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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言論自由與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列印本頁]

作者: kimoji    時間: 2011-5-27 11:18
標題: 言論自由與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介紹一下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現場之「公然」情況須說明,亦即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簡單講就是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場,人數越多就越符合刑法「公然」之定義(網路散播即屬公然)


並未指出具體事證,只做抽象的文字隱射含意,並具備公然的必要條件時,屬於違反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網路上你不敢罵出來卻用這樣表達---你犯x  或是 敢你x 這都是不合適的語法喔。要小心點。別讓自己不愉快了。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喔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11-5-27 11:33
有本事告我啊。XD
作者: bm2000    時間: 2011-5-27 11:41
真的要走法律途徑?
不過就是討論區的事情而已,真的要鬧大?

PS:不知道神奇小子那件事情走到哪邊了?
作者: MailCone    時間: 2011-5-27 11:41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現場之「公然」情況須說明,亦即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簡單講就是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場,人數越多就越符合刑法「公然」之定義(網路散播即屬公然)
並未指出具體事證,只做抽象的文字隱射含意,並具備公然的必要條件時,屬於違反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網路上你不敢罵出來卻用這樣表達---你犯x  或是 敢你x 這都是不合適的語法喔。要小心點。別讓自己不愉快了。


希望樓主能遵守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
作者: aaronwang    時間: 2011-5-27 11:41
準備來拿座椅了....
作者: kimoji    時間: 2011-5-27 11:43
只是提醒希望大家來這裡都能快樂,不要來結仇,彼此能成長分享心情不是嗎?
作者: tkjoseph    時間: 2011-5-27 11:44
本文章最後由 tkjoseph 於 2011-5-27 11:45 編輯

文中說要找檢調單位跟查稅的算不算恐嚇?
反正更改文章主機都會有紀錄下來。

我只是鄉民進來看熱鬧的,不要對號入座。

作者: czh    時間: 2011-5-27 11:48
這篇開題就是未指出具體事證的最佳範例
作者: kageyama    時間: 2011-5-27 11:54
{:13_827:}...............................
我只能說PIL眾裡面有很多PRO級高手~~言盡於此~~



作者: Yada    時間: 2011-5-27 11:55
kimoji 發表於 2011-5-27 11:43
只是提醒希望大家來這裡都能快樂,不要來結仇,彼此能成長分享心情不是嗎? ...

唉,你這樣就是在結仇......
作者: brad_cat    時間: 2011-5-27 11:58
本文章最後由 brad_cat 於 2011-5-27 11:59 編輯

我只看到一個畫面...!!
有一個沒見過世面的小孩拿著逗貓棒走進獅群
並且準備要腳踹,一邊大聲喊 "這群笨貓,不要惹我"....
我只說個昨晚夢到的故事罷了...
要對號入座請便!

作者: czh    時間: 2011-5-27 12:02
kimoji 發表於 2011-5-27 11:18
介紹一下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介紹一下    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現場之「公然」情況須說明,亦即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簡單講就是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場,人數越多就越符合刑法「公然」之定義(網路散播即屬公然)


並未指出具體事證,只做抽象的文字隱射含意,並具備公然的必要條件時,屬於違反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網路上你不敢罵出來卻用這樣表達---你犯x  或是 敢你x 這都是不合適的語法喔。要小心點。別讓自己不愉快了。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喔


因為樓主有刻意隱蔽毀謗言詞的先例
所以有必要把他作過的發言作一個完整的備份
作者: Gman    時間: 2011-5-27 12:05
那是不是要請 阿尼 再上來留言一下呢?
阿尼,有人要跟你討論專業問題啦!!!

搞不清楚啊... PIL 有駐站內科醫師、牙醫師之外,還有 律師 啊...
不過覺得這次比較需要的是 訓?師 ?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11-5-27 12:08
有治腎虧的。
作者: AlexPro    時間: 2011-5-27 13:16
小孩子,這裡多的是大律師。到時候是誰告誰還很難說
作者: jouston    時間: 2011-5-27 13:54
kimoji 2011-5-27 11:20
關於你在「『分享』千萬別參加推廣任務的原因」的文章
注意自己用字
http://forum.palmislife.com/foru ... tpost.html#lastpost請參考喔,祝你玩得愉快

jouston 2011-5-27 13:49
謝謝提醒,也祝你玩得愉快。


傳PM來提醒我的用字,所以被騙來這個Thread了。所以說樓主自己承認亂講話了嗎?如果是的話,那是個好開始。
作者: leox    時間: 2011-5-27 13:59
果然PIL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一些神奇的人物出現
作者: xincong    時間: 2011-5-27 14:35
kimoji兄,這只是個有趣的討論性質網站,講到刑法也太嚴重了。看您之前的文章似乎是針對於推廣任務功能。個人認為這不是PIL的主要功能,更何況這網站也沒營利,靠的是站長和站友小額捐助經營,將心比心。若您經營一個非營利網站,能保證網站功能都沒任何缺點。來這裡,是討論交流和交好朋友。也許有些人話鋒較尖,但是另一個角度去看,並不是沒道理。
祝你能明白且享受這裡的資源!{:12_799:}
作者: gcvincent    時間: 2011-5-27 15:16
在網路文字論壇上,
如果放大字體, 通常表示講話大聲. 字體越大聲音越大! 字體越小聲音越小~
有顏色的字體, 例如紅色, 通常表示注意/危險/帶情緒的意思.

如果有人想要打十個, 我也不反對...(也許人家是詠春傳人或者祖師爺上身)
但是新人可能從一個開始會好一點...

要不要先試試打家豪, 好嗎?
(家豪你忍一忍...)

跟我做一次啊,
打家豪!
打家豪!
打家豪!
(意思到了就行, 打太用力家豪會死的...打紅色會流血..)


作者: bm2000    時間: 2011-5-27 20:17
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09條是這樣寫的,不過我比較推薦310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詳細說明在這邊: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079.shtml
大家一起來研究法律喔!啾咪~

作者: kageyama    時間: 2011-5-27 22:48
其實應該是在玩「關鍵字」遊戲吧!!就跟玩踩地雷遊戲一樣~~~

--
本來寫一堆的,刪掉好了,又不是寫訴狀、又沒錢賺,寫太多,寫到自己都覺得無聊了!!
打個哈欠、搬張板凳~~~看看這一檔還有沒有後續~~
作者: macian    時間: 2011-5-28 10:06
最近忙到覺得我錯過了許多精彩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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