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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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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0: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這兩個連結的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2003/12/08/society/cna/4412312.html

http://tw.news.yahoo.com/2003/12/08/society/udn/4412257.html

--
我有些地方搞不太懂,
什麼叫做「竊盜部分無罪」?
既然他的行為已經不符合「竊盜」,何來「竊盜部分」?
感覺怪怪的.....也許是有什麼術語我沒看懂吧,
就文中的描述來看,這應該是....

王姓玩家的行為無法以竊盜罪起訴,而是「妨礙電腦使用」,
由於妨礙電腦使用罪為告訴乃論,而擁有告訴權的人均未提出告訴,
所以獲判無罪

這樣吧?

[ Last edited by tales on 2003-12-8 at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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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以為是新手所以被排擠,是成為白爛的開始。
- 自以為了不起,是大犯眾怒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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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1:10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如您所說,是的。
但應該是「不起訴」,不是無罪。
因為這是起訴要件不合,因而在程序上就已經駁回的關係。
如是無罪,則是法官已經就被告實體上的情狀加以審酌後,認為不成立竊盜才屬之。

當然,這次的修法是很怪的。
得出這麼奇怪的結果,也就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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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1:26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所以說用「判無罪」這樣的詞是不適當的?


>當然,這次的修法是很怪的。
>得出這麼奇怪的結果,也就不足為奇。
比如說...?

我對這個例子並不感到奇怪,感到奇怪的是那篇報導中的描述,
這應該算是....記者用詞失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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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1:38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http://tw.news.yahoo.com/2003/12/08/society/udn/4412257.html

'不過,判決指出,刑法於6月修正後,因認電磁紀錄具「可複製性」,與傳統竊盜罪「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特性不同,因此認為不構成竊盜罪,而王竊取虛擬寶物的行為,也因修法後不再構成竊盜。'

可是帳號密碼雖可複製,但也只有一份可登入使用啊,也算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判決指出,22歲的王姓男子被控盜用網友的密碼登入網路遊戲「天堂」,將兩名網友市價達4萬元的虛擬寶物擅自轉到自己所使用的人物身上"

醬還不算「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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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2:03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Originally posted by tales at 2003-12-8 09:26 PM:
所以說用「判無罪」這樣的詞是不適當的?


>當然,這次的修法是很怪的。
>得出這麼奇怪的結果,也就不足為奇。
比如說...?

我對這個例子並不感到奇怪,感到奇怪的是那篇報導中的描述,
這應該算是....記者用詞失當吧....


如果依照法條的用字,應該稱為「不受理判決」。
免刑基本上是考量犯罪人的犯罪情狀才給予實體上的免刑處遇。
基本上,新聞報導當中有些用字可能是侷限於所學背景的關係,應該不會很精確,看看就好。

第二個,其實刑罰要處罰的對象,應該是考量犯罪人的行為,而不是考量犯罪人的手段。
比如說,拿一支刀殺人,和用電腦殺人(比如,像網路上身那種變更病人病歷,導致病人吃到不該吃的藥而死亡),理論上都是殺人。
而偷網路寶物的例子,和偷一般東西應該也沒有不同,也都還是偷竊。
但立法者顯然是只要沾到電腦,就認為這是所謂「新型態的犯罪」,
因而必須要修新的法來規範。

如上一篇朋友所言,其實我也認為這是偷竊,根本無須另立新法。也不會如報導所稱「因為修法,就不構成竊盜」。
實際上,姑且不論從立法論來看這樣立法的不當,就算是在判刑上,也應該是想像競合,論以較重的竊盜罪才是。

不過,因配合實務界很特殊的罪名競合規則,導致好像不處罰竊盜了。
也許要在看往後的實務是不是採這樣的見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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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2:07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因為不屬於物理性的持有的關係?
因為是「電磁記錄」所以不算嗎?
在其他的領域也有這方面的認定嗎?
- 自以為是新手所以被排擠,是成為白爛的開始。
- 自以為了不起,是大犯眾怒的開始。
- 強調問題笨或自己笨,是最笨的發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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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2:16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3-12-8 10:03 PM:
但立法者顯然是只要沾到電腦,就認為這是所謂「新型態的犯罪」,
因而必須要修新的法來規範。

嗯....我想我也陷入這種迷思中了。
但無論新法舊法,都能對該行為判定罰則...
並沒有說從此之後竊取虛擬道具便是合法就是了。

實際上,姑且不論從立法論來看這樣立法的不當,就算是在判刑上,也應該是想像競合,論以較重的竊盜罪才是。

其實我也這麼覺得....只不過因為前面說的,沾到了電腦,就覺得是不一樣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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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8 22:22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不過....告訴乃論的話,要是被害人有遭報復的疑慮,不敢提出告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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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2-9 16:47 |只看該作者

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Originally posted by tales at 2003-12-8 10:22 PM:
不過....告訴乃論的話,要是被害人有遭報復的疑慮,不敢提出告訴怎麼辦?


這或許也與修法過程的粗糙有關...
以竊盜罪來說,侵害的雖是個人財產法益,但在非親屬相盜之間仍屬於非告訴乃論.
如以侵入電腦來說,就與竊盜競合的部份,我認為在立法體系上,也應該有相同的定位.不過,立法者顯然作了不一樣的規範.
或許立法者可能認為侵入的行為事屬輕微,
但如果是利用電腦侵入行為作大規模的經濟犯罪,卻也同樣認為必須告訴乃論,
我認為會有問題.
畢竟,電腦侵入的行為百百種,可造成的結果也未必相同,但其法律效果卻不加以區分,其實不甚妥當.

不過,以受不受報復疑慮要作為反對告訴乃論的基礎,
也可能要考量個人權利是否應由國家出面保障的問題.
例如強制性交罪當初也是基於報復疑慮的問題而改為非告訴乃論,
但實際上,的確是有婦女被二次傷害卻不得不上法庭...

個人認為,問題的癥節或許在於法律如何將對被害人事後可能的傷害減到最低,
並尊重當事人自主的意思.
至於要以罪名是不是告訴乃論來防止被害人受威脅撤回告訴,
個人之見,似乎是對於告訴制度功能的過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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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謝謝 willyhuang 詳細的回答了,長了不少見識:D
- 自以為是新手所以被排擠,是成為白爛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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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調問題笨或自己笨,是最笨的發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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