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MisLIFE 討論區

標題: [轉貼] [新聞] 艾利風災戶減稅 備忘錄 [列印本頁]

作者: lhc57118    時間: 2004-8-26 23:28
標題: [轉貼] [新聞] 艾利風災戶減稅 備忘錄
艾利颱風襲台,財政部表示,受災企業或民眾依法可以享有五種稅捐減免優惠,其中若因風災導致土地流失無法使用者,趕在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地價稅將可全部免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注意,申請災害損失減稅必須掌握幾個重點,包括在受災後一個月內需提出損害勘驗要求,以利申報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與房屋稅或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一、所得稅:
受災戶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明年5月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災害損失。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若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因受災無法營業時,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其營業稅可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展延一個月申報繳稅。
四、房屋稅及地價稅:
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應在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3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五、使用牌照稅:
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2004/08/26 經濟日報】




歡迎光臨 PALMisLIFE 討論區 (http://f.pil.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