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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問題 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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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9-8 04:0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若甲過世後,留下房屋一棟,以及債務一些(債權人共ABC三人),繼承人乙選擇限定繼承。

那麼這一棟房屋的價值要如何台衡量?
拍賣?誰拍?法院嗎?
公定土地房屋價格?(公告地價+公告房屋價值)

假設是按照公定價格,那麼是不是只要乙拿出這個價格的錢給ABC三人,就可以保有這棟房屋?ABC可不可以說我不要你的錢,我要這棟房子?(因為賣掉房子更值錢)

假設債務加起來是兩千萬,房屋市價也是兩千萬,但是公定價格只有五百萬,那麼是不是乙只要拿出五百萬給ABC去分就可以保住房屋,剩下的一千五百萬變成ABC自己的呆帳?


另外,限定繼承是要在甲過世之後才可以去辦嗎?還是可以先指定?
假如那棟房屋已經先被銀行(債權人C)查封了,是不是在辦理限定繼承之前銀行就可以將他拍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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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9-8 22:27 |只看該作者

Re: 請教法律問題 限定繼承

瞭解了,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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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9-8 19:41 |只看該作者

Re: 請教法律問題 限定繼承

目的是要保住房屋。那麼,假設這棟房屋的市價是一千萬,是不是乙只要拿出一千萬給ABC分就可以保住房屋?剩下一千萬變成ABC的呆帳。或者一定要讓這棟房屋被拍賣,乙再去參加投標將房屋標下來?

我想就是兩條路:
1. 拿出兩千萬還錢──保住房屋!當然也不會走上被執行這條路。
2.讓房屋被執行(拍賣)──賣多少,算多少,如果主張限定繼承的話,也以此為限對債權人負責,沒有辦法清償的部分--同你的說法--變成呆帳。但被執行時,「債務人」不可以參與拍賣,有關不能參與拍賣的限制,你可以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三條凖用第七十條第三項。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要把這棟房屋換成錢的方法一定是拍賣或者投標?

這是在被「強制執行」的情況,如果在被執行前找仲介或是自己把房子賣掉換錢也可以呀!

那,ABC能不能說我不要拍賣,我要你的房子,不要錢?

如果是如同C對房子有抵押權的情況,應該是不可以有這種約定(可以參照民法八七三條第三項)。但其他的情形,是有這種可能性。

因為錢不是甲欠的,甲只是提供房屋作抵押讓丙去借錢,我不曉得其中的原理規定是什麼,總之最後的結論是只要甲在世,銀行就不能拍賣房屋,所以才會擔心甲一過世銀行就搶著拍賣房屋。

關於只要甲在世,就不能拍賣房屋這點,我也不是很了解,也許他們有另外的約定也未必。我會建議你尋求更專業的協助,可以把事實談得更清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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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9-8 17:22 |只看該作者

Re: 請教法律問題 限定繼承

感謝回答,再問細一點點...

Originally posted by lazywurz at 2004-9-8 09:21:
答案是不可以。欠別人兩千萬本來就要還人家兩千萬,限定繼承不會讓債務縮水,限定繼承的效果只是繼承人變成「以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責,就好像有限公司只以公司財產對債權人負責一樣。當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後,現存的遺產如果還是沒辦法完全滿足債權,債權人也拿繼承人沒辦法。
然而,可以保全房屋的方法就是拿出兩千萬還錢,當你沒辦法另外拿出兩千萬來還錢時,債權人就只好從遺產下手了。


目的是要保住房屋。
那麼,假設這棟房屋的市價是一千萬,是不是乙只要拿出一千萬給ABC分就可以保住房屋?剩下一千萬變成ABC的呆帳。
或者一定要讓這棟房屋被拍賣,乙再去參加投標將房屋標下來?

在強制執行中拍賣或投標的情形,公告地價也只是作為拍賣或投標中「底價」的參考,不意謂所負擔的債務就也變得以此為限。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要把這棟房屋換成錢的方法一定是拍賣或者投標?
那,ABC能不能說我不要拍賣,我要你的房子,不要錢?

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辦理。
如果欠錢不還,即便是甲在世的時候,銀行本來就可以這樣作呀!
如果有回答得不是很好的地方,請大家儘量指正!


因為錢不是甲欠的,甲只是提供房屋作抵押讓丙去借錢,我不曉得其中的原理規定是什麼,總之最後的結論是只要甲在世,銀行就不能拍賣房屋,所以才會擔心甲一過世銀行就搶著拍賣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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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9-8 09:21 |只看該作者

Re: 請教法律問題 限定繼承

假設債務加起來是兩千萬,房屋市價也是兩千萬,但是公定價格只有五百萬,那麼是不是乙只要拿出五百萬給ABC去分就可以保住房屋,剩下的一千五百萬變成ABC自己的呆帳?


答案是不可以。欠別人兩千萬本來就要還人家兩千萬,限定繼承不會讓債務縮水,限定繼承的效果只是繼承人變成「以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責,就好像有限公司只以公司財產對債權人負責一樣。當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後,現存的遺產如果還是沒辦法完全滿足債權,債權人也拿繼承人沒辦法。
然而,可以保全房屋的方法就是拿出兩千萬還錢,當你沒辦法另外拿出兩千萬來還錢時,債權人就只好從遺產下手了。

那麼這一棟房屋的價值要如何台衡量?拍賣?誰拍?法院嗎?公定土地房屋價格?(公告地價+公告房屋價值)


在強制執行中拍賣或投標的情形,公告地價也只是作為拍賣或投標中「底價」的參考,不意謂所負擔的債務就也變得以此為限。

另外,限定繼承是要在甲過世之後才可以去辦嗎?還是可以先指定?

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辦理。

假如那棟房屋已經先被銀行(債權人C)查封了,是不是在辦理限定繼承之前銀行就可以將他拍賣掉?

如果欠錢不還,即便是甲在世的時候,銀行本來就可以這樣作呀!

如果有回答得不是很好的地方,請大家儘量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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