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是專業工程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
==========
(前略)
法官認為,如何妥適回答3C產品如手機, NB, PDA等,是相當專業的工作,PIL會員,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後刪)
Originally posted by alberthuang at 2005-8-24 19:47:
類似的新聞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8-25 10:50:
唉,又是一件記者編派事實的新聞B)B)B)
台北地院少年庭並「沒有」對陳同學判處保護管束,案號是91少調338,由於少年案件不得公開,只能說到這裡。
至於高院的民事判決,目前判決書還沒上網,沒看到判決書之前不予置評,不過我查到案號是 93年度上字第433號,有興趣的人可以過兩天去司法院網站看看。
Originally posted by AEUG at 2005-8-25 10:43 AM:
那麼救生員救活溺水的人
還不是要急救啊
那算不算違反醫師法??
熊爺說得沒錯
現在救狗比救人有成就感
前幾天幫一個愛心媽媽
手術一隻在醫院附近的流浪狗
人家狗的病好了
還會跑來醫院門口搖尾巴打招呼
人呢??
[ Last edited by AEUG on 2005-8-25 at 10:48 ]
Originally posted by tzchang at 2005-8-25 13:06:
看到這個新聞就想到喜劇Seinfeld最後一集裡面有個小鎮(城市?)就通過了一個極端的Good Samaritan Law, 規定人人都不能見死不救, 見死不救者與犯罪人同罪......
是否應該來推動公民投票建立這樣的法律呢? 因為Good Samaritan Law的原意應該是救急時不管是任何行為, 都應該要免責的......
但是在劇集裡面Seinfeld一群人就是因為看到搶劫見死不救就全部坐牢去了~~~
[ Last edited by tzchang on 2005-8-25 at 13:30 ]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8-25 10:01 AM:
就算你是專業醫療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因為台灣法律告訴我們,要有錢(付罰金)有閒(有時間坐牢)才有資格去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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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 救人一命罰5萬
救人一命卻遭罰款,醫界直呼難以理解。日前_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救活,但患者家屬提出告訴,也把這名助理研究員告進去。檢察官最後認其違反醫師法,但緩起訴處分,罰金5萬元,也引起「救人要有醫師執照?」的爭議。
據指出,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當時是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 999」,知道呼吸照護病房的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正在 ICU 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於是她主動前往協助,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人救活。中心診所表示, ...
Originally posted by bm2000 at 2005-8-25 14:07:
這個案例我認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可是,國內很多「法匠」,
讀書讀到牆壁上了!:!(
有些檢察官、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
好像與社會脫節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Ruronimomo at 2005-8-25 14:46:
台灣的法律不是很熟,畢竟沒有上公民與道德,不過應該有類似國外的 Good Samaritan Act 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ast300 at 2005-8-25 15:22:
看到這個新聞
讓我想到上星期的愛在哈佛
女主角因為還是學生
為病人插管
結果被家人告 暫時被停止上課權利
我又離題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熊爺 at 2005-8-25 09:13 PM:
牧師如果早說的話,就早死了啦.....
最近對於標題的那句話體驗很深~
你認為對方是好朋友...但是最後他還是會為了本身的利益或是主觀意念而不管朋友的感受~:!(
有時後真的不要對人太好,不要替別人想太多比較好.....
古人不是說過嗎?不能兼善天下,最好還是獨善其身~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8-25 11:57 PM:
我想不管是記者亂報還是事實,
至少看到那對父母跟哥哥上電視就讓人覺得......
記者是要我們知道逼人太甚的現世報是子孫容易得到易死的先天疾病啊~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8-24 19:50:
唉,又是一件記者編派事實的新聞B)B)B)
台北地院少年庭並「沒有」對陳同學判處保護管束,案號是91少調338,由於少年案件不得公開,只能說到這裡。
死者哥哥顏凡偉:「你們看到我坐輪椅的人,如果要幫我,一定會看能力可不可以,如果要抱我下樓梯,也要看週遭危險環境,不能說好心幫忙,造成兩個人同時受傷。」
Originally posted by TSUBASA at 2005-8-25 05:00:
我覺得中國人夠自私了,實在不需要因為一則新聞,把人性搞得更醜惡。
Originally posted by aia at 2005-8-26 00:17:
當初是顏爸自己要求校方第一時間叫來的救護車折返
等到他五十分鐘後人到了才又叫救護車
我在想他爸也應該列入被告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D.L.懷特 at 2005-8-26 05:15 PM:
或許新聞標題改成<助人,單靠熱心是不夠的?>,就比較能夠平心靜氣的檢視
後續新聞的發展。
我曾在醫院親自耳聞一70餘歲頸錐病人,全身癱瘓在床。半夜聽到其與
親友談話才知之道原因竟然只因為有一天突然的脖子酸痛,其一旁的年
輕練國術朋友以為是肌肉酸痛,就直接在其脖子推拿,結果傷及神經系
統,導致終生癱瘓。癱瘓者本人無意究責,但家屬則打算控告對方。
孰是孰非,司法解決或許是解決途徑之一,但助人單靠熱心肯定是不夠的。新聞家屬的本意有可能是想藉此一判例傳遞一些有用的訊息。
[ Last edited by D.L.懷特 on 2005-8-26 at 17:18 ]
Originally posted by sohopro at 2005-8-26 08:03 PM:
也許哪天在捷運上讓座也會被告
譬如, 讓坐未同時攙扶, 導致資深公民摔倒骨折
或者, 未等車停即起身讓座, 導致資深公民不及準備撞到什麼什麼的.......
也可能是未受過 "專業讓座情境訓練", 在讓座過程有瑕疵導致什麼什麼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sohopro at 2005-8-26 08:03 PM:
除了這個新聞以外, 昨天還有一個也讓人很看不懂
有個女老師被殺, 兇手罪證確鑿, 案子卻拖了好幾年還未定案,
原因是法官還要 "考量其動機"
在這個玻璃娃娃案, 怎麼不 "考量其動機" ???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8-26 08:59 PM:
個人就是法律實務工作者...
我覺得大家的討論可以再心平氣和一點...
看了上面有些先進的用語,
我覺得是有點動了意氣,
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只要法律有規定,
雖然我也沒有看過判決書,
但我覺得主張權利的人並沒有什麼錯,
值得討論的是法官的觀點,
因為判勝訴的是法官,適用法律的也是法官,
若大家覺得幫助人的陳同學被判敗訴賠錢,
那也是法官所做的決定與社會觀感不符,
沒有必要去歸咎告人的一方,
更沒有必要去詛咒、謾罵...
至於法院的判決及法官的觀點當然不一定正確,
所以設計有救濟制度,
若認為對判決不服,當然可以提起上訴,
若就本件陳同學被判賠的金額而言,
還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這就是制度的設計,
在本件判決確定之前,我想一切都還言之過早...
Originally posted by f(YES)=Tel+Palm at 2005-8-26 21:44:
願您一家永遠平安順利、不用求人!那一天,我會站著看!
Originally posted by f(YES)=Tel+Palm at 2005-8-26 05:58 PM:
被幫助的那一方,也是有行為能力吧!!!!他有拒絕嗎!
他又該負什麼責任?
他的家長又該負什麼責任?
Originally posted by D.L.懷特 at 2005-8-26 10:10 PM:
他的家長又該負什麼責任?===>藉助司法,找出事情的真相。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8-26 22:38:
法律人與一般人一樣,
本來就有各種類型,
當然也有見解與常人特別有異的,
但重申一點,
在沒有看到判決書之前,應該連反省的標的都沒有吧...
而且,某個特別的個案,
並不能代表全部人的想法,
在看待、評論這個判決的同時,
也請不要以偏蓋全...
Originally posted by hali2k at 2005-8-27 12:42 AM:
防人之心不可無,幫助人幹嘛?文明社會講求的是白紙黑字的法條,
在對方沒有簽下免責同意書前,
我絕對不讓座,不路見不平,
凡遇大小事,火警、車禍、搶劫、竊盜、鄰居打老公踹老婆扁小孩等
只要與我不相干,我就不有任何作為,避免任何與自己有關的風險產生,
而萬一與我有關,侵害到我的權益,我一定告到底。
熱心助人不是美德只是一種愚行,因為免得被人家說,是你自己不量力而為,
現在出了事情,你有出聲有出力的,第一個該死,去扛黑鍋。
至於要幫哪一類人阿,我看就不用問了,幫自己的父母小孩是最實在的(起碼被告的機率比幫助其他人低)。
Originally posted by Dragoon at 2005-8-27 02:29 AM:
今天看新聞看到顏家哥哥在媒體上哭訴說:我到底做錯了什麼,我只是要一個道歉。
之前的報導我沒看到,所以我僅就這個部分做評論:
我不相信陳姓同學事發後沒有說一句道歉的話,不過就算他沒說,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但是顏家人為了一個道歉要告陳姓同學?
提出告訴是一種成本很高的行為,沒有為了某種程度以上的利益,或是非常強烈的情緒動機,實在做不到一審敗訴還要再上訴。。
自己都沒錯,別人都千錯萬錯?
要告學校我沒意見,如果今天顏家僅告學校,我想風波不會這麼大!
再加上:
"聽說"顏家一審因為沒有行為人敗訴,二審才加入陳同學,這很明顯不是因為情緒動機了,這根本是為了得到某種程度的利益而進行的行動。
Originally posted by eggyoung at 2005-8-26 13:23:
登山也是類似的例子,山難發生時,因為環境惡劣同伴往往無法施救,甚至有被迫割斷「確保」致同伴「消失」的極端情況。台灣新聞常常見到山難發生時,家屬常激動「強迫」救援人員風雨無阻的前往,或者民間社團欲強行前往,這都是很糟糕。
Originally posted by ik701005 at 2005-8-27 03:00:
1.根據報導說
學校官方沒到過歉
我會覺得..晚上哭訴的..
可能不是單指陳同學的道歉
也可能不是僅指陳同學的道歉
2.原本顏家就是因為只告學校..才會敗訴
理由同2..
因為敗訴..學校可以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也不用道歉
我想:是不是顏家缺的是這個..只是新聞或是片段的認為「人」的問題比較大.
3.我單方面認為..是因為前幾天玻璃娃娃情色詐騙事件之後
大家(指記者)才發現..原來玻璃娃娃也有一些事情可以報導..(但好像都不是好事情...)
4.大家不用為了這點小新聞而影響自己的生活態度拉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共勉之.
Originally posted by 苦力爺 at 2005-8-27 08:16 AM: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車禍發生就不開車不坐車不出門不走路嗎?
你會因為新聞報導裏天天都有詐騙案發生就不開手機不用atm不把錢存銀行嗎?
那麼為了一個故意被炒做的新聞找一大堆藉口理由好讓自己以後可以當個冷漠的人是怎樣?
Originally posted by hungchan at 2005-8-27 09:50 AM:
有點不大同意您的看法,畢竟您所舉例都是個人每天必須的,而且跟自己切身相關的,自己不做沒人會幫您作。
助人現實點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不做也不會死,畢竟法律上要求量力而為,您怎麼去判斷,下次遇著車禍現場,一群人只是旁邊圍觀,毫無協力幫忙的意願,也不足為奇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苦力爺 at 2005-8-27 11:24 AM:
請您告訴我,我提出來的例子,有那些是不做會死的??
你會覺得那些事是〝必須〞的,是因為你已經習慣在生活中做這些事了
就好像原本我們也都認為〝助人、行善〞是應該的一樣
Originally posted by supercat at 2005-8-27 01:27 PM: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車禍發生後大家要伸出援手幫忙都會在三考慮
要是看到狀況不好肯下去幫忙的就又更少了
而且這種情況非常常見, 特別是在有人身亡的案例
Originally posted by tkjoseph at 2005-8-27 05:59 AM:
1.為什麼玻璃娃娃要上體育課?
Originally posted by maddux1 at 2005-8-26 06:13:
這個新聞我也有看,
若是沒記錯好像是更六審吧(還是更五審...)
Originally posted by vet2000 at 2005-8-27 23:57:
事實內容似乎對陳同學不利!
Originally posted by 熊爺 at 2005-8-27 02:00 AM:
......
法官如果因為誤審造成冤獄...
國家有冤獄賠償..是狀況每天折抵NT$3500....到NT$5000左右吧~
......
至於法官本人會不會有良心或是實際的處罰...
那就看板上有沒有人可以提出了~
......
Originally posted by ShotLiang at 2005-8-28 20:24:
我也好奇, 誤判的法官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罰?
業務過失? (判刑?)
還是因法官自由心證所以都沒事??
Originally posted by vet2000 at 2005-8-28 14:57:
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455.htm
這裡有一篇另外不同角度的報導!
事實內容似乎對陳同學不利!
究竟事實如何?也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5-8-28 23:25:
"依上訴人提出顏旭男生前之生活照片4張所示(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身體畸型瘦弱矮小,無法行走,均以輪椅代步,一般人一望即知係患有成骨不全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者,被上訴人等人豈有異於常人而不知之理?"
"被上訴人甲**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甲**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甲**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
Originally posted by denztsai at 2005-8-27 16:19:
我得很老實地承認, 我就是那個不肯停車幫忙的冷眼人.
不是我冷血, 不是我不願意, 而是請想想幫忙的「後果」, 警察以為你也是肇事者之一, 家屬也一口咬定你是加害人, 一路的解釋, 一路的追打.
請問, 這是助人的結果嗎 ? 現在再加上這樣子的判例? 請問 我的停車有什麼幫助嗎? 說不定因為我的好心載他去醫院就醫, 結果最後落得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和「延誤就醫」的罪名, 這應該不是我要的!
以前自己騎機車時, 也會停下來幫忙, 總會很氣憤為什麼這麼多人的冷血, 沒有一台車子願意停下來幫忙, 現在我知道了... 實在是沒法子 !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5-8-28 23:25:
把判決書放上來 ...
引述來源待確認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刑事 91 易 1630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 91 重訴 2359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 92 上易 2548
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 93 上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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