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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這樣子有算肇事逃逸嗎? [列印本頁]

作者: ysj    時間: 2009-9-18 23:14
標題: 請問這樣子有算肇事逃逸嗎?
剛剛我大嫂從外面回來,在我家前500公尺左右,
因為前方有一隻狗,所以踩了一下煞車,
結果後面有一台機車撞了上來,
但是我大嫂完全沒有感覺,
繼續開回家裏,車子都還沒停好,
就有人跟到我家說我們撞到人了,
目前我哥和我大嫂都在警局做筆錄,
請問一下,這樣子的話,有算肇事逃逸嗎?
因為感覺上肇事的似乎是他們。
作者: 阿輝    時間: 2009-9-18 23:15
應該都是後車錯為主吧,沒保持安全距離
作者: zgenius    時間: 2009-9-18 23:36
我聽人家說過只要是事故相關的車輛,從案發現場離開都算是肇事逃逸。
比較極端的例子:
如果我被撞,對方跑掉,我開車追他,那我也算逃逸。

不過這都是聽說,我也不確定,給您參考看看。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9-9-19 05:51
先跑輸一半,後頭就要看鑑定報告了。
作者: maddux1    時間: 2009-9-19 11:00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肇事逃逸罪的的法條,
簡單講,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
然後與人家發生車禍,導致別人受傷,
沒有停下來等警察來,
就是肇事逃逸了...

至於「肇事」這個構成要件的解釋,
目前實務上認為是與別人發生車禍就算是了,
到底車禍發生的原因,是誰有過失、誰沒過失,
這些都是不管的,
也就是說,
不論你對車禍發生應不應該負責任,
只要你離開現場了,就會構成肇事逃逸,
所以ysj的大嫂就算是因為閃避前面的小狗而踩煞車(假設完全沒過失),
而是後面的車自己撞上來(假設有100%過失),
還是會成立肇事逃逸...

上面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
第二個層次在於:
「到底肇事者主觀上有沒有認知到發生車禍事故?」
來看這個判決最高法院97台上4456)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
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
判決意旨很簡單,就是肇事者主觀上要知道肇事了,
如果不知道發生車禍,那麼離開現場的行為,
就不算是肇事逃逸...

所以回到本案來判斷,
如果ysj的大嫂真的完全不知道發生車禍,
例如車子的後方完全沒有撞擊的痕跡、撞擊力道很輕微等等,
這是可以證明不知道發生車禍的證據,
如果可以證明這一點,那還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所以如果要朝向無罪這個方向去打訴訟,
那麼要好好整理這部分的證據...

第三個層次的問題是:
「如果被認定為知道發生車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那應該如何?」
要知道,肇事逃逸是重罪,
最輕要判6個月以上,當然也可以只判6個月,
不過如果一不小心被判6個月以上,
那可是不能易科罰金,要直接入監服刑的,
所以如果被認定會成立肇事逃逸,那麼與被害人間的和解,
就是檢察官跟法官量刑的重要參考...
看到這邊或許大家覺得很弔詭,
說不定車禍發生被告是完全沒過失的,
但是被告離開現場後卻要被判刑?而且是判重刑?
這就是要說到刑法185條之4的立法目的,
就是在保護車禍的傷者能夠有人及時救援,
所以這樣子也是要處罰...
作者: ysj    時間: 2009-9-19 13:17
謝謝maddux1的講解,
我大嫂開車是有名的龜,對方可能是因此沒保持安全距離,
對方是輕微擦傷,車子後面也只有一點點不是明顯的掉漆,板金也沒凹下去。
我想我大嫂大概是屬那個不知道發生車禍,那麼離開現場的,
而警察方面,是希望我們和解,畢竟這是十分小的事,雙方也都有錯,雙方能和解是最好的。
現在就等對方的回應了。
作者: ysj    時間: 2009-9-19 19:41
今天下午去談和解,因大家都不想再拖了,談的結果是一萬元和解[洋蔥006]

至於車子的維修,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了,

明明是對方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肇逃,變成責任在我們身上,

這次的事,就當做是學個經驗好了[洋蔥lol]
作者: ysj    時間: 2009-9-30 18:00
今天看到一個類似的案子,不過比我們家的嚴重多了……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167020.shtml

車禍「我沒錯」 拍屁股走人…有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9.30 03:10 am


車禍造成死傷,就算自己沒有肇事責任,也不能拍拍屁股走人。女車主張蓓蕾駕車遭機車追撞後逕行離去,機車騎士後來死亡,法院雖認定張女沒有過失,仍依肇事逃逸罪判她十月徒刑,緩刑五年確定。

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肇事逃逸罪,在促使駕駛人肇事後即時救護被害人以減少死傷,著重的是社會公共安全的維護。因此,當有人駕車發生車禍造成死傷時,即使沒有肇事責任,如果逃逸(離開現場)也應科肇事逃逸刑責。

張蓓蕾(四十九歲)被起訴後,堅稱既然檢察官認定她沒有肇事責任,她只是離開現場,何罪之有?結果一審法官認為她「犯後狡辯」,判她十月徒刑。如依此定讞,張女必須坐牢,所幸上訴二審後獲得緩刑。

高院仍認定張女有肇事逃逸罪責,但認為民間觀念不無「無過失者即可離去」的錯誤觀念,張女因此誤蹈公共安全法網,值得同情;再加上張女放低姿態,表示已明白法規而知錯,高院便予緩刑五年。檢察官雖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本案發生在去年九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十分,張蓓蕾駕駛轎車行經新竹市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的高架橋時,王姓騎士騎機車以時速八十公里的速度從後方追撞張女的左後車廂;她的後擋風玻璃全毀,後車廂凹陷,王則人車倒地,機車油箱破裂著火,全身百分之八十灼傷。

張蓓蕾被撞後,把車子開往路肩暫停,往起火方向看了一下,隨即開車離去,被路過目擊者記下車號報警;機車騎士經送醫一個多月後不治。

【2009/09/30 聯合報】@ http://udn.com/
作者: PALMAOI    時間: 2009-9-30 18:26
學到一個教訓,只要發生車禍,就全部交給警察機關處理好再離開,
不然雖小,真的事情被當成肇事逃逸,那真的因小失大。
(大家都好像習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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