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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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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6 15:4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這什麼跟什麼啊?
難道我以後想買個台灣沒代理的動畫原聲帶或設定畫集都算違法?
我想看日文原版的漫畫、我想買初回限定特別版的東西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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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8 23:21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我最無法理解的是....這個禁止到的,只有平行輸入的「著作物」啊!
如果為了防止搭便車,要禁止的應該不只這些吧?
要找理由也找個讓人家說不出話來的啊-_-
  
--
心情真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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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8 22:43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說實在話,這些唸法律的、搞政治的,通常都是先有決定再找理由,法官判決也常常這樣,xxx看你這付模樣就是壞人,所以心理早已傾向於判有罪,審判過程中就自然會注意有罪的證據,不理會無罪的證據。
  
所以說,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是防止貿易商搭便車取得銷售利益,這理由還真好笑,拿vaio和clie的例子來說,誰搭誰的便車還不知道咧!所以目前除了這個著作權法以外,其他的智財六法應該都沒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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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8 22:12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節錄一段....
  
http://udn.com/NEWS/FINANCE/X1/1372419.shtml
  
對消費者而言,「真品平行輸入」使選擇多元化,消費者可依個人不同的要求,買到最切合自身需求(無論是交易價格或品質)的商品,抑制權利人或國內代理商的高價與壟斷,亦屬有利消費模式。惟對於權利人或正式取得製造銷售授權的國內代理商來說,一方面因為各地市場環境、營運成本及消費習慣皆有不同,權利人如能對於其商品進行市場區隔,可能獲得較高利潤,二方面,權利人或正式取得製造銷售授權的國內代理商,為銷售產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其打開消費市場大門後,「真品平行輸入」卻「搭便車(free rid-ing)」取得銷售利益,甚至因此造成一部分市場轉向,影響權利人或國內代理商原得享有的營業利益,故有認為應立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以保障權利人及代理商的權益。
From 忘記如何思考的Numb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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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8 05:01 |只看該作者

回覆: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hobart wrote:
..恕刪...
但這就不能叫 "著作權法" 了吧, 應該叫 "商業獲利保障法".

  
著作權法...本來就是"商業獲利保障法" .......XD
[url=http://knight.fcu.edu.tw/~d9156603]萍水相逢小站[/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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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8 04:10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著作權不是為了保護原作者的權益嗎? (我的法律知識不足)
在國外買了書或 CD 回到國內, 無論是五件十件一百件,
一樣都是用錢買的, 我看不出這對於原作者原出版社有什麼損失!
著作權法到底是在保護誰的權益? 我覺得是在保護中間商.
但這就不能叫 "著作權法" 了吧, 應該叫 "商業獲利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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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8 01: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為何總是會有這麼莫明其妙的事情發生在台灣呢?
實在搞不懂當政者在想什麼?
看來政府老是拿老百姓在開刀,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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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xiang.idv.tw
axiang's Notes@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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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3:58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比較好奇的是... 到底是哪些"利委"在主導運作這個法案的?
請問哪裡可以查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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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3:34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收到~ 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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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3:30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Tako, 過幾天司法院應該會將新法po上網,網址在這:http://wjirs.judicial.gov.tw/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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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3:22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這個消息我昨天就知道了,其實更早之前在PCDVD的影片討論區就有人提出這樣的警告,因而有找立委辦理公聽會舉證這個惡法的弊病,那裡知道法案投票被刻意提前在公聽會舉行前就強行表決通過了。知道這個消息後害我今天趕緊先去藝軒把一些他們沒有代理的專業書籍先買回來,免得遇到國內買不到又無法跟國外郵購的窘境。
  
說真的,請容我大聲罵:幹XXX的XXX,歷史會將通過這些惡法的立委毫不保留的記上一筆,至於那些因為利益關係與立委掛勾的財團,你們也等著老天報應到你們的身上吧!
  
ps.底下附上PCDVD的討論串,裡面竟然還有惡質廠商的狗腿打手來鬧場,真的不知道該說些什麼...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s=8b95227e89d31977e35ae2db3d051cf8&threadid=21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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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2:3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回覆: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tako wrote:
[quote]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a
不知道關於這個我解讀的對不對....
也就是說,
有利害關係的(主流的東西,ex:八大的電影影片),就有問題
沒利害關係的(非主流的東西,ex:日本的動漫畫之類的次文化產物),就比較沒問題?
  
--
感覺上,著作權法就像是被老美用槍抵著頭生出來的東西.........
--
DVDVDV~~~
那個,修正過的著作權法,要去哪裡才找的到啊?
雖然自己不是相關科系的....但多少關係著日常生活...
所以想看看...^^ [/quote]
  
感覺上它隱藏了一點死要錢的觀念
平行輸入品..... 頂多關稅
代理呢  關稅 營業稅      萬萬稅..........................
  
然後就比平行輸入的可以凹到更多??
  
個人論點抒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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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2:2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a
不知道關於這個我解讀的對不對....
也就是說,
有利害關係的(主流的東西,ex:八大的電影影片),就有問題
沒利害關係的(非主流的東西,ex:日本的動漫畫之類的次文化產物),就比較沒問題?
  
--
感覺上,著作權法就像是被老美用槍抵著頭生出來的東西.........
--
DVDVDV~~~
那個,修正過的著作權法,要去哪裡才找的到啊?
雖然自己不是相關科系的....但多少關係著日常生活...
所以想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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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2:13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郵購買書的行為,看看能不能用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排除...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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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21:2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看到這條法律的時候
還是完全不了解...
  
加上另外一個mp3的條款....
  
想到的也真是,立法的...真的是人類嗎??
  
同前面朋友的問題一樣....
如果現再學校教授要一本教科書
是台灣沒有代理商的,由自己代為訂購
去amazon訂了20幾本回來。這樣我犯法了嗎??
  
對本來賣平行輸入品的店家,這些條文
是否意味,如果那一樣商品,台灣沒有代理商,
自己就不可能買得到,一定要讓台灣有代理商
而且以不太合理的價格開賣才能購得嗎??
因為我買,我也犯法了....
  
不曉得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啊?
  
限定版再見了,我要開始試著結交外國友人
請他們幫我寄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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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19:04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總之....
這次修法修的大家都不爽。
  
唱片業者:什麼?免費散布 MP3 無罪?
個人:什麼?自己買書進來要坐牢?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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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18:56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回覆: [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DV wrote: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順便也問一下下~
關於這點,那郵購呢?
郵購的規範是怎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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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7 02:44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套一句周星馳在電影中的橋段...........
  
他們是什麼?
  
是官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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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6 20:4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新法還沒到手,所以不敢多說什麼,僅就目前手邊資料來討論
  
其實依目前的著作權法8787-1規定,除非是下列這五種情況,否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視為」這個法律用語的意思就是「等於」):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至於不符合上列五款規定的平行輸入,依現行規定就是侵害著作權、製版權的行為了,屬於不法行為,至於責任則分民事和刑事兩部分:
  
民事部份:規定在第88至90-2條,主要的法律效果就是要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東西可能會銷毀,海關可以查扣等等,大家可以去司法院網站查法條,我就不多說了。
  
刑事部份:要看91-103條的規定,其中第95條已經對大家討論的87條行為做出處罰規定了。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一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  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
   四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
  
這次新法的91-1祇是加重處罰而已,並且分為營利與非營利行為,所以著作權法不是今天修法後才變的不合理,而是早就非常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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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6 20:1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willyhuang wrote:
老實講,立法者主要著眼的規範意旨還是在「營利」二字。
所謂視為就是說法律上擬制,仍要行為人有營利意圖才會該當該法的處罰要件。所以非營利使用的,包括買原畫集、限定版,
只要是非營利使用,也並不會該當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新法處罰規定。

  
有啦,非營利也有事,據報載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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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小酒蟲 wrote:
但是以 tales 的例子來講,自己買書看完之後,再以二手方式賣出不就成了意圖營利

  
嗯....這可能就是新聞中所謂的灰色地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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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6 19:2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但是以 tales 的例子來講,自己買書看完之後,再以二手方式賣出不就成了意圖營利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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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6-6 19:14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老實講,立法者主要著眼的規範意旨還是在「營利」二字。
所謂視為就是說法律上擬制,仍要行為人有營利意圖才會該當該法的處罰要件。所以非營利使用的,包括買原畫集、限定版,
只要是非營利使用,也並不會該當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新法處罰規定。
當然,這樣的理論是很詭異的,完全以行為人的主觀決定處罰的可能性,
是完全與刑法理論不符。
不過,這樣的立法在台灣並不少見。諸如所謂的援助交際犯法,你情我願的一夜情不犯法...不勝枚舉。
  
如有疏漏,尚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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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tako wrote:
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就該兩條來看, 自行郵購其實並沒有達到 91 條的規範不是嗎?
頂多只是被視為而已
只是...這樣被海關為難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

如果今天郵購買的是八大片商的 DVD,我看就會出事了。
  
但是回過頭來說,我認為這部份變成開始禁止平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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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而且手邊要是有沒代理商的書籍,如果不想要了,
是不是也不能賣給舊書商?
是不是也不能在拍賣網站上登錄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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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guruguru wrote:
不能流通不表示民眾不能到日本直接買吧... 所以找漫畫店訂就可以了。

這樣不也是經由漫畫店流通到我手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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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心
    2012-2-22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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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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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發表於 2003-6-6 17:37 |只看該作者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看了一大串的內容,還是看不懂為何要訂定『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也就是說,只要國內沒有代理商,這項產品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在國內販售?怪怪,這樣的法令到底是在保障什麼,弟實在是看不出來。但肯定的是,它實實在在地扼殺了自由市場的流通性。
      
    另外,「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這個規定也很奇怪,它的訴求重點到底在哪裏?
      
    現在的感覺只能用四個字來形容:『一頭霧水』.. 有哪位前輩能為弟解開這些疑惑呢?
    Rainman is finding the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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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發表於 2003-6-6 17:30 |只看該作者

    回覆: Re:[幹醮] 修出這種著作權法....這不是官逼民反嗎?--------------------

    jeremiah wrote:
    惡法仍是法......算了,玩玩Postal2消消火吧

      
    一次算了以後就吃定你了.....
      
    不過我也不知怎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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