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給需要報案的朋友
檢調單位來函也會配合給予電磁記錄
會員 qazqazqazws1 於 2010/1/24 註冊
註冊 IP 與當日的使用 IP 都為 61.227.212.141 - - 台灣
查詢IP: 61.227.212.141
IP國別: 台灣 (Taiwan)
IS ...
阿輝 發表於 2010-1-24 20:56
irvin 在 2010-1-24 20:34 說:
這是要來發年終嗎……
kageyama 在 2010-1-24 20:38 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26507/IssueID/20090909
妳真的認為抓不到妳嗎?多想一下吧!
你想一下你老母當初在公車上賣生出你這狗雜種
你已為我真的不知道嗎 大家都知道你老母是公車你老爸幾萬個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4 20:44
我有十根手指頭快點讓我變成小叮噹阿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4 20:52
這就是所謂的『有求必應』嗎?
各位PIL信眾們可以繼續了。XD
文內回覆
qazqazqazws1 在 2010-1-24 21:16 說:
我只知道在花蓮有誰不認識你老母 人稱 公車上賣肉的穴后
就是您娘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4 20:52
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誹謗網路身分做出有罪判決。法界人士指出,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被害人」身分必須讓人清楚知悉,或者內容足以特定,這次法院判決將「網路身分」也納入,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無法大鳴大放。
法院調查,吳建昌與黃姓妻子都是華義公司的「熱血江湖」網路遊戲會員,林姓男子在遊戲中以「這是空號」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並創設遊戲盟隊「醉不上道」一派及二派,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吳妻是盟隊一員。
由於吳妻在遊戲中因為練功等因素,與盟主「這是空號」發生糾葛,令吳建昌不滿,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另創角色「夏之星寶貝」,寫下「給所有的女性朋友」等兩篇文章,文中指「請注意醉不上道,不管是幾派的盟主,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他是超級大變態」。
文中還說「他會要女盟友留電話,要女盟友去廁所講電話,還要電話做愛,請女性朋友小心」等,這兩篇文章引起「這是空號」林姓男子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將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由於留言都有網路位址可查,吳向法官坦承不諱,法官曾勸導兩人和解不成,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若易科罰金得罰三萬元。
上網開罵 當心官司纏身
板橋地院針對網友誹謗「網路身分」,首度做出刑事有罪的個案認定,為保障網路身分人格權邁進一大步,但換個角度,這對網路言論自由未嘗不是一種緊縮,因此在網路上留言,可要謹記縱使罵的是網路身分,也會吃上官司。
過去檢方曾起訴過類似案件,也是網路遊戲中玩家留言罵人,雖然罵的對象是玩家暱稱,並未指名道姓,但檢方仍然起訴,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另案例是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網路身分究竟能否適用刑法?其實法界有分歧意見,其中最大爭點在於「網路身分」是網友創設,客觀上除他自己外,別人無從知其真實身分,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若該網路身分長期使用,在網路上也享有人格權,當然適用刑法。
法界人士指出,網路世界畢竟與真實世界不同,網友創造網路身分,能否享有與真實世界同樣的法律保障,其實應該審慎討論,如果一體適用,若遊戲網友放話要「殺」另一網友,雖然只是遊戲中的打打殺殺,網友「心生畏懼」的話,是否就有恐嚇刑責?
如今法院個案認定網路身分應受法律保障,將來如有網友控告的法條是其他刑事案件,是否得重新定義網路身分的人格權?
提供給需要報案的朋友
檢調單位來函也會配合給予電磁記錄
會員 qazqazqazws1 於 2010/1/24 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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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IP: 61.227.212.141
IP國別: 台灣 (Taiwan)
ISP來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HINET-NET)
報案後提供警察單位此 IP 與時間資料
就可以與 ISP 取得該會員實際真實資料
價格是 31791
打遊戲跑的動嗎
幫我看看配備如何
還有顯示卡是獨立的嗎算好嗎
他的無便攜箱 意思是不送筆記型袋子嗎
還有 繁體中文鍵盤不帶背光 跟 戴爾(TM) 鍵盤含觸控板 (英文) 哪一個鍵盤比較好鍵盤價錢 ...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4 16:08
有個問題
要是到時候發現被告是個小國中生或是小高中生,然後被父母壓著向諸位道歉
道歉時一副屌兒啷噹的模樣,各位是告還是不告?
個人對於國內諸多家庭的教育感到無言,例如最近某藝人之子的簽賭案
有時候會覺 ...
leox 發表於 2010-1-25 15:12
下面的新聞報導是 2008 年的事件,你參考一下,
有關「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女 F4 團員 Fanny 在網路上罵網友「死蟾蜍」,民事是敗訴的,不是所有的言論都可以隨便說的。
誹謗網路身分 判拘役(來源:聯合新聞網 2008/10/20)
連結: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155198
以下為內容轉貼: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誹謗網路身分做出有罪判決。法界人士指出,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被害人」身分必須讓人清楚知悉,或者內容足以特定,這次法院判決將「網路身分」也納入,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無法大鳴大放。
法院調查,吳建昌與黃姓妻子都是華義公司的「熱血江湖」網路遊戲會員,林姓男子在遊戲中以「這是空號」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並創設遊戲盟隊「醉不上道」一派及二派,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吳妻是盟隊一員。
由於吳妻在遊戲中因為練功等因素,與盟主「這是空號」發生糾葛,令吳建昌不滿,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另創角色「夏之星寶貝」,寫下「給所有的女性朋友」等兩篇文章,文中指「請注意醉不上道,不管是幾派的盟主,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他是超級大變態」。
文中還說「他會要女盟友留電話,要女盟友去廁所講電話,還要電話做愛,請女性朋友小心」等,這兩篇文章引起「這是空號」林姓男子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將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由於留言都有網路位址可查,吳向法官坦承不諱,法官曾勸導兩人和解不成,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若易科罰金得罰三萬元。
上網開罵 當心官司纏身
板橋地院針對網友誹謗「網路身分」,首度做出刑事有罪的個案認定,為保障網路身分人格權邁進一大步,但換個角度,這對網路言論自由未嘗不是一種緊縮,因此在網路上留言,可要謹記縱使罵的是網路身分,也會吃上官司。
過去檢方曾起訴過類似案件,也是網路遊戲中玩家留言罵人,雖然罵的對象是玩家暱稱,並未指名道姓,但檢方仍然起訴,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另案例是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網路身分究竟能否適用刑法?其實法界有分歧意見,其中最大爭點在於「網路身分」是網友創設,客觀上除他自己外,別人無從知其真實身分,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若該網路身分長期使用,在網路上也享有人格權,當然適用刑法。
法界人士指出,網路世界畢竟與真實世界不同,網友創造網路身分,能否享有與真實世界同樣的法律保障,其實應該審慎討論,如果一體適用,若遊戲網友放話要「殺」另一網友,雖然只是遊戲中的打打殺殺,網友「心生畏懼」的話,是否就有恐嚇刑責?
如今法院個案認定網路身分應受法律保障,將來如有網友控告的法條是其他刑事案件,是否得重新定義網路身分的人格權?
你是選擇性看文字嗎?
我公布是你的 IP 和依照 IP 查詢出來的所屬 ISP 資料
(1) IP 不是個人隱私資料
(2) 註冊會員需勾選同意,等同有法律效用
(3) IP 之地區與所屬 ISP 是公開資料,TWNIC 甚至都提供查 ...
阿輝 發表於 2010-1-28 00:21
100# 阿輝
那我在交交你只要我還沒有被告之前
你無法隨意公佈我私人資料
還有一點就是所謂的公佈私人資料
是公佈給執法人員或者相關人士觀看
你以為隨便我不認識字嗎
到時我一定咬死你
在這邊耍嘴皮沒用
...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1-28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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