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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勞工因SARS被強制隔離,可獲薪資補助 [列印本頁]

作者: lhc57118    時間: 2003-5-20 21:34
標題: [轉貼] 勞工因SARS被強制隔離,可獲薪資補助
勞工因SARS被強制隔離,可獲薪資補助  
  
行政院已於日前通過「勞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及「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勞工因SARS被強制隔離期間將可獲得工資補貼或生活扶助津貼,雇主亦可申請薪資補償,自五月十九日起民眾可各向勞保局總局及全省二十四個辦事處索取申請書表,或經由勞保局的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bli.gov.tw/)下載各項書表,若有任何問題亦可撥打(02)2396-1266向勞保局查詢。
  
 勞保局表示,勞工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津貼適用對象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及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凡勞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強制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在強制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之相關規定,但經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得向勞保局申請薪資補償。另外,生活扶助津貼的適用對象為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
  
勞工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津貼發給基準依有無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而不同,有參加勞保或就保者係以其日投保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而未參加者則以基本工資除以三十日(即每日五二八元)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若勞工已領取勞保傷病給付或雇主所給予的薪資,則必須要先行扣除。
   
雇主薪資補貼的適用對象為所僱用勞工中有遭受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強制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之企業單位,且於員工隔離期間雇主有發給工資,並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補貼基準依僱用勞工有無參加勞保或就保而有所不同,有參加勞保或就保者以日投保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若有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者則須扣除所領取之金額,而所僱用勞工未參加勞保或就保者,則以基本工資除以三十日(即每日五二八元)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
  
勞保局表示,申請勞工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受僱證明文件(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免附)及雇主有無發給薪資及其數額之證明文件等書件。若是雇主申請薪資補貼,則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員工之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及勞工領取薪資證明文件,各項申請文件可向勞保局總局或駐全省二十四個辦事處索取並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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