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czh 於 2006-6-29 08:09 發表
該員昨晚才直接來第一封PM
還是說他覺得被污辱
他有律師我也有律師
詢問過我的律師,我覺得我被嚇到了,晚上都睡不著,一直擔心會被人告,所以考慮告他恐嚇
PM都印好了,就等電信警察回給我他的資料就來寄存證信函
原文章由 czh 於 2006-6-29 08:09 發表
該員昨晚才直接來第一封PM
還是說他覺得被污辱
他有律師我也有律師
詢問過我的律師,我覺得我被嚇到了,晚上都睡不著,一直擔心會被人告,所以考慮告他恐嚇
PM都印好了,就等電信警察回給我他的資料就來寄存證信函
原文章由 chihhsiungchen 於 2006-6-29 10:36 發表
想不到現在這類訴案這麼多。
最訝異者,想不到兩人皆有私人律師。
czh兄有沒有記得去醫院,請精神科醫師檢查並開立證明。
屆時索賠有方。
>>>>>>>>>>>>>>>>>>>>>
不過,這看來一開始就是大驚小怪。
czh兄竟會被傷害到想繼續下去?
原文章由 小酒蟲 於 2006-6-29 11:58 發表
應該還有在此活動:
alfonso 千萬別收手啊,不然最近都沒新戲碼。
原文章由 拍郎 於 2006-6-29 13:30 發表
我在想
他會不會是把『寄生』看成了『畜生』啊
Orz...
原文章由 claureliao 於 2006-6-29 12:39 發表
搬椅子來看
已經兩個月沒戲了.............
阿輝老大也可以要賠償阿..
..................................................
看戲看戲
原文章由 D.L.懷特 於 06-06-29 21秒 13:37 發表
教育部的國語字典對寄生的定義如下:寄生於他種動物體內,攝取其養料以生存的動物。凡離開寄主後無法生活者,稱為絕對寄生性;離開寄主後仍能生活的,則稱為兼性活物寄生
也許CZH兄下回在遇到類似的狀況,可以引用兼性活物寄生,這樣一來,賓主盡歡![]()
原文章由 czh 於 2006-6-29 13:49 發表
回覆告知將提起告訴竟然還把我的話當玩笑
難道他以為全世界只有他請的起律師?
原文章由 czh 於 2006-6-29 13:49 發表
該員新註冊無法達到買買區積分限定所以無法賣東西
所以他寄生在別人的賣場才得以達成他的目的
如果沒有寄主他便無法達成目的
實在不知道我用寄生賣物有何不貼切? 是哪裡污辱到當事人
當事人也不公開作任何解釋,只片面一直說他受到污辱,要求道歉
說真的不知道污辱到什麼程度,是怎樣的污辱,完全都不知道,想要道歉都很難,真的道歉了又被說沒誠意
而且版主與站長並沒將他帳號停權,他還是保有發言權利
一再透過PM進行騷擾恐嚇,實在不知居心為何
回覆告知將提起告訴竟然還把我的話當玩笑
難道他以為全世界只有他請的起律師?
原文章由 czh 於 2006-6-29 13:49 發表
該員新註冊無法達到買買區積分限定所以無法賣東西
所以他寄生在別人的賣場才得以達成他的目的
如果沒有寄主他便無法達成目的
實在不知道我用寄生賣物有何不貼切? 是哪裡污辱到當事人
當事人也不公開作任何解釋,只片面一直說他受到污辱,要求道歉
說真的不知道污辱到什麼程度,是怎樣的污辱,完全都不知道,想要道歉都很難,真的道歉了又被說沒誠意
而且版主與站長並沒將他帳號停權,他還是保有發言權利
一再透過PM進行騷擾恐嚇,實在不知居心為何
回覆告知將提起告訴竟然還把我的話當玩笑
難道他以為全世界只有他請的起律師?
原文章由 cmcyijui 於 2006-6-29 14:0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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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請alfonso詳加說明你的"寄生"定義是???
並於PIL討論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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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alfonso 於 2006-6-29 14:33 發表
>有問題請跟該會員聯繫,要告網站?本來就不干網站的事情,我保留法律追溯的權利
果然連這個站的大老,都不懂法律,我有說要告你嗎?????
請看上篇我對於存證信函的說明.......
原文章由 alfonso 於 2006-6-29 14:20 發表
最後我要聲明一點,即使有錯,任何人均沒有權力用毀謗性或是污辱性的字眼來告知別人!!!
原文章由 alfonso 於 2006-6-29 14:20 發表
那我奉勸有良知的網友,來這裡看看技術文章就好!!!!
其他的少看吧!!!!!!!!!!!!!!!!
原文章由 alfonso 於 2006-6-29 14:31 發表
我在原討論文章說的很清楚,您根本是斷章取義,自行捏造................
請各位網友前去看清楚,不要被此篇文章所矇騙...................
至於您請不請得起律師,我不知道也不會小看您請不起律師,這全都是您自己杜撰的攻擊性言語.............
因為我哪知道會不會發生電視報導的2260事件,您請的起很多位律師....
正義是不分有眼不識泰山的......小蝦米也可以扳倒大鯨魚......
反正我也不打算回應了,您可以繼續杜撰的更離譜,
奉勸你..言多必失....只會讓更多網友看清你................
原文章由 alfonso 於 2006-6-29 14:20 發表
如果這個站的多數人是這樣的鼓譟行為,那我奉勸有良知的網友,來這裡看看技術文章就好!!!!
其他的少看吧!!!!!!!!!!!!!!!!
原文章由 temp 於 2006-6-29 14:52 發表
大家請平息吧
我覺得alfonso 並沒有很大的錯誤
一來在於 他原POST上面 雖說跟文不好
可是是在於賣主已經確定將東西賣出之後一段時間
這樣應該不是 會影響到 原來賣東西 發文者的權利摟
這樣來說 或許我覺得扣分就不見的適當
原文章由 拍郎 於 2006-6-29 15:0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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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alfonso 於 2006-6-29 14:20 發表
4.我會有律師不代表什麼,只是工作需求,需要保護我的智慧財產權,
我有很多案例是對方不承認,說來告阿,我也有律師,
我只會淡淡的說你確定嗎??????
其實大部分的人根本沒有律師或法律觀念,甚至手足無措,當然最後也都以和解收場,
但是這部份是絕大多數要先發存證信函的!!!!
這一點是題外話,有律師不代表什麼也不代表威脅。
原文章由 筠心 於 2006-6-29 15:42 發表
看了半天,我的推理是:
...
原文章由 D.L.懷特 於 2006-6-29 15:51 發表
當新手無法開版賣物時,PIL的程式機制有否能夠提示類似:積分不足....,因此請累計積分後,即可開版。同時,再prompt 一次相關限制條款。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有些自尊心強的新手,誤觸版規。當然,如果此舉會消耗太多系統效能,則不用考慮。
原文章由 alfonso 於 2006-6-29 14:20 發表
最後我要聲明一點,即使有錯,任何人均沒有權力用毀謗性或是污辱性的字眼來告知別人!!!
.......(恕刪)
我要說這是一個祥和的社會!!!不是一個鬥爭的社會,更不是幾十年前共產的社會!!!!!
請不要鼓舞雙方鬥爭起來!!!!
假設有兩個人握起拳頭來準備要互歐,這邊的網友難道都是希望雙方打個你死我活!!我想不至於。
.......(恕刪)
如果這個站的多數人是這樣的鼓譟行為,那我奉勸有良知的網友,來這裡看看技術文章就好!!!!
其他的少看吧!!!!!!!!!!!!!!!!
原文章由 阿輝 於 2006-6-29 15:55 發表
今天已修改程式新增分區告知約束條約顯示![]()
原文章由 D.L.懷特 於 2006-6-29 16:00 發表
這樣一來PIL就更顯得"新手friendly了"![]()
原文章由 D.L.懷特 於 2006/6/29 16:00 發表
這樣一來PIL就更顯得"新手friendly了"![]()
原文章由 D.L.懷特 於 2006-6-29 16:05 發表
至少,網站的善意已經充分表達!
原文章由 tales 於 2006-6-29 16:25 發表
開口閉口站上大老站上大老,
典型自以為是新手所以被排擠的人。
原文章由 chihhsiungchen 於 2006-6-29 15:52 發表
不要在推論啦啦啦啦啦。。。。。
尤其是最後幾點。
PS:第4點:C兄根本不會刪文,他不是版主。
原文章由 筠心 於 2006-6-30 11:11 發表
已改第4點...寫太爽,一時不查...
我寫那篇柯南文只是要搞笑,順便點出一些新手的盲點...
新手誤闖-->踩線-->扣分-->刪文 這是一般網頁的標準動作.
但是很多新手也許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地位,有時會忘了自己的身份(在學校當教授剛進PIL還是新手)..
我剛進PIL的時候,我在一家大公司當一級主管,一進來也是被當小白,後來才知道,社會上的地位只能適合在你所處的社會,積分也是要一點一點的累積,留言也是要一篇一篇的累積...並非官大學問就大...
在PIL學到了這點,後來公司倒了,我找到的工作比之前降了6級,從大豬頭變成最小咖,因為PIL的經驗,我可以慢慢累積人脈,慢慢累積這個工作的經驗....如果沒了PIL的經驗,我可能不到一個月就被趕走了吧(搞不好還不知道為什麼被趕走)....
ps.我昨天也收到A兄的PM了,內容不用詳述,寫這篇是希望大家了解,很多新手因為社會包袱放不下身段是很正常的....
原文章由 chihhsiungchen 於 2006-6-30 12:06 發表
筠心兄:很多新手因為社會包袱放不下身段是很正常...
像這樣的說法是以自己的想法為出發點,我也可以體認。
但"柯南式"推論的那篇,裡面推測了太多當事人作法和想法的元素。
實不需如此,我使怕又變成筆戰的起因,畢竟當事人說他自己怎麼想,別人怎麼說都沒法爭論。
怕再無趣的筆戰,引起大家不必要的回文。
筠心兄,言詞不敬,或稍有得罪,不好意思了。
原文章由 筠心 於 2006-6-30 12:33 發表
說真的,這就像今天公司發生的一件事一樣,韓國的客戶來,打開Notebook,插頭是歐規的,那人是大官,他認為全世界的插座應該都要跟他家的一樣而暴跳如雷,我們看來再平常不過的事,有人就看不開.....
其實大部分的人根本沒有律師或法律觀念,甚至手足無措,當然最後也都以和解收場,
但是這部份是絕大多數要先發存證信函的!!!!
原文章由 kageyama 於 2006-6-30 13:07 發表
a兄
嗯~妳確定是這樣嗎?
妳確定「污辱」在司法實務界目前的定義嗎?
妳確定「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嗎?
妳確定「存證信函」的效力為何嗎?
妳確定「和解」在法律上得意義嗎?
妳確定刑法上有「和解」這件事嗎?
妳確定這種作法跟表達沒有「以脅迫之方式,使他人不能抗拒」或從事「無義務之事」嗎?妳確定我為甚麼要這麼說嗎?
妳確定妳可以「別人先這樣,所以我可以這樣」嗎?妳確定台灣適用「污穢之手不得進入公正法院」的法理嗎?
妳確定妳懂得甚麼叫「污穢之手不得進入公正法院」的法理嗎?
妳確定我也沒有律師、法官朋友嗎?
妳確定我不是念法律的嗎?
妳確定妳了解刑法嗎?
妳確定妳這樣使用法律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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