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thomaschion094 at 2003-12-9 02:55 AM:
十月中時,因為到客戶處裝機,在搬機器時,不慎摔跤,造成膝蓋骨折,在開完刀一個星期後,公司以人手不足為由,通知我回去上班,因當初不知自己病情如何,想說回去幫忙應無大礙,就答應了.
但是十一月底看復健科時,治療師告知我腳回復狀況不好,所以我先請了一個星期做復健,但是一個星期下來,情況並沒有改善很多,因此我又再請一個星期,但是主管告訴我,公司希望我留職停薪,可是家裏就靠我的薪水過活,而且,職災期間,薪水公司需照給不是?(據我所知,薪水公司只付30%,其它是勞保局付的),站上諸位是否給我些建議?
Originally posted by thomaschion094 at 2003-12-10 01:27 AM:
感謝大家,今天也打電話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問了,他們建議先與公司溝通,並說在職災期間是不得解雇及資遺,復建時也可以請公傷假,只是他們不建議我在非復建時請假,而且留職停薪是員工自行提出,公司不得要求員工做此動作.如果溝通不成,再到勞工局去申訴.
想當初每個晚上加班,開完刀顧慮公司人手不足,馬上回去幫忙,結果落此下場,看來這公司也待不下去了,就跟他ㄠ看看,反正明年過年很早,那時也剛好到醫生說的三個月,到時再換一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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