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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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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iva
時間:
2004-8-23 09:34
標題:
[想法] 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
最近閉關練功考試,沒什麼墨水可灌,可是又想測試PIL上的部落格...
既然如此,就只好拿篇今年吵得很兇的債券前手息課稅問題時所發表
過在F站上的文章來灌灌水充數... 8D
這學期應財稅專題的老師要求,研究幾個有點大的案子,且不提被補稅的
金額大小,裡頭的避稅情況與租稅套利,是很有趣而奇妙的。可惜,我只
是個俗人,缺乏慧根,所以有好些個論點,都沒法子提出已身的看法...
因此,深怕錯失了這些有趣專題的機會,便拿來跟hippo 桑討論,趁機長
長見識,省得如觀天之井蛙般,也省得一知半解...
對於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粗淺的觀點是...
實務上沒什麼好談的...
其實都是財政部亂發解釋函令,搞得國稅局兩面不是人。歸根究柢,這類
案件的發生原因都是政府的行政行為 ( 64 年函與 75 年函 ) 前後不一致造
成人民有租稅套利的空間,就學理上來說,這叫「避稅」-- 64 年函釋違
反所得稅法 88、89 條的扣繳制度在先,(但財政部的函釋具有強制力,若
未依該函釋辦理扣繳,將會面臨所得稅法第 114 條的罰則)財政部復又以
75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買賣債券回歸應計基礎,以持有期間和票面利率認
列利息收入即可 ( 在 75 年函釋發布之前,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債券
利息收入是以現金基礎申報),但 75 年函釋發布時並未改變 64年函釋不
合法的債券利息扣繳制度,造成扣繳的稅款和申報利息收入的落差,而使
國家有稅收的損失。
可惜的是,法官卻沒有深入瞭解這類案件的來龍去脈—債券市場目前的交
易慣例與金融業者的申報方式是在財政部二個解釋函令造成的。稅法並不
難,關鍵在於法官有沒有心要瞭解案情的徵結所在,對於原告主張無動於
衷,僅抄一抄國稅局答辯的理由,寫成判決書結案,打行政救濟竟然是要
靠運氣的!
更扯的是,財政部在那邊呼籲業者要尊重判決,國稅所為係遵照判決行事
,業者應配合出示成交單及客戶資料,漠視現行有效法令之相容性,只憑
行政處分決定的納稅義務,無限上綱延伸其徵稅權的後推其可核課稅捐的
期間,其實依照經濟學原理來判斷,除造成防礙債券之流通性外,又造成
幾百件的行政救濟案件,增加稅務員負擔的工作,且又不思正本清源之道
—修法,在扭曲的稅制下,國稅局和賦稅署就會想出很多奇奇怪怪的方法
來課稅而人民呢, 也會想出一些奇奇怪怪的方法來規避稅負...
於是乎,官視民如盜賊,民視官如寇讎,人民與稅捐機關的信賴基礎薄弱
,而受理訴願案件的財政部往往是以國家稅收為出發點在處理稅務訴願案
件,至於行政法院呢?有些法官不懂稅法和會計,也不想去研究,判決理
由就說國稅局講得對,然後納稅義務人就輸得莫名奇妙,至於大法官呢?
釋字第 315 號解釋以前我已經罵過了,這次就省略(改天有空再來罵釋字
第 427 號解釋好了
)
嗯...說『無可奈何』好了...
作者:
saliva
時間:
2004-8-23 09:36
標題:
Re: [想法] 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
噢!YA!
好像成功了!
真是多謝小北兄了~
讓我感動得痛哭流涕....(嗚嗚嗚~)
作者:
北極星
時間:
2004-8-23 10:02
標題:
Re: [想法] 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
哇...這文章跟圖片還真搭咧...XD
恭喜恭喜^^
作者:
saliva
時間:
2004-8-23 10:25
標題:
Re: [想法] 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
還好啦^^a
這是我的本業吧?
文章是今年三月份的時候,我期中考的時候寫的在考卷上的。
該科的老師,正是某區國稅局的徵收課課長,
他改我的考卷時,據說是面色鐵青的...
聽坐在他旁邊的老師講:「其實他很想把我『當』掉當肥料的啦~」= =
這篇本來以為不見了,
結果,剛要找文章來測試部落格時候,
又在某個角落挖了出來 ~
作者:
阿輝
時間:
2004-8-23 13:29
標題:
Re: [想法] 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
記得到個人設定中去開啟 & 設定 FBLOG 喔.. ^^b
作者:
matika
時間:
2004-8-23 16:13
標題:
Re: [想法] 債券前手息課稅風暴
Originally posted by
北極星
at 2004-8-23 10:02:
哇...這文章跟圖片還真搭咧...XD
恭喜恭喜^^
我不太懂那圖片跟文章有啥關係, 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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