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yaryar 於 2006-4-20 15:06 發表
大概看了一下,抓到這句我想要的重點..."所以將台北一○一拍攝入鏡,作為海報、廣告背景,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範圍,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所以當廣告背景是屬於合理的使用^^
原文章由 xdavid 於 2006-4-20 22:35 發表
時常在飯店或機場賣的台灣紀念明信片或101鎖圈等, 很多均有101照片或圖像, 都要收版權費囉? 用牙籤堆成的101紀念品也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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