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的季節又到了。繳得有些不干心。
忽有一想:
若是PIL擁有合法登記的社團法人資格,收受捐款時收據可以抵稅。使用列舉扣除額(最大一條就是房貸利息)的我,就可更大聲的告訴老婆,我是從政府那兒拿錢回來,回報給惠我良多的 PIL。
但不知是否知易行難?!
原文章由 jjsaa 於 2006-5-1 23:49 發表
稅的問題是可以在設立時就計畫好的。應可朝PIL也不用繳稅的方向設計。
原文章由 阿輝 於 2006-5-2 15:27 發表
說真的要說成立法人單位,不如公司化的可能性反而還比較大是目前比較可能的考慮。
原文章由 jedij 於 2006-5-2 15:33 發表
當然阿輝有接受或不接受建議的權利,但只要是善意建議都應該不誅其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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