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823012 at 2004-11-16 00:01:
自製小說 等一個人咖啡for isilo
Originally posted by 823012 at 2004-11-16 01:36:
他不是在網路上公開嗎8 I: A7 \& h# Q: x
這樣有算侵權了嗎??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4-11-16 10:45:
一樣算重製,不然我把某家唱片公司出版的幾萬張音樂 CD 專輯之中,挑了幾個專輯「複製」,那也只是「部份重製」囉?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其著作,稱為 m& `: s" v; P! U: l/ p
合理使用。例如,個人非為營利,在合理範圍內可利用圖書館及非
公用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因教學或研究所需,在合理範圍
內可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等。電腦程式卻被排除在可合理使用的; J G! I& K# i2 c2 S" g
著作之外。也就是說,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重製電腦程6 H* z9 T K0 d$ B
式。但允許因備份(backup)所需而重製。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4-11-16 14:42:
抱歉。我的確是失言了,的確是 "重製",但合理的部份重製是合法的。至於多大算是合理使用,這就有待深究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拍郎 at 2004-11-16 14:54:
合不合理; d U, Z& f- w
還要看原作者有沒有授權或是授權的內容與範圍- H2 N [8 d; m/ W8 y; ^3 p K3 g, w
不管是不是部分重製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4-11-16 14:20:3 H3 b$ B( N4 G6 c( `1 {
這狀況應該不太一樣吧!如果唱片公司把部份曲目公開上網,我只下載其中一部份到 MP3 Player ,只是個人享用,我還是覺得這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模糊地帶)。
* 將他人MP3音樂下載到自己家用電腦中可以嗎?
並非所有的著作使用權都屬於著作人。著作權法為了促進文化發展,平衡著作人以及使用人的權利,還是預留一塊供人合理使用各項著作的空間。這塊空間就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至第六十五條,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條的規定,就可以在不經過著作人授權之情形下使用其著作。對於一般個人而言,根據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舉例來說,如果為了節省自己存放空間的目的,使用自己家裡的電腦,將多片自己擁有的CD製作成MP3格式,這種方式就屬合法。這裡要強調的是使用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如果使用者集合多張朋友的CD 製作「精選集」,應該就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至於由網路下載檔案的行為是否合法,基本上,下載也屬於本法定義下「重製」的一種,援用前述理論,為供個人使用而由網路下載一份檔案的這種重製行為,當然可以主張本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4-11-17 13:09:2 J' n; @# A. y! P. P; }
一開始的例子是某一作家的所有著作中,只複製了一、二本。後來的例子則是一張音樂專輯中,複製了一、二首出來。兩者的重製程度就不一樣了,前者是完全重製....
何謂合理範圍?法律並未明確定義,諸如影印一本書的幾分之幾以上屬於盜印,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並於此法條中提供判定合理使用的四種標準:利用的目地、著作的性質、利用質量及與整個著作的比例、利用對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本案事實% D0 h6 q2 K. @) G/ e" b
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黃○○明知其妻周○○租借之「霹靂狂刀之創世狂人」第十九集、第二十集、第二十二集、第二十三集錄影帶,係由告訴人共同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間,教唆周○○(未經起訴)在其彰化縣鹿港鎮居所,擅自予以重製,以供其閒暇觀賞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下午,在上址為告訴人之代理人賴○○會同警方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重製之錄影帶四捲。- u0 t( c, S6 d4 A; b7 W/ N
本案經著作權人訴請檢察署偵辦,經起訴後,被告為第一審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認定構成教唆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罪。惟嗣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被告被訴之行為,屬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範圍,第二審法院乃因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無罪。
法院判決理由
………按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觀諸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即明。本件公訴人指訴被告涉有右開罪嫌,………。然查被告及周美玲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均供稱該查扣之錄影帶並未供營利之目的使用,僅係供被告於閒暇時觀賞使用,顯然被告並非以營利之目的而重製該錄影帶,從而縱令如公訴人所指,核被告所為,應屬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範圍,自不能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刑責相加於被告,自不待多言。………原判決既有可議,亦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改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4-11-17 01:20 PM:7 O6 E4 k5 j4 b" t!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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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個例子中,在己公開全書上網的情形下,全文下載一本書是否有構成 "財產權之侵害",我覺得是很難斷定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4-11-16 22:20:* A; W( ?$ r5 P0 w
在第一個例子中,在己公開全書上網的情形下,全文下載一本書是否有構成 "財產權之侵害",我覺得是很難斷定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4-11-16 22:27:% B5 {- c/ L' K# I
找到一個判例:7 R/ q8 a- Z6 @- Z" N
像這樣的全部重製都算合理使用了,我想最早的第一個例子也算合理使用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4-11-17 13:34:) r7 E# u9 D' A! D7 J# u. r
二審只是說不合起訴條例,要看是否有後續發展。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4-11-17 01:27 PM:+ ?6 _3 d# \; @8 L' [+ {
找到一個判例:9 A$ Z4 X7 y" M
像這樣的全部重製都算合理使用了,我想最早的第一個例子也算合理使用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tsai2824 at 2004-11-17 13:27:2 E% G/ [* D5 W
, N7 @ F$ m6 o# ?
九把刀的網站上文章都是不可下載或複製的
除非用特殊方式處理
這已經是不合法複製了吧
Originally posted by tsai2824 at 2004-11-17 13:38:
除了非營利之目的外* e: f4 R& B; D3 f4 j6 s9 }
首篇的複製也不是在個人或家庭的範圍之內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4-11-16 22:46:
因為跟酒蟲兄聊著聊著,就一直以為那是第一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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