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tales at 2003-12-8 09:26 PM:
所以說用「判無罪」這樣的詞是不適當的?
>當然,這次的修法是很怪的。
>得出這麼奇怪的結果,也就不足為奇。
比如說...?
我對這個例子並不感到奇怪,感到奇怪的是那篇報導中的描述,
這應該算是....記者用詞失當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3-12-8 10:03 PM:
但立法者顯然是只要沾到電腦,就認為這是所謂「新型態的犯罪」,
因而必須要修新的法來規範。
實際上,姑且不論從立法論來看這樣立法的不當,就算是在判刑上,也應該是想像競合,論以較重的竊盜罪才是。
Originally posted by tales at 2003-12-8 10:22 PM:
不過....告訴乃論的話,要是被害人有遭報復的疑慮,不敢提出告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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