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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列印本頁]

作者: 大貓頭鷹    時間: 2005-7-26 16:39
標題: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蘋果新聞上的

19歲駭客鬼才 警局打工 曾入侵總統府網站 愚人節搞怪



個人認為....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這簡直可以當武器用(突然想起電影終極密碼戰)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7-26 16:41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攘外必先安內啊....8D
作者: FosterTAZ    時間: 2005-7-26 19:54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我室友說那是他高中同班同學。
當駭客行之有年,
每每在班上聊到豐功偉業時,沒人知道他在說什麼。
作者: sjackwu    時間: 2005-7-27 10:31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貓頭鷹 at 2005-7-26 03:39 AM:
蘋果新聞上的

19歲駭客鬼才 警局打工 曾入侵總統府網站 愚人節搞怪



個人認為....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這簡直可以當武器用(突然想起電影終極密碼戰)


什麼時候人才都變成木頭啦?
作者: chenhsiangjung    時間: 2005-7-27 13:37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在台灣,當駭客都不用擔心會失業
作者: achen    時間: 2005-7-27 14:15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當時的 CIH 作者, 出獄之後不是被 CISCO 網羅嗎?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7-27 14:38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沒有....這種技術等級的人 CISCO 還看不上眼。
作者: francis_lou    時間: 2005-7-27 14:43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啊. 好像是進了Y社.

---
記憶力大考驗.

[ Last edited by francis_lou on 2005-7-27 at 14:47 ]
作者: Rda    時間: 2005-7-27 14:48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achen at 2005-7-27 02:15 PM:
當時的 CIH 作者, 出獄之後不是被 CISCO 網羅嗎?


目前他人在大同, 最近有一個產品就是他們團隊開發出來..
作者: cychang    時間: 2005-7-27 14:48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如果只是入侵那些漏洞百出的網站就算是駭客鬼才,
那真是見鬼了。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7-27 14:48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他後來在台灣的網虎國際(XLinux)工作過一陣子,之後大概就如上頭所提。
總之,不用把他的 CIH 神化,因為和其它種攻擊比起來,技術等級差太多了。會出名是因為「破壞力」太強,而不是「系統突破能力」強。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7-26 at 23:50 ]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7-27 14:59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sjackwu at 2005-7-26 19:31:
什麼時候人才都變成木頭啦?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貓頭鷹 at 2005-7-26 01:39:
這樣的人材

教育部國語辭典裡也有矛盾之處?

查詢人材的結果如下:找不到符合的詞彙!

人才
解釋:有才能學識的人。或作人材。
作者: DV    時間: 2005-7-27 15:34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achen at 2005-7-27 02:15 PM:
當時的 CIH 作者, 出獄之後不是被 CISCO 網羅嗎?


印象中,他根本沒坐牢,應該是被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吧...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7-27 15:37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因為當年還無「法」可罰。B)
作者: DV    時間: 2005-7-27 16:21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其實,當年是有法可罰:

刑法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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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年以後新増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罪,刪除上述 352 條第 2 項,電腦犯罪行為改以 358-363 專章處罰。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7-27 17:08
標題: Re: [新聞] 這樣的人材應該去國防部吧
我也記錯了....

應該是當時無人對陳盈豪提出起訴,致使后來警方在無相對起訴人及被害人的情況下,不具備追訴條件,全案最后無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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