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iopiop at 2003-11-4 04:01 AM:
立約人(以下簡稱為甲方)
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遵守 △△△ 君與房屋出租人 △△△ 君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簽
定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二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 元正,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費、自來水
費及瓦斯費等另外)。
第三條:甲方應於訂約時,交新台幣 *** 元作為押租保證金。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新室友住約兩個多月後,因故表明遷出之意,
言談中,該室友口頭同意由其負責找下一名新室友且找到後方可拿回押金,
該期間的租金,亦由他本人繼續支付。
目前,該名室友已遷出一個多月,尚有些許物品還留在我們家,鑰匙未歸還,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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