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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求助] 有關資訊類的法律問題 [列印本頁]

作者: necobi    時間: 2003-10-31 15:45
標題: [求助] 有關資訊類的法律問題
最近要寫一篇報告,內容是要跟資訊類有關的法律問題討論,不過我完全沒有頭緒要從哪邊著手。

跟ARNY談了一下,發現有些商用軟體是沒有提供試用版的,

那萬一我買了才發現根本不合用,或是不敷使用,那我可以退貨嗎?

發現,不行咧!大部分都會說:

若您訂購的是完整盒裝商品,盒裝商品一但拆封,是不接受退貨及退款(除非軟體本身有重大瑕疵及無法使用。

所以可能會以「網路販賣的商業軟體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郵購買賣之規定」

想在這邊請教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有沒有啥建議或是可以提供給necobi一些方向,

先在此感謝大家的協助。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3-10-31 15:51
標題: Re: [求助] 有關資訊類的法律問題
Originally posted by necobi at 2003-10-31 00:45:
所以可能會以「網路販賣的商業軟體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郵購買賣之規定」

先看一下消保法的郵購部份有沒有排除適用對象。
作者: willyhuang    時間: 2003-10-31 16:35
標題: Re: [求助] 有關資訊類的法律問題
幾點建議:
一、如果要用這樣的題目寫的話,必須先論證「商用軟體需提供試用版」的正當性,因為如果這個前提不能成立,底下要推翻消保法的規定會覺得欠缺理由。
二、您的題目可能要再限縮一點。因為您的題目看起來,還包括了無實體光碟的軟體下載購買方式。
三、依現在消保法第二條的規定,網際網路的買賣是歸類在郵購買賣沒有錯,不過已經有幾位學者對此認為必須限縮解釋,不包含電腦軟體的部分。這也因此增加了上述排除郵購買賣無條件退還的正當性。如何去排除這樣的正當性,說理上會是一大挑戰。
四、消保法施行細則在今年七月修過一次,消保法在今年一月修過。請記得要引新法。

如上。
作者: Arny    時間: 2003-11-1 12:17
標題: Re: [求助] 有關資訊類的法律問題
因為necobi並不是學法律的或是學法律出身的
因為課業的需要必須要作一篇報告  
從一個老師的角度而言   我想他並不期待他作出一篇法律的介紹或專題研究

對於像我這樣以法律為業的人   總是有法律上的偏見及知識障
我很好奇非法律專業的人  在法律上的價值及看法
所以鼓勵necobi從問題意識出發   並且到這裡來  多多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討論這一個問題   希望大家別把法律或學者的意見當成標準答案
我自認自已是「法社會學派」 主張法律並不是在法條上  而在人心
因為適用法律的人是人  而不是律師或法官或法典本身
法律是遊戲規則   應該符合大部分人對正義的期待  而不是人心應該符合法律的期待

好了  回歸主題:
郵購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買賣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以上述的立法理由  在網路買賣的確與上述的情況及觀念相符
所以原則上在網路上買無法試用的軟體   消費者應該受有郵購買賣規定之保障

但是   由於軟體本身很容易重製,是否可適用上開規定?
如果適用上開規定   會不會使郵購買賣的善意   被消費者濫用?

以上的思考  我覺得並不是從上開規定的本質來思考的
這思考的路徑主要是法律實踐的評估及可行性評估
是法律政策  卻不一定是法律邏輯或是法律本質上的思考
但是    因為容易重製或善意容易被濫用   就可以剝奪並不打算重製或任意濫用的消費者的應受保障的權利?

如果是從可行性評估或是後果思考的角度
是否選用商業軟體排除郵購買賣的法律政策
也可以有另一種想法:
如果仍然回歸原則   會不會使所有的商業軟體發展者或廠商
能讓消費者都能先試用再決定是否購買?
是否能引導廠商將所有的商業軟體都發展試用版?
是否能讓廠商更重視消費者的感受?
是否可以用技術來解決重製的問題  而不是毫無條件地以犧牲消費者的權益來換取軟體廠商的利益/躲懶?

容我在強調兩件事  也是我思考的基本邏輯:
1.要主張差別待遇   一定要通過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的審查
2.對於任一個法律所定下的基本原則    想提出排除或例外的學者或主張者
  都有義務要從本質上提出理由及法律上的依據,因為任意地破壞原則,只會使法律更加混亂,因為例外往往還會有例外,而且如果有太多的例外,應該檢討的反而是該法律原則是否該變更了?而不是一直創造例外。
3.對於任一位學者或論著提出法律原則的例外主張,身為讀者或是法律適用者,最好先持懷疑的態度,從法律原則背後的價值出發,先試圖用法律原則解決問題,在無法解決的情形下,再以憲法第七條檢討是否為法漏洞,當答案為肯定,最後第七條找出例外的法原則,而確定例外為法源的一部分。

謝謝各位耐心的閱讀   期待各位儘量別以法律專業來討論
直接發表各位最直覺的意見及價值
把自己當成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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