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MisLIFE 討論區

標題: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列印本頁]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5 09:40
標題: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如果你不是專業醫療人員,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

==========

中時電子報:好人難做!玻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

罹患先天全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旭男,五年前,在學校由陳姓同學抱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因天雨路滑,摔跤多處骨折致死,顏家訴請學校、陳姓同學等人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原判顏家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改判顏家勝訴,可以獲得三百卅三萬餘元賠償。   高院的判決相當特殊。法官認定應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有兩組,一是景文高中與陳姓學生,另一是陳姓學生與他的母親。顏旭男的父母可以向上述兩組之一,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顏父可以求償一百九十二萬三千餘元,顏母可以求償一百四十一萬四千餘元,合計共三百卅三萬餘元

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案發後,顏家控告白姓體育課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檢察官據以起訴白姓教師,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至於陳姓學生,經送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法官認為,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同學愛,且經顏旭男同意,才抱他下地下室,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

顏生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顏家勝訴。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8-24 at 19:55 ]
作者: 熊爺    時間: 2005-8-25 09:4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現在很多人在路上看到搶劫,偷竊....甚至車禍都會裝作沒看見!
世道不好,好人不會有好報,反倒先惹了一身麻煩~
老人家常說,救一條狗比救一個人好!
雖然聽起來很悲哀,不過!現實社會就是這樣.....
作者: jedij    時間: 2005-8-25 09:55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如果你不是專業工程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
==========
(前略)
法官認為,如何妥適回答3C產品如手機, NB, PDA等,是相當專業的工作,PIL會員,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後刪)

B)B)B)B)B)B)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5 10:0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就算你是專業醫療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因為台灣法律告訴我們,要有錢(付罰金)有閒(有時間坐牢)才有資格去救人

==========

中時電子報 - 救人一命罰5萬

救人一命卻遭罰款,醫界直呼難以理解。日前_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救活,但患者家屬提出告訴,也把這名助理研究員告進去。檢察官最後認其違反醫師法,但緩起訴處分,罰金5萬元,也引起「救人要有醫師執照?」的爭議。

據指出,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當時是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 999」,知道呼吸照護病房的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正在 ICU 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於是她主動前往協助,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人救活。中心診所表示,這名助理研究員為緬甸籍,無台灣醫師執照,唯事發時相當緊急,且她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用此術救人卻被告,該院只能說,醫病關係有待改善,其他難以置評。而該助理研究員也已離職。

但許多急診醫師,以及全力推動高級心臟救命術的急救加護醫學會,卻對該判例難以接受。急救加護醫學會理事長唐高駿表示,高級心臟救命術不同於一般的心肺復甦術,該課程的通過率不高,且是具有醫護背景者才能參加,而該助理研究員既已取得此高門檻證書,則當然有救人的能力和權利,不然推這些課程有何意義?

唐高駿指出,不能說非醫師在醫院內救命,即違反了醫師法,那以後若有人在醫院裡忽然倒地,誰還敢見義勇為?而以中心診所這件案例來看,值班醫師若當時確實在搶救另一名病人,則要求其放下工作,改救這名林姓患者,以「避免其他同仁違反醫師法」,其實也不合理。

一名急診醫師也表示,受訓就是要救人,若受過專業訓練者還不能救人,非要醫師才能救,看以後路倒有誰要幫忙?

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但某些人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都不受此法條所限,所以某些醫師認為該助理研究員應有「豁免」,卻被判罰款,倒楣透了。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8-24 at 19:06 ]
作者: S.Snake    時間: 2005-8-25 10:0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果然法官的價值觀和常人不太一樣
作者: camel    時間: 2005-8-25 10:25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完這則報導及其他的相關報導,我想以後願意幫助別人的人也會愈來愈少了吧!
班上有特殊狀況的同學最好要保持安全距離? B)B)

之前看到報導互相扶持的同學愛~幫忙上下樓或照顧在學校的生活等等...
這些同學可能都要趕快去拜拜,感謝上蒼對他們的關愛...因為沒出過任何問題!!
不然原本對你是感激之心的同學父母親,可能會變臉來請求民事賠償!!!
我個人的感覺,向學校請求賠償是無疑問的;因為學校真的是疏於相關設施的建置而導致發生這樣的問題。
但對幫助的同學也請求賠償是不是就有點.....
作者: Ruronimomo    時間: 2005-8-25 10:32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唉.... 好的不學壞的全學會,現在快變的跟美國一樣了.... Orz
作者: AEUG    時間: 2005-8-25 10:4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那麼救生員救活溺水的人
還不是要急救啊
那算不算違反醫師法??

熊爺說得沒錯
現在救狗比救人有成就感
前幾天幫一個愛心媽媽
手術一隻在醫院附近的流浪狗
人家狗的病好了
還會跑來醫院門口搖尾巴打招呼
人呢??

[ Last edited by AEUG on 2005-8-25 at 10:48 ]
作者: alberthuang    時間: 2005-8-25 10:4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類似的新聞
真的是不要多事~
出處: http://udn.com/search/?Keywords= ... &imageField.y=0
=========================================
殘生摔死 抱他下樓同學判賠百萬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玻璃娃娃」顏旭男因陳姓同學好意抱他下樓,不慎跌倒致死,顏的父母起訴要求景文高中及陳姓學生賠償;一審顏家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昨天改判學校及同學須共同賠償三百餘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刑事部分,顏的父母另向台北地檢署控告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檢察官起訴後,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老師無罪,陳姓學生則獲裁定不付審理,但須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

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而骨質鬆軟易碎的顏旭男,原景文高中二年級學生;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學校上體育課,因天雨,老師改到地下室上課,陳姓同學抱顏旭男走樓梯時摔倒,顏旭男顱內出血,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

一審法官認為,陳姓學生是為了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的美德,行為沒有故意或過失可言;學校人員也在顏摔傷後,立刻通知顏父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要自己送醫,因此延誤送醫死亡的結果,不能苛責學校,而駁回顏家的求償。不過,二審改判顏家勝訴。

高院認為,學校與陳姓學生都知道顏旭男的身體狀況與一般人不同,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應注意樓梯溼滑、小心行走;當時陳姓學生已滿十六歲,應有相當認知及判斷能力,卻未注意樓梯溼滑而跌倒,造成顏跌落致死,有過失責任。

高院並指出,學校方面未注意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也沒有就顏旭男等身心障礙學生,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實施個別化教學,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景文高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005/08/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5 10:4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alberthuang at 2005-8-24 19:47:
類似的新聞

我貼的第一篇就是了。B)
作者: DV    時間: 2005-8-25 10:5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唉,又是一件記者編派事實的新聞B)B)B)

台北地院少年庭並「沒有」對陳同學判處保護管束,案號是91少調338,由於少年案件不得公開,只能說到這裡。

至於高院的民事判決,目前判決書還沒上網,沒看到判決書之前不予置評,不過我查到案號是 93年度上字第433號,有興趣的人可以過兩天去司法院網站看看。
作者: TSUBASA    時間: 2005-8-25 11:4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現在新聞的內容應該要多懷疑一點。

酒蟲貼的第二篇,事實上應該是一個還沒有牌照的值班醫師(根據之前不受理的起訴書),急救過程有疏失造成的醫療糾紛,上訴後檢察官提起緩起訴。不過報導裡引用的檢察官說明,讓人看了真的會覺得以為不是醫師就不能急救的錯覺,但是不是記者的斷章取義,這又得再考慮。

所以對於這篇報導,先持保留態度吧。
作者: todau    時間: 2005-8-25 12:1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早上剛看到新聞, 頓時覺得一肚子大便 , 還在 msn nick 上面訐譙~

一火大, 都忘了說現在記者寫的文章要先保持懷疑.....

還好有兩位的提醒, 還是先觀察看看後續的消息.
作者: irdiot    時間: 2005-8-25 12:1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標準的有功無賞、弄破要賠。
這種價值觀,我都不曉得要怎麼教育我家的小孩了。
作者: hali2k    時間: 2005-8-25 12:4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這年頭還是顧好自己比較重要,有時候自以為是幫助別人,
做好事,如果結局是好的那就算了,結局是不好的就變成千夫所指,千古罪人了。
因為人很容易健忘,會忘記你好意的初衷,只會記得這個不好的後果應該由你來承擔。
因為做不好阿,誰叫你多事。

如果自己可以好好的顧好自己,也就減少自己需要被人幫助的機會,至於有沒有餘力幫助別人,就看要依照自己心情爽度或能力等等來決定八。

我現在看外面就是打119,起碼把通知救護做一做,其他的還是離遠一點好,畢竟人心險惡,誰知道你過去關心會不會公親變成事主,會不會被莫名其妙開一槍捅一刀或者被栽贓。
作者: tzchang    時間: 2005-8-25 13:0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到這個新聞就想到喜劇Seinfeld最後一集裡面有個小鎮(城市?)就通過了一個極端的Good Samaritan Law, 規定人人都不能見死不救, 見死不救者與犯罪人同罪......

是否應該來推動公民投票建立這樣的法律呢? 因為Good Samaritan Law的原意應該是救急時不管是任何行為, 都應該要免責的......

但是在劇集裡面Seinfeld一群人就是因為看到搶劫見死不救就全部坐牢去了~~~

[ Last edited by tzchang on 2005-8-25 at 13:30 ]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5 13:0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記者的內容的確有其爭議所在,不過我想提醒的是:沒事別管他人死活。
作者: supercat    時間: 2005-8-25 13:1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8-25 10:50:
唉,又是一件記者編派事實的新聞B)B)B)

台北地院少年庭並「沒有」對陳同學判處保護管束,案號是91少調338,由於少年案件不得公開,只能說到這裡。

至於高院的民事判決,目前判決書還沒上網,沒看到判決書之前不予置評,不過我查到案號是 93年度上字第433號,有興趣的人可以過兩天去司法院網站看看。

我剛剛上去查了一下只有看到高等法院 刑事部份上訴駁回的判決
不過他父母似乎是對另一個小朋友有點殘忍, 雖然喪子之痛難忍, 可是這樣遷怒他人
似乎是不太恰當

92 , 上易 , 2548

還有請問一下, 案件怎麼確認判決呢??
有時候不是都還會再提起上訴嗎, 怎麼確認現在查到的就是判決確定, 已經執行呢??
知道的人麻煩分享一下囉
作者: andrew11    時間: 2005-8-25 13:1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救狗也要小心!
前幾天不是有新聞報導:
有人好心把生病的流浪狗放在醫院門口,結果被罰五萬!
總之,這個社會病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AEUG at 2005-8-25 10:43 AM:
那麼救生員救活溺水的人
還不是要急救啊
那算不算違反醫師法??

熊爺說得沒錯
現在救狗比救人有成就感
前幾天幫一個愛心媽媽
手術一隻在醫院附近的流浪狗
人家狗的病好了
還會跑來醫院門口搖尾巴打招呼
人呢??

[ Last edited by AEUG on 2005-8-25 at 10:48 ]

作者: kentseng    時間: 2005-8-25 13:2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也是認為新聞內容也許有所出入,不過剛剛看到當事人家屬強調"要幫助別人先衡量自己有沒有能力"的談話,實在有點不可置信。彷彿看到另一個張老爹,唉!
作者: Ruronimomo    時間: 2005-8-25 13:4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tzchang at 2005-8-25 13:06:
看到這個新聞就想到喜劇Seinfeld最後一集裡面有個小鎮(城市?)就通過了一個極端的Good Samaritan Law, 規定人人都不能見死不救, 見死不救者與犯罪人同罪......

是否應該來推動公民投票建立這樣的法律呢? 因為Good Samaritan Law的原意應該是救急時不管是任何行為, 都應該要免責的......

但是在劇集裡面Seinfeld一群人就是因為看到搶劫見死不救就全部坐牢去了~~~

[ Last edited by tzchang on 2005-8-25 at 13:30 ]


Seinfeld 最後一集

不過我記得美國有些城市真的有 Good Samaritan Law,像是看到人溺水不救是犯法的。
作者: bm2000    時間: 2005-8-25 14:0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8-25 10:01 AM:
就算你是專業醫療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因為台灣法律告訴我們,要有錢(付罰金)有閒(有時間坐牢)才有資格去救人

==========

中時電子報 - 救人一命罰5萬

救人一命卻遭罰款,醫界直呼難以理解。日前_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救活,但患者家屬提出告訴,也把這名助理研究員告進去。檢察官最後認其違反醫師法,但緩起訴處分,罰金5萬元,也引起「救人要有醫師執照?」的爭議。

據指出,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當時是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 999」,知道呼吸照護病房的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正在 ICU 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於是她主動前往協助,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人救活。中心診所表示, ...

這個案例我認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可是,國內很多「法匠」,
讀書讀到牆壁上了!:!(
有些檢察官、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
好像與社會脫節了!
作者: willyhuang    時間: 2005-8-25 14:2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bm2000 at 2005-8-25 14:07:

這個案例我認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可是,國內很多「法匠」,
讀書讀到牆壁上了!:!(
有些檢察官、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
好像與社會脫節了!


先假設,新聞是真的。
刑法,緊急避難,沒有問題。
民法,無因管理,除非是重大過失或故意,要不然也不應該負責。

當然,有的問題最大的出在記者。
作者: palmislife_cat    時間: 2005-8-25 14:4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法律是最後的防線
社會制序的維持
靠的並不是法律
靠的是道德人心
不管最後的判決如何~~
道德人心是寒掉了沒錯B)
我想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在這塊土地開始要變顯學了
作者: Ruronimomo    時間: 2005-8-25 14:4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台灣的法律不是很熟,畢竟沒有上公民與道德,不過應該有類似國外的 Good Samaritan Act 吧?
作者: ast300    時間: 2005-8-25 15:22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到這個新聞
讓我想到上星期的愛在哈佛
女主角因為還是學生
為病人插管
結果被家人告 暫時被停止上課權利

我又離題了
作者: willyhuang    時間: 2005-8-25 15:3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Ruronimomo at 2005-8-25 14:46:
台灣的法律不是很熟,畢竟沒有上公民與道德,不過應該有類似國外的 Good Samaritan Act 吧?


以台灣的刑法而言,需要具有保證人地位,才有可能因為見死不救被判刑。
保證人地位,例如:兒子溺水,在旁的爸爸見死不救;
                                  登山隊一起出遊,遇到山難對同伴見死不救。

問題是,那是具有保證人地位的人不盡到其應該做的義務~這裡的醫生?恐怕也沒有保證人地位。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算是比較常提到的保證人地位義務法條。


至於提到的案例怎麼判斷,還是看到判決書再說吧。

[ Last edited by willyhuang on 2005-8-25 at 15:35 ]
作者: Lutz    時間: 2005-8-25 15:4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ast300 at 2005-8-25 15:22:
看到這個新聞
讓我想到上星期的愛在哈佛
女主角因為還是學生
為病人插管
結果被家人告 暫時被停止上課權利

我又離題了


記得這則新聞剛好是在愛在哈佛那段劇情撥出後一天  
也跟女王小小的討論了一下,不過我們認為兩者的條件不同
因為劇中女主角並沒有執照,只是醫學院學生
而新聞中的案例,施救者卻有高級急救術的資格
所以怎麼想也想不透為什麼會因為違反醫師法被起訴
那像紅十字會或相關單位的急救證不就完全沒用了
會讓人覺得有些法官或檢察官太拘泥於條文
或像在這在事件中,可能不了解急救的定義跟規定
作者: priscilla    時間: 2005-8-25 18:5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其實我媽從小就這樣教我耶
所以我開車不喜歡載別人

因為  "有功無賞   打破要賠"

想起來真是有點小悲哀

作者: TSUBASA    時間: 2005-8-25 20:0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是覺得不用因噎廢食啦,總是會遇到這種失去理智的家屬跟莫名其妙的判決。之前有個案例『北縣深坑有一名李姓醫師在急救休克的病患時, 因為診所所連絡的救護車久久未到, 醫師對患者作了四十分鐘的急救而沒有催車或另叫救護車, 讓病患喪失最後生機, 因此被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名判刑八個月, 沒有緩刑.』這不就更冤枉?

希特勒時期一位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說過:「最初,他們來抓共產黨員,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後來,他們來抓猶太人,我不說話,因為我是亞利安人:再後來,他們來抓天主教徒,我不說話,因為我是新教徒……最後他們來抓我,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了。」

我覺得中國人夠自私了,實在不需要因為一則新聞,把人性搞得更醜惡。如果大家都只看賑災款項撥不出去,或被中飽私囊,助人的被判刑,而開始自掃門前雪,改天你需要人家幫助時,你就會跟這個牧師有同樣的感嘆了。
作者: 熊爺    時間: 2005-8-25 21:1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牧師如果早說的話,就早死了啦.....
最近對於標題的那句話體驗很深~
你認為對方是好朋友...但是最後他還是會為了本身的利益或是主觀意念而不管朋友的感受~:!(
有時後真的不要對人太好,不要替別人想太多比較好.....
古人不是說過嗎?不能兼善天下,最好還是獨善其身~
作者: hali2k    時間: 2005-8-25 22:4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是阿,早說早死,不說起碼可以苟活一陣子,人之本性。

我真的很贊同獨善其身這一句話,畢竟能做的很少,
做不到的卻又喜歡要求別人要兼善天下。

人性本醜陋,得依靠後天來教育,教育失敗時,
人性就失敗了,現在的狀況就是世道沈淪。

Save your self....

Originally posted by 熊爺 at 2005-8-25 09:13 PM:
牧師如果早說的話,就早死了啦.....
最近對於標題的那句話體驗很深~
你認為對方是好朋友...但是最後他還是會為了本身的利益或是主觀意念而不管朋友的感受~:!(
有時後真的不要對人太好,不要替別人想太多比較好.....
古人不是說過嗎?不能兼善天下,最好還是獨善其身~

作者: safiro    時間: 2005-8-25 23:5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想不管是記者亂報還是事實,
至少看到那對父母跟哥哥上電視就讓人覺得......

記者是要我們知道逼人太甚的現世報是子孫容易得到易死的先天疾病啊~
作者: hali2k    時間: 2005-8-26 00:0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剛剛也看到啦,那位兄長講話的嘴臉阿,一看就讓我肝火旺盛,
這也難怪啦,時也命也運也,造業自受,
一句量力而為,將助人為樂的夢想一概抹煞。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8-25 11:57 PM:
我想不管是記者亂報還是事實,
至少看到那對父母跟哥哥上電視就讓人覺得......

記者是要我們知道逼人太甚的現世報是子孫容易得到易死的先天疾病啊~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6 12:08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8-24 19:50:
唉,又是一件記者編派事實的新聞B)B)B)

台北地院少年庭並「沒有」對陳同學判處保護管束,案號是91少調338,由於少年案件不得公開,只能說到這裡。

假定這段是記者「自行追加」,那麼下面這段判決也是記者偽造的嗎?

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死者哥哥顏凡偉:「你們看到我坐輪椅的人,如果要幫我,一定會看能力可不可以,如果要抱我下樓梯,也要看週遭危險環境,不能說好心幫忙,造成兩個人同時受傷。」
Originally posted by TSUBASA at 2005-8-25 05:00:
我覺得中國人夠自私了,實在不需要因為一則新聞,把人性搞得更醜惡。

那之前愛吃油的張老爹又該怎麼說?B)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8-25 at 23:19 ]
作者: 熊爺    時間: 2005-8-26 15:1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樣子...當司法正義不在時,輿論就是最後一道人心道德的防線~
今天的新聞報的比昨天還多...大多是聲援陳同學跟譴責法官跟顏家的!
最可笑的是這句『由於一審敗訴,律師認為缺少行為人所以不成立,決定再上訴時,才將陳同學一起列為被告。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2865126.shtml
作者: aia    時間: 2005-8-26 15:1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從網路上找到的判決書的陳述來看

當初是顏爸自己要求校方第一時間叫來的救護車折返

等到他五十分鐘後人到了才又叫救護車

我在想他爸也應該列入被告吧
作者: stick28    時間: 2005-8-26 15:25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在想…以後我看到弱勢群族,我是不是能說:我怕被你告,所以我不幫你。
還有…看到要錢的,我就說:我也怕被你告耶!所以我不捐錢給你。

如果真要做到這樣子,自己的心還一時硬不起來。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6 15:2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aia at 2005-8-26 00:17:
當初是顏爸自己要求校方第一時間叫來的救護車折返
等到他五十分鐘後人到了才又叫救護車
我在想他爸也應該列入被告吧

那他就領不到遲來的鈔票了。

學校欠缺無障礙設施是該改正,但何必把熱心協助的同學拖下水?

==========

最好是好心幫人還要向他說:「對不起,我幫你是我的錯。」

顏家:要道歉 沒要賠錢

雖獲得司法上的勝訴,社會大眾批評聲浪卻不斷,顏家也大喊冤枉,因還未收到判決書,他們解釋說,如果不告陳同學,將不能告學校,本意並不想告陳同學。顏家表示,只要陳同學道歉,沒有要他賠錢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8-26 at 00:35 ]
作者: maddux1    時間: 2005-8-26 16:18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8-26 12:08 PM:

假定這段是記者「自行追加」,那麼下面這段判決也是記者偽造的嗎?

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有沒有經裁定保護管束是刑事案件,
應不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是民事案件,
就算沒有被裁定保護管束,
還是有可能被民事求償...
作者: D.L.懷特    時間: 2005-8-26 17:15
標題: Re: [新聞] <助人,單靠熱心是不夠的?>
或許新聞標題改成<助人,單靠熱心是不夠的?>,就比較能夠平心靜氣的檢視
後續新聞的發展。

我曾在醫院親自耳聞一70餘歲頸錐病人,全身癱瘓在床。半夜聽到其與
親友談話才知之道原因竟然只因為有一天突然的脖子酸痛,其一旁的年
輕練國術朋友以為是肌肉酸痛,就直接在其脖子推拿,結果傷及神經系
統,導致終生癱瘓。癱瘓者本人無意究責,但家屬則打算控告對方。

孰是孰非,司法解決或許是解決途徑之一,但助人單靠熱心肯定是不夠的。新聞家屬的本意有可能是想藉此一判例傳遞一些有用的訊息。

[ Last edited by D.L.懷特 on 2005-8-26 at 17:18 ]
作者: bondhsueh    時間: 2005-8-26 17:5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至今沒看到多少「有力」的弱勢團體出來講句公道話。
我想,他們心裡應該也是和原告一樣的心裡吧。

在這些人得意洋洋二審的判決時,應該是已經做好了自立自強的準備。

救人需要專業、救人需要量力而為;但看過這些「弱勢團體」主動拒絕過往許許多多無以計數的「不合法」援助了嗎?


過往的,就算了。未來,應該會更少人願意作傻子了吧。


在這裡要提出 徐中雄 ,他是少數站出來發聲、還算有力的殘障人士:
http://tw.news.yahoo.com/050826/39/288dk.html

「助人的價值觀永遠是對的」。卻被法匠給踐踏了…可悲!

[ Last edited by bondhsueh on 2005-8-26 at 17:57 ]
作者: f(YES)=Tel+Palm    時間: 2005-8-26 17:58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L.懷特 at 2005-8-26 05:15 PM:
或許新聞標題改成<助人,單靠熱心是不夠的?>,就比較能夠平心靜氣的檢視
後續新聞的發展。

我曾在醫院親自耳聞一70餘歲頸錐病人,全身癱瘓在床。半夜聽到其與
親友談話才知之道原因竟然只因為有一天突然的脖子酸痛,其一旁的年
輕練國術朋友以為是肌肉酸痛,就直接在其脖子推拿,結果傷及神經系
統,導致終生癱瘓。癱瘓者本人無意究責,但家屬則打算控告對方。

孰是孰非,司法解決或許是解決途徑之一,但助人單靠熱心肯定是不夠的。新聞家屬的本意有可能是想藉此一判例傳遞一些有用的訊息。

[ Last edited by D.L.懷特 on 2005-8-26 at 17:18 ]

是這樣嗎?
幫助人的人,或許非專業人士,但是他是「強迫幫忙」嗎?
"如果你不讓我揹、不讓我推拿…我就把你打死!"…????
法官傳遞的訊息是有用的嗎?個人覺得家屬和法官要傳遞的,根本是只對自己有利的那個片面理由。
對自己不利的、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刻意隱而不談!
如果這是所謂「有用的」,我連大便、希特勤、SARS、南京大屠殺…都可以給它包裝一個「有用的」理由。

這根本是非常惡意的刻意引導社會注視一個似是而非的焦點
更氣的是昨天還看到有法院學生在報上持同樣的觀點。是豬喔!自己沒有思考能力喔!將來讓你當上法官,那蒼生還得了!

被幫助的那一方,也是有行為能力吧!!!!他有拒絕嗎!
他又該負什麼責任?
他的家長又該負什麼責任?
…………………

以下怕被告,刪了…

[ Last edited by f(YES)=Tel+Palm on 2005-8-29 at 17:38 ]
作者: bondhsueh    時間: 2005-8-26 18:0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弱勢團體、法界人士沒出來聲討這個不合理的判決真是病態!

說得好,將來遇上火災還是離這二種人遠點好,尤其是玩法的人。
不能給任何承諾,不能給任何幫助,免得伸出援手中間任何的瑕玼或是「適法性」問題都會被告…得不償失呀。

切記切記。
作者: viso    時間: 2005-8-26 18:3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人的心中各有一把尺,在假設這則新聞的判決為真的情況下,我個人認為啦,顏家有喪子之痛固然值得同情,但早死早超生,「往生」就再來一次吧,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搞得有人因此而痛苦,錢拿得心安?不知他們還要臉不要?

我是覺得不知是我們的法律畸型,還是法官透逗?君不見在日版的「白色巨塔」中,醫療糾紛的相關判決,也是基於保護善意的醫師(說法有錯請指正),以免因為司法的判決阻撓醫學的進步。我們的法律環境畸型到這個地步,不訴諸輿論,大家良心上說還說得過去嗎?

[ Last edited by viso on 2005-8-26 at 18:45 ]
作者: ik701005    時間: 2005-8-26 19:2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覺得..
這新聞可以把焦點放在無障礙設施的設計上面
(但是沒有話題性)
當然 也可以放在那位「同列為」被告的同學上面
(非常有話題性)

就我的認知與看到的報導而言
是因為律師說要「一起告」才會贏
才一起列為被告
也因此才會判決逆轉
(因為好像一審敗訴是因為沒有「人」列為被告.所以才會敗訴)
這是個法律訴訟的「戰術」..
如果換做是我(希望不是拉)..
我不懂法律.但要伸張學校的不負責任 我只能這樣做.(指一起告).

好像是五年前的事情..那時候..
無障礙設施應該是早就推行一段時間才對...
但是現在...我還是看到許多公立機關無障礙設施設計不好或不當
(私人機關就比較..)
北投(還是士林?)有一座「跨越八線道馬路」的斜坡橋
不是也是被人說..連殘障人(坐輪椅的)都覺得不好用..
作者: sohopro    時間: 2005-8-26 20:0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也許哪天在捷運上讓座也會被告

譬如, 讓坐未同時攙扶, 導致資深公民摔倒骨折
或者, 未等車停即起身讓座, 導致資深公民不及準備撞到什麼什麼的.......
也可能是未受過 "專業讓座情境訓練", 在讓座過程有瑕疵導致什麼什麼的.......

除了這個新聞以外, 昨天還有一個也讓人很看不懂
有個女老師被殺, 兇手罪證確鑿, 案子卻拖了好幾年還未定案,
原因是法官還要 "考量其動機"

在這個玻璃娃娃案, 怎麼不 "考量其動機" ???
作者: maddux1    時間: 2005-8-26 20:5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個人就是法律實務工作者...

我覺得大家的討論可以再心平氣和一點...
看了上面有些先進的用語,
我覺得是有點動了意氣,
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只要法律有規定,
雖然我也沒有看過判決書,
但我覺得主張權利的人並沒有什麼錯,
值得討論的是法官的觀點,
因為判勝訴的是法官,適用法律的也是法官,
若大家覺得幫助人的陳同學被判敗訴賠錢,
那也是法官所做的決定與社會觀感不符,
沒有必要去歸咎告人的一方,
更沒有必要去詛咒、謾罵...

至於法院的判決及法官的觀點當然不一定正確,
所以設計有救濟制度,
若認為對判決不服,當然可以提起上訴,
若就本件陳同學被判賠的金額而言,
還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這就是制度的設計,
在本件判決確定之前,我想一切都還言之過早...
作者: maddux1    時間: 2005-8-26 21:1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sohopro at 2005-8-26 08:03 PM:
也許哪天在捷運上讓座也會被告

譬如, 讓坐未同時攙扶, 導致資深公民摔倒骨折
或者, 未等車停即起身讓座, 導致資深公民不及準備撞到什麼什麼的.......
也可能是未受過 "專業讓座情境訓練", 在讓座過程有瑕疵導致什麼什麼的.......


我想,臺灣的法律制度還沒有到如此白爛的地步...
法律所評價的故意或過失,
還不至於到如此亂槍打鳥,不顧一切的地步...

Originally posted by sohopro at 2005-8-26 08:03 PM:
除了這個新聞以外, 昨天還有一個也讓人很看不懂
有個女老師被殺, 兇手罪證確鑿, 案子卻拖了好幾年還未定案,
原因是法官還要 "考量其動機"

在這個玻璃娃娃案, 怎麼不 "考量其動機" ???


這個新聞我也有看,
若是沒記錯好像是更六審吧(還是更五審...),
本件是殺人案件,
就算是沒有選任律師,也是當然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也就是說,案件會自己上訴到第三審,
目的也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
因為罪很重,所以要歷經三級三審,
個人覺得這個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太叼,
所以一直把案件廢棄(所以才會到更六審)...

廢棄案件是有很多原因的,
若是覺得哪裡寫得有點不對、哪裡沒有釐清、適用法條哪裡錯誤,
縱使結論沒有錯,
還是會被上級審法院廢棄...(有些時候甚至是量刑太輕或太重這類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也是會被上級審干涉...)
所以,當地方法院法官很累,
每次都要很小心,
不然判決就會被高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一直廢棄...

本件大概也是如此,
結論是確定的,(也就是被告真的有殺人)
但最高院法官認為高院判決哪裡有問題,
所以一直更審,
這已經成了司法界的怪現象,
所以法院判決一再力求仔細,仔細到令人覺得吹毛求疵的地步...
這件案子被告一直未伏法,
我覺得也是上面所提的怪現象在作祟...
作者: f(YES)=Tel+Palm    時間: 2005-8-26 21:4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8-26 08:59 PM:
個人就是法律實務工作者...

我覺得大家的討論可以再心平氣和一點...
看了上面有些先進的用語,
我覺得是有點動了意氣,
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只要法律有規定,
雖然我也沒有看過判決書,
但我覺得主張權利的人並沒有什麼錯,
值得討論的是法官的觀點,
因為判勝訴的是法官,適用法律的也是法官,
若大家覺得幫助人的陳同學被判敗訴賠錢,
那也是法官所做的決定與社會觀感不符,
沒有必要去歸咎告人的一方,
更沒有必要去詛咒、謾罵...

至於法院的判決及法官的觀點當然不一定正確,
所以設計有救濟制度,
若認為對判決不服,當然可以提起上訴,
若就本件陳同學被判賠的金額而言,
還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這就是制度的設計,
在本件判決確定之前,我想一切都還言之過早...

嗯?是我記錯還是怎的?
我怎麼記的有一句話,叫做「法律是社會最後的防線」。
在這道防線之前還有道德、還有社會壓力、還有人的良心啊!

但似乎法律人只會拿法律當社會唯一的一條線,在這條線上,我要怎麼玩是我的事、甚至我要怎麼玩這條線,我是我的事。有辦法,你自己找你的律師來陪我玩啊!

我上面說的沒錯吧!一群法律人都是這樣,會得到這樣的判決,一點也都不奇怪。
你真以為法官一個人敢做出這樣的判決?
當週邊的環境都還有一絲的道德觀,法官敢以這樣的判決去面對他日常要接觸的人事物?他還要不要做人?他的子女要不要見人?他老婆要不要買菜?
或是法官/律師這個生活圈,根本對這種事早就司空見慣,就像鄰人丟垃圾,我為什麼不能丟!亂丟垃圾鄰居也不會側目,那當然習以為常,亂丟垃圾沒也還好吧,反正我只要主張是「暫放」、不是「棄置」就行了。

要玩法,你們行!
…………………
以下怕被告,刪了。
(嗯,突然發現這兩天為這個只有法沒人性的判決火氣竟然大到這個樣子,竟然讓自己曝露在一個可以任人拿去發一筆大財的情況。嚇出一身冷汗…)

[ Last edited by f(YES)=Tel+Palm on 2005-8-29 at 17:42 ]
作者: safiro    時間: 2005-8-26 21:55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f(YES)=Tel+Palm at 2005-8-26 21:44:
願您一家永遠平安順利、不用求人!那一天,我會站著看!


只要有這個......

就能平安順利、不用求人!!|)|)
作者: TRG-PRO    時間: 2005-8-26 22:0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消消火
=========================================================
老師見小明手裹石膏,便問:『你手怎麼斷了?』
小明:『因為我懶。』
老師:『懶?這跟你斷手有什麼關係?』
小明:『昨天放學途中,我走著走著,有一顆小石子跑進鞋子裡,我就右手扶著電線桿,左腳懸在半空中抖啊抖的,想把石頭抖出來。

後來,一位阿伯手持木棍衝過來把我的手打斷了。』

老師:『他為什麼打你?』
小明:『唉!~他以為我觸電…。』   
====================================================
所以不能告那位阿伯傷害罪嗎?

大家還是量力而為吧...
作者: D.L.懷特    時間: 2005-8-26 22:1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f(YES)=Tel+Palm at 2005-8-26 05:58 PM:


被幫助的那一方,也是有行為能力吧!!!!他有拒絕嗎!
他又該負什麼責任?
他的家長又該負什麼責任?


他又該負什麼責任?===>他已經拿自己的生命負責了

他的家長又該負什麼責任?===>藉助司法,找出事情的真相。

今天我幫助別人,明天有人會對我伸出援手。這是文明社會的具體表現。由於本則新聞只有片段,而後續尚有許多發展,因此持平看待整個事件吧。目前對一般大眾而言,可以深思的課題應當還是---助人,單靠熱心就夠了嗎?
作者: bondhsueh    時間: 2005-8-26 22:1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這個不求人來得妙…

我上次要找的金屬放縮不求人還沒找到適合的咧…
居然還有人給我貼張釘耙…Orz

話說回來,法律界沒有反省的能力,就等著被人瞧不起吧。
這二天不小心轉到刀鋒戰士(是吧),和吸血鬼在一起的那個人身份就是律師…不知是否故意這麼安排的
作者: maddux1    時間: 2005-8-26 22:38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法律人與一般人一樣,
本來就有各種類型,
當然也有見解與常人特別有異的,
但重申一點,
在沒有看到判決書之前,應該連反省的標的都沒有吧...

而且,某個特別的個案,
並不能代表全部人的想法,
在看待、評論這個判決的同時,
也請不要以偏蓋全...
作者: Dragoon    時間: 2005-8-26 22:4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L.懷特 at 2005-8-26 10:10 PM:

他的家長又該負什麼責任?===>藉助司法,找出事情的真相。



.... "藉助司法,找出事情的真相" ... 還有誰會相信這句話呢?
作者: bondhsueh    時間: 2005-8-26 23:1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8-26 22:38:
法律人與一般人一樣,
本來就有各種類型,
當然也有見解與常人特別有異的,
但重申一點,
在沒有看到判決書之前,應該連反省的標的都沒有吧...

而且,某個特別的個案,
並不能代表全部人的想法,
在看待、評論這個判決的同時,
也請不要以偏蓋全...



如果出現這麼特異的見解而導致他人的損失,不知司法自身是否有處罰的機制?刑/民事?還只是單單的行政責而已?我想司法也應該出現「無過失」賠償的觀念了!

我只知道在另一個高度專業的醫學領域,對診斷或治療方式若有不同的見解,但若是還是造成了他人的損失,不管有心還是故意,即使抱持著的是善意,還是會被司法判決有罪或處罰。不知你同意嗎?

反省的標的?就是不知是原告的律師或是法官(不確定是哪位)在電視上所說的,判決的目標是為了正義云云的心態。

以偏概全?以偏蓋全?哈哈哈…用得對,用得好呀;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誰是全?誰是偏?讓人心來公斷吧。

在這麼令人嘩然的判決一出之後,除了徐立委,也漸漸有各方的聲音出現了。更令人欣慰的是玻璃娃娃協會也挺身力陳這次司法判決的缺失。但,對當年助人的陳同學和社會而言,還是造成了不小的傷害。(二審法官會賠、認錯嗎?頗值得玩味。或許更該說司法人員對於這次誤用法條、錯解法理、違背正義會有反省之心嗎?有過嗎?哈哈哈,我懷疑)

其實我將來要從事的工作也是也危險的助人方面的工作,我更會隨時提醒自己,保持理智。把從業的熱枕先放一邊,理智排第一。當然,對於司法人員也會更加地敬而不敏。

當然,引用了您的文也不是專門針對你而言,如有冒犯,還請見諒。
不論這個判決最終審結果如何,也算是給社會人心一個教化了。

※不知你是否也有這個經驗:常常一個會寫的字,甚至是簡單的字,寫久了,盯著久了點,就會突然忘了這是什麼字。突然把字蓋起來,要你再寫一次剛剛那個字,反倒是寫不出來了。
作者: hali2k    時間: 2005-8-27 00:42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防人之心不可無,幫助人幹嘛?文明社會講求的是白紙黑字的法條,
在對方沒有簽下免責同意書前,
我絕對不讓座,不路見不平,
凡遇大小事,火警、車禍、搶劫、竊盜、鄰居打老公踹老婆扁小孩等
只要與我不相干,我就不有任何作為,避免任何與自己有關的風險產生,
而萬一與我有關,侵害到我的權益,我一定告到底。
熱心助人不是美德只是一種愚行,因為免得被人家說,是你自己不量力而為,
現在出了事情,你有出聲有出力的,第一個該死,去扛黑鍋。

至於要幫哪一類人阿,我看就不用問了,幫自己的父母小孩是最實在的(起碼被告的機率比幫助其他人低)。
作者: temp    時間: 2005-8-27 01:3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對呀  說的好


就這一句話
若是將來  認為這次判決的法官 有疏失
是不是 有無過失責任
會不會被記過?? 吊銷執照呀??

改天來告告那位法官  求償個一千萬
都不夠賠償他造成的社會動盪
作者: 熊爺    時間: 2005-8-27 02:0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其實也不需要再弄個很誇張的比喻了啦...(雖然這件新聞本身就很誇張)
不過!熊爺也常常遇到過在車上讓位給老弱傷殘人士
他們一屁股坐下去後就把頭別過去...一句道謝的話也沒說~

在賣場撿到前面推車的阿桑掉下的錢包,馬上追過去還給她後
她冷冷的別過頭繼續逛她的~

雖然當時心裡也怪怪的...不過!沒辦法~畢竟這些人還是少數.....
熊爺比較相信因果循環....反正!繼續看下去接下來的社會正義會是怎樣的發展~

法官如果因為誤審造成冤獄...
國家有冤獄賠償..是狀況每天折抵NT$3500....到NT$5000左右吧~
這幾天有一則新聞也是前花蓮縣長的冤獄案....
至於法官本人會不會有良心或是實際的處罰...
那就看板上有沒有人可以提出了~

總之...當司法正義不存在,社會輿論也不能發揮制裁的力量時
那就寄望於因果報應吧....這樣想,生活會過得快樂一些~
作者: neuron    時間: 2005-8-27 02:0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最要撻伐的應該是這幾位自以為真知卓見的法官
至於顏家的家屬的態度
我雖不苟同
但這種遺傳性疾病
整個家庭是長期身心折磨的
再加上喪子(或弟)之痛
人性因而受到扭曲
我們毋寧還是用寬容一點的心對待他們吧!

老實說,我看到家屬被罵的所謂“嘴臉“時
並不感到生氣
對於他們的身,心都已失去健康
我覺得很難過

話說回來
先不說到社會教化,人心影響
這個判決對顏家而言
真的是福嗎?
這幾位法官真是在幫顏家嗎?

[ Last edited by neuron on 2005-8-27 at 02:12 ]
作者: Dragoon    時間: 2005-8-27 02:2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今天看新聞看到顏家哥哥在媒體上哭訴說: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只是要一個道歉。

之前的報導我沒看到,所以我僅就這個部分做評論:
我不相信陳姓同學事發後沒有說一句道歉的話,不過就算他沒說,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但是顏家人為了一個道歉要告陳姓同學?
提出告訴是一種成本很高的行為,沒有為了某種程度以上的利益,或是非常強烈的情緒動機,實在做不到一審敗訴還要再上訴。。

自己都沒錯,別人都千錯萬錯?

要告學校我沒意見,如果今天顏家僅告學校,我想風波不會這麼大!

再加上:
"聽說"顏家一審因為沒有行為人敗訴,二審才加入陳同學,這很明顯不是因為情緒動機了,這根本是為了得到某種程度的利益而進行的行動。

[ Last edited by Dragoon on 2005-8-27 at 02:35 ]
作者: Dragoon    時間: 2005-8-27 02:4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hali2k at 2005-8-27 12:42 AM:
防人之心不可無,幫助人幹嘛?文明社會講求的是白紙黑字的法條,
在對方沒有簽下免責同意書前,
我絕對不讓座,不路見不平,
凡遇大小事,火警、車禍、搶劫、竊盜、鄰居打老公踹老婆扁小孩等
只要與我不相干,我就不有任何作為,避免任何與自己有關的風險產生,
而萬一與我有關,侵害到我的權益,我一定告到底。
熱心助人不是美德只是一種愚行,因為免得被人家說,是你自己不量力而為,
現在出了事情,你有出聲有出力的,第一個該死,去扛黑鍋。

至於要幫哪一類人阿,我看就不用問了,幫自己的父母小孩是最實在的(起碼被告的機率比幫助其他人低)。


這件事發生前看到這種言論小弟我一定會很憤慨,怎麼可以冷漠到這種程度!
但是這個事件發生後,說實話,只有心灰意冷 ...

就這樣辦吧~ 反正法律沒規定我一定要幫人 ...
稍稍可以體會到之前看到討論當醫生當到心灰意冷的境界了 ...
作者: ik701005    時間: 2005-8-27 03:0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ragoon at 2005-8-27 02:29 AM:
今天看新聞看到顏家哥哥在媒體上哭訴說: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只是要一個道歉。

之前的報導我沒看到,所以我僅就這個部分做評論:
我不相信陳姓同學事發後沒有說一句道歉的話,不過就算他沒說,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但是顏家人為了一個道歉要告陳姓同學?
提出告訴是一種成本很高的行為,沒有為了某種程度以上的利益,或是非常強烈的情緒動機,實在做不到一審敗訴還要再上訴。。

自己都沒錯,別人都千錯萬錯?

要告學校我沒意見,如果今天顏家僅告學校,我想風波不會這麼大!

1.根據報導說
學校官方沒到過歉
我會覺得..晚上哭訴的..
可能不是單指陳同學的道歉
也可能不是僅指陳同學的道歉

2.原本顏家就是因為只告學校..才會敗訴

再加上:
"聽說"顏家一審因為沒有行為人敗訴,二審才加入陳同學,這很明顯不是因為情緒動機了,這根本是為了得到某種程度的利益而進行的行動。


理由同2..
因為敗訴..學校可以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也不用道歉
我想:是不是顏家缺的是這個..只是新聞或是片段的認為「人」的問題比較大.

3.我單方面認為..是因為前幾天玻璃娃娃情色詐騙事件之後
大家(指記者)才發現..原來玻璃娃娃也有一些事情可以報導..(但好像都不是好事情...)

4.大家不用為了這點小新聞而影響自己的生活態度拉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共勉之.
作者: ik701005    時間: 2005-8-27 03:18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剛剛再研究了一下新聞..
我的想法
1.那種學生.本來就應該有免上體育課或是上特殊的體育課程的權利.(除非該生本來就同意上原本班級的正常體育課)
=如果這個制度有在該校落成或實施..就不會出事情了...
=學校制度有問題..沒有細細思考

2.據聞該校無障礙設施當時很差..
=有招生到這種特殊學生...就應該要想到這些設施

3.當天天雨路滑..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滑倒..
=正巧不巧.滑倒的人他後面背個人...所以雙人一死一傷
=為何有這樣滑的樓梯...答案一樣同第2點..或是樓梯設計有問題.
=背人上課..上啥課..上體育課...問題源頭同第1點...

結果現在...焦點在於 是不是不幫人比較好或是以後都不幫助別人了
卻沒人想到源頭..的問題
1.要上正規體育課的玻璃娃娃(或殘障人士)不是只有顏家..
2.如果有無障礙設施(EX.電梯).是不是就不用背人上下樓了...
也就不會發生遺憾了...

其實...一切都像是蝴蝶效應...人生也是蝴蝶效應..
在那種沒有無障礙設施的環境下..
如果再讓陳同學選擇一次
如果是我..我還是會背他上下樓
(當然要注意好天雨路滑...)
作者: eggyoung    時間: 2005-8-27 04:2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前面大家一再拿溺水和登山作見死不救有罪的例子,個人有些小小的意見。事實上這兩種情況正好是呼應法官「非專業人士需量力而為」的見解。多年來負責訓練水上救生員的紅十字會一再宣導,見有人溺水時,即使受過專業訓練,也不要「一股腦的直接跳下去」,最好先用工具如船、棍等等,如無其它選擇才跳入水中。更不用說一般非專業人士,「非常不建議」進行個人水上救生,因為賠上一條命的機率很大。

登山也是類似的例子,山難發生時,因為環境惡劣同伴往往無法施救,甚至有被迫割斷「確保」致同伴「消失」的極端情況。台灣新聞常常見到山難發生時,家屬常激動「強迫」救援人員風雨無阻的前往,或者民間社團欲強行前往,這都是很糟糕。

在極端環境下救援的首要考量是施救者的安全,不要再增加生命的損失,其次才是救人。

致於陳同學的行為是不是「非專業人士量不量力」,個人認為是無關的。因他提供「背」不是致命原因,致於陳同學會不會滑倒是不是他本人的過失,有很大的商議空間,有非常大的可能他也是受害者。
作者: tkjoseph    時間: 2005-8-27 05:5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昨天看大X新聞時范可欽有提出幾個疑點:

1.為什麼玻璃娃娃要上體育課?
2.他自己本身就是坐輪椅的,要下樓梯的話本來就是坐在輪椅上請人「連人帶輪椅」一起抬下樓,那為什麼那位陳同學是用背的?
作者: nox    時間: 2005-8-27 06:0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所以,有沒有定型化契約?要救人或幫人前請對方先簽下契約後再說?

搞到這種地步的時候,還要說什麼?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7 06:5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eggyoung at 2005-8-26 13:23:
登山也是類似的例子,山難發生時,因為環境惡劣同伴往往無法施救,甚至有被迫割斷「確保」致同伴「消失」的極端情況。台灣新聞常常見到山難發生時,家屬常激動「強迫」救援人員風雨無阻的前往,或者民間社團欲強行前往,這都是很糟糕。

參考真人真事電影:Touch the Void.
作者: shiangtop    時間: 2005-8-27 06:5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ik701005 at 2005-8-27 03:00:

1.根據報導說
學校官方沒到過歉
我會覺得..晚上哭訴的..
可能不是單指陳同學的道歉
也可能不是僅指陳同學的道歉

2.原本顏家就是因為只告學校..才會敗訴



理由同2..
因為敗訴..學校可以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也不用道歉
我想:是不是顏家缺的是這個..只是新聞或是片段的認為「人」的問題比較大.

3.我單方面認為..是因為前幾天玻璃娃娃情色詐騙事件之後
大家(指記者)才發現..原來玻璃娃娃也有一些事情可以報導..(但好像都不是好事情...)

4.大家不用為了這點小新聞而影響自己的生活態度拉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共勉之.


針對第4點
我的想法不是這麼單純
第一這不是小新聞  鬧的這麼大會是小新聞?
因為是大新聞讓我警覺到這樣的判決以後也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
我承認自己不是聖人  沒法子捨身救人
在考慮到可能影響到自己人生時  尤其是有被告要賠償可能被誣陷...
我無法告訴自己犧牲一點去幫助他

此判例對真實世界的影響是很大的
人心教化很重要   此案判決反其道而行

意外致人於死當然有責任
但是絕非是這麼重
法官認定學校跟同學共同要賠償這麼多金錢
沒考量這是毀了那個學生的下半輩子
想想如果自己幫助人卻可能必須賠償這麼大筆金額
說真的理性會戰勝感性

不是挑字眼毛病
只是順便說出自己的感想
作者: stampout    時間: 2005-8-27 08:0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不久前協助警方捉到搶嫌的國二生,還有人記得嗎。
現在是被稱為英雄,如果當時不小心有人受傷了,那按此標準只怕也要賠不完。
所以當您的手伸出去要幫助人時,拿回來的會是一張張的傳票時,"見義勇為" 這件事大概也就不存在了。

又想到一比,如果"油"事件在國外治療期間有什麼意外,當初捐錢的是不是也有罪,因為不是專業人員,怎能判斷需要出國治療,所以捐錢讓他們出國治療,如果在國外有什麼意外也要負責。

只能說法是懂的人玩的,可以是法理情,也可以是像"油"事件的情理法
作者: 苦力爺    時間: 2005-8-27 08:1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車禍發生就不開車不坐車不出門不走路嗎?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詐騙案發生就不開手機不用atm不把錢存銀行嗎?

那麼為了一個故意被炒做的新聞找一大堆藉口理由好讓自己以後可以當個冷漠的人是怎樣?
作者: 312920    時間: 2005-8-27 09:2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那如果今天被摔死的是陳同學(我不是要詛咒他),那是不是會被成案發生時大家哭一哭,而陳同學家人內心只能很驕傲的安慰自己說陳同學是因助人而死吧。
作者: hungchan    時間: 2005-8-27 09:5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苦力爺 at 2005-8-27 08:16 AM: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車禍發生就不開車不坐車不出門不走路嗎?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詐騙案發生就不開手機不用atm不把錢存銀行嗎?

那麼為了一個故意被炒做的新聞找一大堆藉口理由好讓自己以後可以當個冷漠的人是怎樣?


有點不大同意您的看法,畢竟您所舉例都是個人每天必須的,而且跟自己切身相關的,自己不做沒人會幫您作。
助人現實點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不做也不會死,畢竟法律上要求量力而為,您怎麼去判斷,下次遇著車禍現場,一群人只是旁邊圍觀,毫無協力幫忙的意願,也不足為奇了
作者: 苦力爺    時間: 2005-8-27 11:2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hungchan at 2005-8-27 09:50 AM:


有點不大同意您的看法,畢竟您所舉例都是個人每天必須的,而且跟自己切身相關的,自己不做沒人會幫您作。
助人現實點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不做也不會死,畢竟法律上要求量力而為,您怎麼去判斷,下次遇著車禍現場,一群人只是旁邊圍觀,毫無協力幫忙的意願,也不足為奇了


請您告訴我,我提出來的例子,有那些是不做會死的??

你會覺得那些事是〝必須〞的,是因為你已經習慣在生活中做這些事了
就好像原本我們也都認為〝助人、行善〞是應該的一樣

現在卻要因為新聞去炒做一宗具有新聞性、高度渲染性的事情
搞得大家要來宣揚〝沒事別幫人,多幫人有事〞的理念?????

一粒老鼠屎,會壞了一鍋粥,是因為老鼠屎真的把整鍋粥給搞砸了?還是自己的心裏作用?

現在的新聞會爛,到底是新聞從業人員爛?還是他們真的很懂觀眾的口味?
作者: 拍郎    時間: 2005-8-27 11:40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以後遇上可以幫忙的事情時
你還會不會去幫忙?

我只知道我還是會

因為我知道如果我可以幫而不幫
之後我會因無法忘掉這件事情而讓自己一直不快樂
所以我還是會去幫
況且人本來就是互助的動物

至於什麼事可以幫,什麼事不能幫
則是看我自己當時的判斷

我不想當冷血動物...
作者: hungchan    時間: 2005-8-27 12:3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苦力爺 at 2005-8-27 11:24 AM:


請您告訴我,我提出來的例子,有那些是不做會死的??

你會覺得那些事是〝必須〞的,是因為你已經習慣在生活中做這些事了
就好像原本我們也都認為〝助人、行善〞是應該的一樣



開車,出門,走路,手機,ATM,錢存銀行,這些都是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會做的事情吧?您假使真能捨去這些,那不是很奇怪嗎?況且至少您總必須走路吧。當然不做不會死,但會影響自己生活品質有多大,您總知道吧,您會不去做嗎?
而且我強調的是做善事對某些人來說並不是日常必需,做或不做都不會影響個人之生活品質,僅僅違反自我良知問題而已。
人總是比較自私的,有人可以做利他的舉動,我深表敬佩,因這實在不容易,至於人性善或性惡至今仍有爭議,這邊就不用多做贅言了。我個人比較偏向性惡論,所以深覺善行應被表揚,以教育群眾從事善行,而不是以冷冰冰的的法條來量測其行為尺度。

[ Last edited by hungchan on 2005-8-27 at 14:15 ]
作者: supercat    時間: 2005-8-27 13:2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車禍發生後大家要伸出援手幫忙都會在三考慮
要是看到狀況不好肯下去幫忙的就又更少了
而且這種情況非常常見, 特別是在有人身亡的案例


這樣的狀況會慢慢的擴散到其他部分的
作者: 熊爺    時間: 2005-8-27 15:4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發表自己的看法是OK!
不過!不要去引用別人的語句然後再加以批評OK?
作者: denztsai    時間: 2005-8-27 16:1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supercat at 2005-8-27 01:27 PM: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車禍發生後大家要伸出援手幫忙都會在三考慮
要是看到狀況不好肯下去幫忙的就又更少了
而且這種情況非常常見, 特別是在有人身亡的案例


我得很老實地承認, 我就是那個不肯停車幫忙的冷眼人.
不是我冷血, 不是我不願意, 而是請想想幫忙的「後果」, 警察以為你也是肇事者之一, 家屬也一口咬定你是加害人, 一路的解釋, 一路的追打.
請問, 這是助人的結果嗎 ? 現在再加上這樣子的判例? 請問 我的停車有什麼幫助嗎? 說不定因為我的好心載他去醫院就醫, 結果最後落得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和「延誤就醫」的罪名, 這應該不是我要的!

以前自己騎機車時, 也會停下來幫忙, 總會很氣憤為什麼這麼多人的冷血, 沒有一台車子願意停下來幫忙, 現在我知道了... 實在是沒法子 !
作者: f(YES)=Tel+Palm    時間: 2005-8-27 23:0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顏生自己身體的狀況,他自己最清楚,相信陳生也是在他的同意下才幫忙的。(難不成是在陳生的暴力威脅下被陳生揹下樓的?)

顏生死了,他應負的責任死了就沒了?憑空消失了?甚至變成該由幫他的人概括承受?
這種情形和「阿伯的逕行斷臂」有很大的不同吧。
「有/無經得當事人的同意」,應該是很重要的標的吧!
法院這個判決,已經不是路上看人被搶、見義勇為,這麼簡單啊!

我們的法曹的見解是:就算是在當事人的同意下伸出援手,你還是有事!
這可能也代表了,就算路人向你求救,你還是有事!大家過日子時小心看著辦吧…@_____@

今天看到幾份報紙上有法院學生有些不同意判決的見解,總算覺得法律界還是有些希望的。
不過等他進入實務界,在金錢與正義間打滾一陣子之後,不知會不會和他們的那些前輩一樣失去理想性、甚至已經產生根本的價值觀混淆,這個就沒人知道了。

嗯??…目前看來是法界的價值觀混淆,而弄成大家對法律失去理想性。

處在這個社會,還拿法玩弄這個社會的價值觀,總有一天會被自己搞出來的社會價值反噬…。

[ Last edited by f(YES)=Tel+Palm on 2005-8-29 at 17:47 ]
作者: f(YES)=Tel+Palm    時間: 2005-8-27 23:25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tkjoseph at 2005-8-27 05:59 AM:
1.為什麼玻璃娃娃要上體育課?

報載:
顏生是可以不上體育課的。----這是學校老師同意的。



## 是顏生自己要上體育課,陳生耍白痴才去揹他。## -----這是我說的。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8 04:5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政府還是早點把錢花在改善「無障礙空間」,別為了一條嚴重破壞環境的雪山隧道花錢拍高官馬屁。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8 04:55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8-26 06:13:
這個新聞我也有看,
若是沒記錯好像是更六審吧(還是更五審...)

這一案件嗎?


讀者投書: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張升星/現職法官(台中市)

對於法界而言,又是難堪的一天!

教師曾思儒強盜殺人案,地院及高院六度判處被告死刑,但最高法院連續五次發回更審,司法程序的延宕,讓被害人家屬心力交瘁。同一時間,高院法官卻在民事判決中認定,熱心助人揹負玻璃娃娃的陳同學具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是冷血的判決,讓惡行未獲應報;後者是冷漠的判決,讓善念無端受累。

在強盜殺人一案,被告侵入住宅行竊,因遭被害人何女發現,即以重達十五台斤之啞鈴重擊何女頭部,再以膠帶反綁雙手、雙腳及嘴部,搜刮財物。隨後擔心遺留活口恐遭指認,遂以水果刀猛刺何女,再以鐵鍋及電磁爐分別重擊何女頭部,並於其上踩踏而使何女死亡。

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扣案,DNA比對也相符,犯罪事實沒有爭議,問題是出在適用法律的司法實務。地院及高院均認定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罪,最高法院則指責高院沒有查明被告是在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還是綑綁何女,三十分鐘之後,才萌生殺人犯意?此後連續多次發回更審的理由都是圍繞在這個問題打轉。

最高法院屢次要求高院查明何女死亡的原因究竟是啞鈴重擊致死?或被電磁爐踩踏頭部致死?或吸入瓦斯致死?高院為了迎合最高法院,就認定是啞鈴重擊和電磁爐踩踏「合併」造成何女死亡。但最高法院又援引法醫報告認為「鈍器擊傷」,並不能證明死亡原因是遭啞鈴重擊,再度發回。這種判決理由,簡直讓人吐血!

此外,最高法院一如往例,挑剔一些雞毛蒜皮的無聊細節加以指摘。例如被告強盜的財物只有記載現金、手機和筆記電腦,但卻漏載「身分證和提款卡」等。

最高法院的指摘理由看似頗有實益,假如是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犯(一罪);如果原本意在強盜,嗣後另起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及殺人(二罪),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但是,審判畢竟不是法律邏輯的推理遊戲而已,上述的犯罪情節,依照現今的審判實務,不管是一罪還是二罪,最後的量刑結果恐怕並沒有什麼差別,地院和高院前後七次判處死刑就是最好的說明。

可是最高法院始終執著於被告的「主觀」犯意究竟何時發生而反覆發回,按照這種標準,除了殺人時請最高法院法官到場見證,否則如何確定被告的犯意何時產生?

另案玻璃娃娃的判決,同樣暴露出法官見樹不見林的缺憾。就委任關係而言,「有償」委任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無償」委任僅須負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即可。未受報酬的陳同學自己都不慎摔倒,法官無視其無償委任之契約關係,只是機械式的套用侵權行為的過失門檻,豈是事理之平?

貌似嚴謹的法律適用,其實正是最高法院未能堅守法律審的角色,偏好介入事實認定的結果。這種司法實務,數十年來毫無長進,一路走來,始終如一!雖然被害人家屬厲聲指責最高法院法官「你們晚上睡得著嗎?」其實,從鄭太吉一案迄今,他們從來就沒有醒過!而司法院倡議的司法改革,未思導正審判實務,反而增員最高法院,就是幫凶!

至於玻璃娃娃的判決,則是讓飽受挑撥分化,族群撕裂的台灣社會,連僅存的人性關懷都抹殺殆盡,這才是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作者: bondhsueh    時間: 2005-8-28 10:5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欣見法界還有不平之音。
只是那些 律法大老、人權團體還是瑟縮在角落…

法界的無過失賠償觀念何時能被討論並積極推動?
作者: vet2000    時間: 2005-8-28 14:5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455.htm
這裡有一篇另外不同角度的報導!
事實內容似乎對陳同學不利!
究竟事實如何?也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吧!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8-28 15:02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vet2000 at 2005-8-27 23:57:
事實內容似乎對陳同學不利!

事實只有一個,但是各家記者版本不一。B)
作者: ShotLiang    時間: 2005-8-28 20:2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熊爺 at 2005-8-27 02:00 AM:
......
法官如果因為誤審造成冤獄...
國家有冤獄賠償..是狀況每天折抵NT$3500....到NT$5000左右吧~
......
至於法官本人會不會有良心或是實際的處罰...
那就看板上有沒有人可以提出了~
......


是啊,
我也好奇, 誤判的法官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罰?
業務過失? (判刑?)
還是因法官自由心證所以都沒事??
作者: mfhsieh    時間: 2005-8-28 21:02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ShotLiang at 2005-8-28 20:24:
我也好奇, 誤判的法官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罰?
業務過失? (判刑?)
還是因法官自由心證所以都沒事??


if no 賄賂,then
獨立審判 + 自由心證 = 沒事

除了司法院行政體系的調職/年終考評外,很難有什麼處罰。
(監察院不知能不能彈核?)

[ Last edited by mfhsieh on 2005-8-28 at 21:11 ]
作者: bondhsueh    時間: 2005-8-28 21:04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這不會又是一個沒有風險的行業吧…
神奇!
作者: safiro    時間: 2005-8-28 22:36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vet2000 at 2005-8-28 14:57:
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455.htm
這裡有一篇另外不同角度的報導!
事實內容似乎對陳同學不利!
究竟事實如何?也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吧!

在裁決書那邊查詢北地院的"91,易,1630"判決書內容,
跟顏家寫給媒體的有差耶~

"難認乙OO(死者,因未成年所以用甲乙丙丁OO代表)之導師及到庭作證之同班同學於本案案發前知道乙OO患有俗稱「玻璃娃娃」之病症,被告(體育老師)在案發前自無從由該等人中獲得此一資訊而特別注意第一次見面之乙OO的一舉一動。"
"被告所辯渠是乙OO二年級時才任該班級的體育老師,案發當天是該學期第二次上體育課,也是第一次見到乙OO,學校、老師、同學也沒有任何人告訴渠乙OO是「玻璃娃娃」,渠不知道乙OO有這樣的特異體質等語,為可採信,難認被告在本案中對於乙OO負有高於一般教師對於所屬學生應盡之特別注意義務。"

"於本案中,景文高中本已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送乙OO就醫,惟經證人楊明峰與告訴人顏貞祥聯絡後,因雙方對於證人楊明峰所告知顏貞祥「乙OO跌倒」的狀況認知不同,致顏貞祥向楊明峰表示因為乙OO的病歷都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希望自行送醫,而要求請救護車回去,後來證人楊明峰、白玉玲也未堅持請救護車將乙OO先送醫院,而在救護車到場後,由證人楊明峰表示請救護車離去並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簽名之事實,業據告訴人顏貞祥、證人楊明峰、白玉玲指、證述甚詳,並有臺北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影本一紙在卷足稽(前開他字卷第五十六頁),可知被告也無阻止乙OO送醫,亦沒有決定請一度到場的救護車離去的行為。"

這段是陳生的問答"(問:乙OO是否有提到他不想上體育課?)答:他是有說他要看國文,但是我與丙OO有說服他希望他能夠下去地下室上體育課,而且他也有同意。」、「(問:老師當時有無在樓梯間或是樓梯旁邊注意你們的行徑?)答:當時老師不在那邊。」、「(問:當你們下樓梯的時候,周圍除了你、丙OO、乙OO外是否還有其他人?)答:沒有。」、「(問:下雨了老師要更改上課地點時,老師有無交代你或是乙OO要如何安置乙OO或是照顧乙OO,或是安置乙OO到什麼地方?)答:老師並沒有向我說,但是因為我是推乙OO出來的,我就覺得我有責任來推他。」、「(問:是否有聽到白秀蓮跟其他同學交代如何協助乙OO離開操場?)答:沒有。」業據證人甲OO證述明確。又證人即乙OO之同班同學丙OO證稱:「一開始從教室到操場,是由甲OO自己一人推乙OO到操場,後來下雨後,大家要去地下室,我們推乙OO要往地下室時,先經過教室,我們問乙OO是否要去地下室,後來他有同意一起去地下室上課。」、「他(乙OO)有表示要看國文,我們就說一起去地下室,他有同意一起下去。」"
也許他們要的就是這段的真相吧~但真相只有一個,也許只有把金田一他爺爺挖出來才能知道!

不過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392.htm提到......
"鄭淑勻說,在經過幾次和顏家溝通後,顏家態度有所轉折,表示不再執意索賠,也不會向陳同學拿任何一毛錢。"
顏家到底要的是什麼呢?嗯......
作者: willyhuang    時間: 2005-8-28 23:25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把判決書放上來,
請那些批評法官亂判、沒有風險、對於法官不滿的先進,仔細看一看判決書,再提出批評。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顏貞祥 
      顏林杏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凡韋 住同上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麗玢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林惠美 住同上
      楊明峰 
      白秀蓮 
      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樹斌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9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2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暨
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與甲**,或甲**與林惠美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顏貞祥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仟伍佰貳拾捌
元、顏林杏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均自民國91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
有一被上訴人為給付,其餘被上訴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甲**、林惠美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顏貞祥、顏林杏各以新台幣陸拾肆萬元
、肆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
高級中學、甲**、林惠美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新台幣壹佰
玖拾貳萬仟伍佰貳拾捌元、壹佰肆拾壹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分別
為上訴人顏貞祥、顏林杏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原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各新台幣
  (下同)300萬元,嗣於本院僅請求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各
  150萬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本院基於同
  一基礎事實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28條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下簡稱景文高中)賠償,依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後段及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渠等之子顏旭男原為被上訴人景文高中資
  料處理科2年2班之學生,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
  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
  璃娃娃)之症,須避免碰撞。民國89年9月13日下午1時40分
  ,該班原訂於操場上體育課,嗣因天雨,被上訴人即該班之
  體育老師白秀蓮即將上課地點改在該校謙敬樓地下室,詎白
  秀蓮明知顏旭男患有上開病症,竟無視其意願(顏旭男曾表
  示欲回教室讀國文),指示被上訴人即顏旭男之同學甲**
  將其抱負下樓至上課地點。惟因天雨造成樓梯地板濕滑,被
  上訴人甲**於抱負過程中自樓梯跌落,造成顏旭男頭部鈍
  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雖該班導師即被上訴人楊明
  峰立即通知渠等,但卻告稱顏旭男僅係跌倒,並無大礙,且
  將原本已召來之萬芳醫院救護車遣回,致渠等錯估顏旭男之
  傷勢,擬自行送往經常治療顏旭男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下簡稱恩主公醫院)就診,待上訴人顏貞祥到達景文高中時
  ,發現顏旭男已意識不清,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
  量出血,於同日晚間8時20分不治死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第185條、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惠美、白秀蓮、楊明峰、景文高
  中連帶給付上訴人顏貞祥新台幣(下同)392萬3528元、顏
  林杏341萬450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原審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不服上訴,求為廢棄
  原判決,改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顏貞祥242萬3528
  元、顏林杏191萬4508元本息,並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第28條規定競合請求被上訴人景文高中連帶給付,且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自向被上訴人景文高中申請顏旭男入
  學時,並未告知顏旭男為「玻璃娃娃」,即有骨頭易斷碎之
  病症,僅以顏旭男具重度肢體障礙,已遭他校拒絕為由,請
  求景文高中准其入學。被上訴人景文高中當時曾告知校內無
  障礙設施並非完善,要其慎重考慮,經其再三請求後始接受
  入學。因上訴人從未告知顏旭男之病症及照顧方式,故均以
  一般肢體障礙方式施予照顧。然因被上訴人等對其特殊病症
  並不知悉,故不應認為被上訴人有以照顧玻璃娃娃之特殊方
  式照顧顏旭男之義務。如不具此特別照顧義務,自不能論被
  上訴人有違背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況本件係因上訴人通知
  校方暫勿送醫,其可自行赴學校處理,始生延誤情形,此非
  被上訴人所得注意及防止,自不能逕予歸責,若認被上訴人
  有過失,上訴人自行延誤約一小時又二十分鐘送醫亦與有過
  失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於89年9月13
  日下午1時40分許,在被上訴人景文高中謙敬樓,抱負渠等
  之子顏旭男下通往地下室之樓梯時,因天雨樓梯溼滑而自樓
  梯跌落,致顏旭男受有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
  ,經上訴人顏貞祥自行於當日下生3時許送至恩主公醫院急
  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8時20分不治死亡之事
  實,業據提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見原審卷第20、21
  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兩造協議之爭點(見本院卷第139、140、150、151、245頁)
  :
(一)被上訴人景文高中、楊明峰、白秀蓮、甲**是否知道顏旭
  男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
  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有無指
  示被上訴人甲**及其他同學照顧顏旭男?其注意義務各如
  何?對於顏旭男之死亡各有無過失?
(二)上訴人顏貞祥延誤將顏旭男送醫,與顏旭男死亡有無相當因
  果關係?如有,是否構成與有過失?
六、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應已知顏旭男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
  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
  娃娃)之症:
  訴外人顏旭男係在88學年度,依照台北市88學年度國民中學
  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之程
  序,申請進入被上訴人景文高中就讀(見原審法院91年度易
  字第11630號過失致死案刑事卷第12、20至21、96至122頁)
  ,從而顏旭男進入景文高中就讀之際,依據該卷附台北市88
  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
  及安置簡章(見同上揭卷,第156至159頁)之規定,顏旭男
  就個人肢體障礙、身體病弱狀況,已經繳交教師觀察意見表
  及學生綜合資料記錄表A、B卡影本、重大傷病卡與公立醫
  院診斷證明書等詳細記載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況之文件予
  景文高中,是景文高中已有上開顏旭男之肢體障礙資料。另
  被上訴人景文高中於本院自行提出之顏旭男88年9月入學之
  學校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影本中個人疾病史欄內之「以紅筆
  摘記須特別注意個人特殊疾病或傷殘問題」處記載成骨不全
  「輪椅」等字(見本院卷第92頁),且依上訴人提出顏旭男
  生前之生活照片4張所示(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身體畸
  型瘦弱矮小,無法行走,均以輪椅代步,一般人一望即知係
  患有成骨不全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者,被上訴人等人豈有異
  於常人而不知之理?又被上訴人甲**既與顏旭男長期同班
  上課,並於本件將其抱負下樓至地下室因天雨樓梯地板濕滑
  不慎跌倒致其死亡,亦無不知顏旭男患有玻璃娃娃之症之理
  。故被上訴人均應已知顏旭男患有玻璃娃娃之症。被上訴人
  白秀蓮亦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自承:「
  伊知道跌倒趕快跑去保健室,通知家長,並叫救護車,因該
  生病情特殊,是俗稱玻璃娃娃等語(見該署89年度相字第
  671號卷第22頁),其供述應與事實相符,嗣被上訴人均否
  認已知顏旭男患有玻璃娃娃之症,不足採信。
(二)被上訴人景文高中、楊明峰、白秀蓮均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
  被上訴人景文高中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劃之規定,訂
  定88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劃(見原審法院同上揭
  刑事卷第60頁),其目的在於「協助就謮高級中等學校身心
  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
  及職業等適應能力,以充分發展潛能。」其輔導對象為「就
  讀本校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經台北市特殊學
  生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委員會分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顏旭
  男既係由「台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委員會」分
  發至景文高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即屬該「輔導實施計劃」所定之輔導對象,則景文高中即應
  遵守「輔導實施計劃」協助顏旭男順利完成學業,另被上訴
  人楊明峰、白秀蓮均為景文高中之教師,且分任顏旭男之導
  師及體育課教師,對其有照護義務,均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
(三)被上訴人甲**應係事發當天臨時自願照顧顏旭男,其經顏
  旭男同意抱負其至地下室看同學上體育課,因欠缺一般人之
  注意義務,不慎跌倒,致造成顏旭男頭部鈍創、顱骨破裂不
  治死亡,應負過失責任:
1、被上訴人甲**並非經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者,係
  因指定負責平日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89年9月13日當天請假
  ,甲**基於熱心,始自願於當日負責推送顏旭男輪椅,又
  當天原在操場上體育課因天雨改至謙敬樓地下室上課,顏旭
  男本欲回教室,因同學陳文偉等問顏旭男是否一同到地下室
  看同學上體育課,經顏旭男同意,又欲下去地下室時,陳易
  靖有問顏旭男要不要讓他抱,顏旭男說「好」,甲**始單
  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而由另一同學陳文偉幫忙拿輪椅等情
  ,已據證人陳文偉、顏智達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證述明確
  (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相字第671號卷第12至
  22 頁、89年度他字第4576號卷第61頁,原審卷第91至95頁
  ),核與證人即景文高中生活輔導組長廖志強於本院證述陳
  易靖不是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同學,指定負責平
  日照顧顏旭男的是孫逸民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157、158、
  162、163頁),即上訴人顏貞祥於原審法院刑事庭法官問:
  「是否一開始以為是孫姓同學造成這個事情,所以才表示不
  提出告訴,後來得知並非是孫姓同學照顧他,而是另外一個
  同學造成的,所以才提出告訴?」、答:「是的。」(見同
  上揭刑事卷第104頁),足見甲**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
  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其因平
  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請假,而熱心自願照顧顏旭男,
  抱負顏旭男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2、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原
  審法院少年法庭亦認甲**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
  人於死罪刑罰法令,而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
  加管教確定(見本院卷第64至70頁裁定理由書影本)。故上
  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甲**賠償損
  害,尚屬正當,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即免其責任
  。
(四)被上訴人林惠美為甲**上開過失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其
  父已歿),應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甲**上
  開過失行為時輔年滿16歲,為有識別能力,被上訴人林惠美
  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未舉證證明其監督甲**並未疏懈,或
  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生損害,上訴人主張其應與陳易
  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可採。
(五)被上訴人景文高中未依法設置通往謙敬樓地下室電梯之無障
  礙設施,亦未對殘障之顏旭男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致發生
  須由甲**抱負殘障之顏旭男下地下室,而因天雨溼滑不慎
  跌倒,致顏旭男受創死亡,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
  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
  獨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
  不公平之待遇。」第2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
  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
  各項…無障礙校園環境…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
  考條件。」違反第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須
  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第10條規定:「各校體育課之編班與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同學同
  時上課時,應另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
  原則。」第11條:「各校體育課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加強下列措施:一、學生遇有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
  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不得停
  課或改授其他課程;二、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
  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
  上開規定均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2、顏旭男係由「台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委員會」
  分發至被上訴人景文高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即屬該校「
  輔導實施計畫」所定之輔導對象,並有對其特別照護之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應依前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各級學
  校體育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注意於校園內設置無障礙設施
  等必要安全設備,以利顏旭男之肢障學生於校園內之活動及
  通行,防止危害發生,並依身心障礙學生體能限制予以彈性
  設計,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敦促教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
  義務實施個別化教育,竟未注意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通往
  謙敬樓地下室內體育場,及就顏旭男等身心殘障學生成立體
  育特殊教育班,實施個別化教學,乃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89年9月13日下午1時40分許,顏旭男欲至謙敬樓地下
  室體育場,須藉由被上訴人甲**抱負致行經因雨濕滑之地
  下室入口樓梯而不慎摔落死亡,訴外人即景文高中校長胡樹
  斌於執行綜理景文高中校務時顯然有違反上開保護他人法律
  情事,並導致顏旭男死亡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及同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及其他有代表權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景文高中負賠償責任,應為可採
  。又被上訴人景文高中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及上開被上
  訴人甲**之過失行為,係造成顏旭男死亡之共同原因,上
  訴人依同法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景文高中、甲**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可採。
(六)被上訴人白秀蓮與顏旭男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勿庸負損
  害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白秀蓮雖係景文高中資訊處理科二年二班之體育老
  師,惟因顏旭男係重度肢體殘障,平日本無需修軍訓課,且
  得申請免上體育課(本院卷第131頁及外放證物免修軍訓學
  生名冊),而當日係顏旭男自行要求至場看同學上體育課,
  並非白秀蓮要求顏旭男到場上課,至事故當天原在操場上課
  ,惟於做熱身操之際,因突然下雨而由白秀蓮決定改至謙敬
  樓地下室繼續上課,並由甲**推顏旭男回教室等情,已見
  上述,白秀蓮並無要求顏旭男至地下室上體育課。況係經同
  學陳文偉等之勸說後,顏旭男自己同意至地下室看同學上體
  育課,白秀蓮並不知顏旭男亦同往地下室上體育課,自亦無
  從指示甲**抱負顏旭男下樓。上訴人指稱白秀蓮於事發當
  日,因更改上課地點,明知顏旭男有玻璃娃娃病症,需避免
  碰撞,竟違反顏旭男意願,指示甲**抱負顏旭男下樓,致
  生意外云云,不足採信。至白秀蓮未依上開各級學校體育實
  施辦法規定對顏旭男實施個別化特殊體育教育,乃單純教育
  行政上有無疏失之問題,核與顏旭男之死亡並無相當因果關
  係,自不應令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提起過失致死罪公訴後,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刑事庭判
  決無罪確定,亦有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254號刑事全卷可稽
  。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白秀蓮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
(七)被上訴人楊明峰與顏旭男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勿庸負損
  害賠償責任;上訴人顏貞祥亦無與有過失:
  顏旭男跌倒後立即經同學甲**送至醫護室,當時身體無明
  顯外傷,學校護士白玉玲查看後要求顏旭男平躺於病床上,
  並立即通知萬芳醫院派出救護車到校,而顏旭男於等候時,
  尚與老師及同學交談,意識清楚,一再向老師要求切勿處罰
  甲**,不希望甲**因此受罰,因其意識及身體外觀均屬
  正常,在送醫檢查前,無法確知所受傷害,故被上訴人楊明
  峰告知上訴人時僅表示顏旭男摔倒,而未說明傷勢。學校護
  士白玉玲於通知醫院後,並即撥電話給顏旭男之家長,由上
  訴人顏林杏接聽,顏林杏於電話中表示將通知上訴人顏貞祥
  ,斯時楊明峰已連絡上訴人顏貞祥,而顏貞祥電話中告知不
  要救護車送,他大約十分鐘後即到達,故楊明峰始告知救護
  車人員,予以遣回等情,業據證人白玉玲、同學王泰期於原
  審法院刑事庭證述明確(見同上揭刑事卷第232至278頁),
  並有臺北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足
  證當時楊明峰確曾通知救護車到校,如非上訴人指示,其當
  不可能遣回救護車,故楊明峰辯稱係受上訴人指示不要救護
  車送,而由上訴人顏貞祥自己送醫等語,自屬可取。故楊明
  峰對於上訴人顏貞祥嗣後延誤到校自行將顏旭男送醫,並無
  何故意過失。上訴人告訴楊明峰過失致死罪嫌,亦經台灣台
  北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
  於上揭刑事卷可稽。又對於顏旭男延誤送醫與其不治死亡間
  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恩主公醫院函覆本院稱:「若能越早到
  醫院診治,當然存活之可能性會較高,但仍無法保證一定有
  辦法存活(因病情確實非常嚴重)。」(見本院卷第124、
  125 頁),兩造對該函覆表示無意見,並稱不需再鑑定(見
  本院卷第132頁),可見顏旭男係因其後病情嚴重不治死亡
  ,縱上訴人顏貞祥有稍延誤送醫,亦與顏旭男之不治死亡無
  相當因果關係。故被上訴人楊明峰辯稱其無過失責任,被上
  訴人顏貞祥主張其不構成與有過失,均堪採信。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楊明峰連帶負賠償責任,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八)被上訴人白秀蓮、楊明峰對於顏旭男之死亡,既無何過失責
  任,業據上述,則上訴人以其二人係被上訴人景文高中之受
  雇人,而競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景文高
  中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不應准許。
(九)連帶債務須法律明定或經當事人明示同意,始能成立,依上
  述,被上訴人景文高中、甲**依民法第185條規定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林惠美、甲**則依同法第1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上訴人景文高中
  、林惠美間並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即所謂不真
  正連帶債務,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景文高中、林惠美連帶賠
  償損害並無依據,自不應准許。
七、依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規定,被告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
  死者,被害人之父、母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
  賠償。茲就上訴人請求各項賠償金額是否准許,審酌如下:
(一)殯葬費:
  上訴人顏貞祥請求其為顏旭男支出之殯葬費60萬元,為被上
  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4頁),應予准許。
(二)扶養費:
  上訴人主張被害人顏旭男於89年9月13日死亡時(死亡時已
  年滿20歲),顏貞祥為53歲(36年出生),顏林杏為51歲(
  38 年出生),依行政院經建會人力規劃處「1998年世界人
  口估計要覽」 (87年11月)之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男性
  平均壽命為72歲,女性為78歲,上訴人各尚有餘命19年及27
  年,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4頁),故其主張
  依扶養親屬寬減額每年7萬4千元及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後
  ,顏貞祥得請求受扶養之金額為97萬0584元(74000X13.11
  60=970584),顏林杏得請求受扶養之金額為124萬3525元(
  74000X16.8044=1243525),因上訴人育有三子,均負有扶
  養義務,上訴人各只受三分之一扶養費之損失,即顏貞祥為
  32萬3528元,顏林杏為41萬450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精神慰撫金:
  經審酌上訴人之子顏旭男係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
  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
  玻璃娃娃之症之人,上訴人照護不易,扶養過程備極辛勞,
  不幸痛失愛子,精神上遭受莫大痛苦,以及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兩造之財產所得狀況詳本院卷第18
  6至237頁,因本判決對外公開,不宜記載兩造當事人之詳細
  財產所得資料),認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50萬元,尚
  嫌過高,認應各以10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顏貞祥、顏林杏請求被上訴人景文高中、
  甲**,或被上訴人林惠美、甲**,各連帶給付顏貞祥19
  2萬3528元 (60萬元+32萬3528元+100萬元=192萬3528元)、
  顏林杏141萬4508元 (41萬4508元+100萬元=141萬4508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不應准許。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駁回上訴
  人之請求,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兩造聲請准免假執行。至上開不應
  准許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則無不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
  結果,茲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結論: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法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忠行
作者: willyhuang    時間: 2005-8-28 23:28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另外再放地院的判決。不放全文,只放字號。

「聽說」顏家為了某種利益,才在第二審追加陳同學為被告的評論,可以休矣。

大家都批評媒體,可是碰到問題的時候,有沒有針對媒體的傳言去探討是否為真呢?

曾參殺人,三人成虎,不過就是這種道理罷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九號
原   告  顏貞祥   
訴訟代理人  顏凡韋   住同右
原   告   顏林杏   住同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黃育勳律師
       陳隆律師
       黃俊碩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住同右
被   告  楊明峰   
       白秀蓮   
       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樹斌   住同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作者: D.L.懷特    時間: 2005-8-28 23:33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台端言論偏激,遊走法律邊緣,還是自行刪了吧!
我相信這不是PIL論壇所歡迎的風格。
(您刪除原文後,我會刪除引言)

[ Last edited by D.L.懷特 on 2005-8-29 at 18:18 ]
作者: lifaung    時間: 2005-8-29 00:02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事實上來說,即便是看了判決書也很無力

如果幫助人,也得被懲罰的話也是很有趣的
簡單的說

如果今天所謂的陳同學不理,就不會被罰
今天老師不理,也不會被罰
學校不收,也不會被罰

這樣玩起來的話很可能的結果是各校都拒收此類學生
即使是收了,那和勞動相關的老師也會放棄這位學生,附近的同學怕連帶責任而疏遠
這位學生,而又因為前述所造成的特異化,並且突顯出這類重殘學生的存在的話,又可
能會造成連鎖效應而使的附近的同學更不想與之交往或是有所瓜葛
其實這比死還糟糕,我相信被社會所遺棄的感覺會比一死百了的心情還更沉重

總而言之,或許法官以為他做出了賢明的判決
事實上卻是讓這個社會的主流觀感轉向,人人更為怕事,而後遺棄掉這些"特殊"的學生
這才是這件案子會被社會所矚目的原因吧
作者: safiro    時間: 2005-8-29 00:02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5-8-28 23:25:
"依上訴人提出顏旭男生前之生活照片4張所示(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身體畸型瘦弱矮小,無法行走,均以輪椅代步,一般人一望即知係患有成骨不全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者,被上訴人等人豈有異於常人而不知之理?"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


一望即知啊......

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啊......

唉~~~
作者: krisher    時間: 2005-8-29 00:17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enztsai at 2005-8-27 16:19:


我得很老實地承認, 我就是那個不肯停車幫忙的冷眼人.
不是我冷血, 不是我不願意, 而是請想想幫忙的「後果」, 警察以為你也是肇事者之一, 家屬也一口咬定你是加害人, 一路的解釋, 一路的追打.
請問, 這是助人的結果嗎 ? 現在再加上這樣子的判例? 請問 我的停車有什麼幫助嗎? 說不定因為我的好心載他去醫院就醫, 結果最後落得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和「延誤就醫」的罪名, 這應該不是我要的!

以前自己騎機車時, 也會停下來幫忙, 總會很氣憤為什麼這麼多人的冷血, 沒有一台車子願意停下來幫忙, 現在我知道了... 實在是沒法子 !


就事論事, 我身邊一個不熟的朋友,  就是好心下車幫忙送車禍的去醫院,
被撞的人被救醒後一口咬定是他撞的. 結果, 目前還在打官司中.
作者: S.Snake    時間: 2005-8-29 09:5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果然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我們這些市井小民哪能跟這些竟日發明微言大義的法律人互抗?息事寧人,自求多福為要,善哉~~
作者: nox    時間: 2005-8-29 10:59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5-8-28 23:25:
把判決書放上來 ...


不要只看這份,請先看刑事部分判決,再來回頭看這民事賠償部分所依循的理由就知道為何...

引述來源待確認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刑事 91 易 1630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 91 重訴 2359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 92 上易 2548
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 93 上 433

作者: D.L.懷特    時間: 2005-8-29 15:51
標題: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的回應只是我一貫的生活態度吧了,尤其是指新聞媒體在第一時間的
粗製濫造本領的歷史紀錄,讓我對一面倒的報導持保留態度。當時,根
本還沒有任何一位記者看完判決書全文(因為那時還沒上網公布)。我
相信一開始的資訊來源提供者應該就只有要負很大責任的景文高中。

逆向思考一下:施惠的人就可以跟詹姆士龐德一樣擁有Licence to
kill? 這與古代帝王何異?玻璃娃娃協會幾乎在第一時間就發表聲明,該
會日後絕不會對幫助的人提出告訴,這就顯示出我們這些擁有施惠能力
者,不僅不會犯錯,而且還黃袍加身,對弱勢者享有的絕對權力。

盤龍花瓶打碎了,唐先生可以上e-bay找。玻璃娃娃碎了,顏先生全家
情何以堪!嚴詞批判(更有甚者,竟採激烈之人身攻擊,而且還非當事人)之餘,有能力助人者難道都沒有反省空間嗎?




歡迎光臨 PALMisLIFE 討論區 (http://f.pil.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