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aksx at 2005-10-28 04:19 PM:
1.民國87年之前,正附卡條文有“正附卡人有“互相“清償對方債務責任嗎?“,還是只有“正須償附,附不須償正?“
2.若是用她新發的卡刷的話,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若沒開卡的話,理當不認同信用卡條約,為何要清償正卡債務呢?
3.婚姻關係決裂,是否仍可以使用前夫(妻)的正(附)卡呢?
4.若打官司,要用哪一種戰術比較有利呢?
Originally posted by misfit at 2005-10-28 04:37 PM:
1. 之前(印象中是 2002年修改)~的確是正附卡有“互相“清償對方債務的責任。
2. 要求銀行出具簽單,表明非本人使用。(因為本人從未更新此卡)........
你要確定這一點~否則罪又多一條....
3. 發卡在先、離婚在後。何況以前的條例並未限制主附卡間之法律關係................
然而、民國91年男(前夫為正卡)被停卡---->當時附卡應該會被一併終止才對。(合約上有載明)
Originally posted by mrwiwi at 2005-10-28 18:07:
不要在此討論了,快去找消基會幫忙,他們有專家可以幫您的朋友,聽取她們的建議後,該還的想辦法還掉,雖然錢不是他花掉的,但總是算在他頭上,記取教訓,若有下次,不要被愛情沖昏了頭,另外題外話女孩子結婚3年內千萬不要先生小孩,世事多變化阿。
[ Last edited by mrwiwi on 2005-10-28 at 18:10 ]
Originally posted by xdavid at 2005-10-28 06:30 PM:
找消基會是不錯的建議.
回題外話, 會有問題的不要3年也會有問題, 沒有問題的到死也沒問題.....
Originally posted by xdavid at 2005-10-28 06:30 PM:
找消基會是不錯的建議.
回題外話, 會有問題的不要3年也會有問題, 沒有問題的到死也沒問題.....
Originally posted by jawdc at 2005-10-28 19:49:
有的夫妻在沒生小孩之前感情很好, 但是小孩一出生之後
為了小孩教養的問題吵的不可開交,甚至要鬧離婚的也大有人在耶....
另外題外話女孩子結婚3年內千萬不要先生小孩,世事多變化阿。
Originally posted by kuo_128 at 2005-10-29 09:29 PM:
此話有理
根據內政部資料, 目前60%新娘都是帶著球結婚的, 意思是: 先有後婚是常態, 沒懷孕就結婚反而不正常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0-29 10:57 AM:
同意 + 1
(我絕對沒有影射在下任何親友,請不要自行對號入座....|))
Originally posted by jedij at 2005-10-29 11:56 PM:
不提沒想到,這可是經典呢!
http://forum.palmislife.com/viewthread.php?tid=51139&fpage=1&highlight=%2Bbigsnoopy![]()
Originally posted by aksx at 2005-10-28 04:19 PM:
咬著未開卡,在該換卡時間點後,未開卡的情況下無任何清償義務。
並以離婚為由,拒絕清償任何前夫的債務。
婚姻關係決裂,是否仍可以使用前夫(妻)的正(附)卡呢
歡迎光臨 PALMisLIFE 討論區 (http://f.pil.tw/)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