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jeremiah wrote:
惡法仍是法......算了,玩玩Postal2消消火吧![]()
guruguru wrote:
不能流通不表示民眾不能到日本直接買吧... 所以找漫畫店訂就可以了。
tako wrote:
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就該兩條來看, 自行郵購其實並沒有達到 91 條的規範不是嗎?
頂多只是被視為而已
只是...這樣被海關為難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
小酒蟲 wrote:
但是以 tales 的例子來講,自己買書看完之後,再以二手方式賣出不就成了意圖營利?
willyhuang wrote:
老實講,立法者主要著眼的規範意旨還是在「營利」二字。
所謂視為就是說法律上擬制,仍要行為人有營利意圖才會該當該法的處罰要件。所以非營利使用的,包括買原畫集、限定版,
只要是非營利使用,也並不會該當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新法處罰規定。
DV wrote: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tako wrote:
[quote]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hobart wrote:
..恕刪...
但這就不能叫 "著作權法" 了吧, 應該叫 "商業獲利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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