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bondhsueh at 2005-8-19 20:34:
東森集團自食惡果,罪有應得。只是這個判決實在也是自打巴掌。該OVER的是新聞台…
真是下也亂,上也亂。
Originally posted by mctai19 at 2005-8-19 21:50:
如果我們今天把這個判準交在不知道從何而來的幾位不知道代表誰的專家手上,而且沒有什麼清楚的標準的話,那會不會是由這幾位委員的道德標準來決定我們可以看到和看不到什麼 ...
Originally posted by irdiot at 2005-8-19 22:36:
可是我還是覺得遙控器在我手上,我有選擇不看的權利
Originally posted by mctai19 at 2005-8-19 22:38:
像腳尾飯這樣的假新聞被揭發了之後是民氣可用,把這股民氣導向關一兩家電視台是可惜了,不如利用這個機會,直接促成國傳會的成立,奠立制度,以後也不用油行政機關就個案來作裁決,這樣豈不是更好?
Originally posted by irdiot at 2005-8-20 01:36 PM:
有審議機制難道就公平?事實上我覺得成立這種審議委員會是最不負責任的作法。
台灣絕大多數的委員會都是承辦單位簽請長官核示,名單的產生本身就是問題。
就算所有名單都是社會賢達,為什麼看什麼電視不是我自己決定?而是他們決定?
我也反對媒體亂象,就像今天電視打開都是裴勇俊的新聞也讓我很反感,可是我還是覺得遙控器在我手上,我有選擇不看的權利,當大家都開始厭煩之後,市場的機制就會慢慢浮現。
不能說市場機制不足以淘汰爛頻道,就將公權力介入美化成必要之惡。
Originally posted by ricksg at 2005-8-20 11:05 PM:
大家想怎麼說就怎麼說都無訪
與政治相關者一率刪除
Originally posted by liaolc at 2005-8-20 11:35 PM:
這個議題要不扯到政治,是不可能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8-20 04:28 PM:
有些人就是太過理想化,不知現實世界長啥樣;要是宗教道德什麼的就能搞到天下太平,那「法律」這種必要之惡也該丟到馬桶沖掉了。B)B)B)
要不然:
我開車,也不用別人告訴我,甚麼地方能開多快,甚麼地方不能開多快,反正我技術好又小心,開兩百也不會撞到人。
我工作,也不用別人告訴我,甚麼項目需要繳稅,甚麼項目可以免稅,反正錢是我賺的,要不要吐出來是我的自由。
我殺人,也不用別人告訴我,甚麼人可以殺,甚麼人不可以殺,反正西瓜刀是我的,要不要上街飆車砍人是我的自由。
....以下類推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8-20 at 01:39 ]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tseng at 2005-8-20 11:42 PM:
我倒是認為新聞局真的想管,就管管AC尼爾森吧,要說亂源,他們也是壟斷市場與為虎作倀的關鍵性角色。我實在很難相信那幾個有限的電視盒竟然能左右全台灣媒體的走向,那些收視率數字的有效性與可信度也一直都沒有被仔細檢驗過,實在應該好好針對電視收視率調查機制作更細緻的規範與討論才是。
[ Last edited by kentseng on 2005-8-20 at 23:48 ]
Originally posted by liaolc at 2005-8-21 12:28 AM:
這更是不可能管,一家私人公司,經過電視用戶的同意,在電視上裝記錄器,得到的統計資料公開公告。有那一條法律能阻止他公布?現在唯一有管制的是在選罷法中對民調公布的限制。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tseng at 2005-8-21 12:47 AM:
說的也是啦...:p
小弟沒有傳播或法學背景,也許沒能有更深入的專業見解。不過對AC Nilson的狀況,我的看法是從公平交易的原則來說,應該要避免一家獨大的情況。而且現在各家電視台的廣告收益以及節目製作均奉AC尼爾森為圭臬,如果立委豬公願意在廣電法修正條文中將收視率調查準則納入討論或立法,應該不是完全不可能推動的事情,而新聞局扮演這隻推手,應該可收多贏之利(問題只在於他們敢不敢動這隻老虎)。
而且我一直相信台灣是"人治"的社會......只要大頭官僚想管敢管,沒有辦不到的事...8D...換照這個事件便足以證明啦!
Originally posted by liaolc at 2005-8-21 12:56 AM:
即批判政府對媒體介入過深,又相信只要大頭官僚沒有管不了的事,這是互相矛盾的啊。
Originally posted by mctai19 at 2005-8-20 02:11:
我同意小酒蟲兄的很多論點,但是上面這個推論有一點點小問題。
您提的像開車、繳稅和殺人等都是牽涉到別人自由的行動,法律管制(或在前國家時期的宗教或部族審判)有其必要與依據。但是收看電視就有點難跟這些事情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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