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jack at 2003-12-11 03:42 AM:
嗯
我對法律不懂
我以為性侵害防治法通過後這類犯罪就變成公訴而非告訴乃論了不是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奇姆塔庫 at 2003-12-11 03:31 AM:
我那被害人朋友一想到又要上法院,又要請律師,花錢花力氣,就選擇長嘆一聲~~~不告!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貓頭鷹 at 2003-12-11 04:58 AM:
刑法中沒有公訴這個名詞,只有分告訴乃論
與非告訴乃論
一般強暴、猥褻從民國90年1月1日起一律改為非告訴乃論,但強暴配偶仍保留告訴乃論的規定,另一方面,新刑法明定必要時對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犯可以施行最長3年的強制治療,大幅加重性侵害的刑責;而對強姦時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以死刑,性騷擾行為最重可處以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報案,留記筆錄,指認嫌疑犯後便可由地檢署呈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這時才提起,公訴是個流程)。
因此你朋友少了這一個步驟,無法提起公訴。
這樣應該對吧~最近K了滿多刑法概要的
[ Last edited by 大貓頭鷹 on 2003-12-11 at 05:08 ]
Originally posted by 奇姆塔庫 at 2003-12-11 10:18 AM:
謝謝大貓頭應先生的見解:
那如果照大貓頭鷹先生說所,只要有留筆錄在警局,日後就可以呈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嗎?
因為事實上案發當天我朋友是有做筆錄(因為警察救了我朋友,直接帶到警局),也有指認嫌疑犯,但指認完後,警伯伯表達要制裁這傢伙要請律師、要花時間上法庭...等等的意見,將告訴乃論的字眼亮出來,讓我朋友頓萌退意......警伯並沒有傳達有筆錄便可呈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的訊息,是警察先生怕麻煩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奇姆塔庫 at 2003-12-11 10:18 AM:
是警察先生怕麻煩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HT at 2003-12-11 10:35:
這是有可能的, 前些日子, 我家在一個月內連續遭小偷光顧二次, 請警察加強一下附近的治安, 他竟然告訴我們, 他也沒法子, 只能只求多福, 自己小心, 我咧妳咧...B) , 那我很想問一下, 警察是不是只會交通指揮, 偷拍及捉小販啊. 如果是, 就請早說嗎, 真的是哦....B)B)B)
雖說後來加裝鐵窗後, 有比較好了, 但真的, 對台灣的警察很失望, 當然有人可能會說, 不是每個都這樣, 但如果遇到的都是這樣, 要怎麼對其他的有信心呢....
Originally posted by james2mac at 2003-12-11 01:05 PM:
記得用你的PDA將對話內容錄音起來,順便問他哪個單位姓名為何!傳給市長,或更上級的來處理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jeremiah at 2003-12-11 12:54 PM:
嗯...
我覺得這時代還是靠自己吧!
以後少讓女性有人落單才是真的!
最近我們老師提出一個觀點,希望可以讓女性及家庭擁有槍枝!
類似美國吧,一般限制使用地區是在家庭範圍裡,女性則可以隨身帶著,男性若擁有或使用就是犯法!我想這樣應該會比較有嚇阻效果......
女生可以對想亂來的人吃子彈,法律又有保護的話,搞不好家暴又會更少!
Originally posted by HT at 2003-12-11 01:51 PM:
當時真的沒想到他會這樣回話, 所以.....
我總不能拿著我的TT對著他說, 你有種再說一次, .. 那我可能會被打...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貓頭鷹 at 2003-12-11 02:17 PM:
打看看啊!!!看他會不會調到蘭嶼補飛魚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貓頭鷹 at 2003-12-11 14:12:
先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或由警務人員轉移地方法院審理(也就是警察問的告不告)
非告訴乃論你是不用請律師的~因為檢察官會幫你告(提起公訴)
要快點~因為此時說不定有某位女性正被那敗類性侵!!
忘了說了~強暴犯被關進去是很好玩的....可以問問某位替代役法警網友:p
[ Last edited by 大貓頭鷹 on 2003-12-11 at 14:15 ]
Originally posted by Cancer at 2003-12-11 06:30 P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大貓頭鷹 at 2003-12-11 14:12:
忘了說了~強暴犯被關進去是很好玩的....可以問問某位替代役法警網友:p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貓頭鷹 at 2003-12-12 02:49 PM:
相信大家一定有相同的困惑,在審判那些惡徒時你要人權還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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