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grey 於 26/8/2007 00:00 發表
各位PIL站友大家好:
我是原PO作者,想不到兩年多前的文章還被翻了出來,對此,小弟真是既驚又喜。
首先,小弟十分讚賞大雄店長的誠意,相信大家也都看到了大雄店長的處理方式-->願意提供更換新的耳機。
...
外行人不專業的推測:
1.妨害自由意志嗎?
2.或是:不刪的話,就有負面的影響?
原文由 Checko 於 2007-8-27 08:56 發表
真是不明智的動作,要是這一篇被推到 Hemi 或是 funP 上,這個"兩面手法"引起的討論就更多了,這樣..倒不如讓這篇"沉睡"在2年前的舊文中。
商家這樣作真是因小失大呀。
原文由 jeff8liang 於 2007-8-29 05:43 PM 發表
現在一切說開了,您說明耳機已經丟了,也沒有發票等証明。
敝公司也明白,天下無白吃的午餐,
我們希望您主動刪掉此次篇文章,同時提出以下方案。
原文由 Jerry 於 2007-8-29 22:36 發表
還是想刪掉文章而以,三年前的舊事,是你自己要再提出來的,你不再回應,這件事忘掉的人就忘掉了。
PIL也非一個營利為目的的網站,用那種口氣發PM,任誰看了都會不舒服。
看來三年前的舊事件會更熱門了。
原文由 拿波里昂 於 2007-8-30 09:45 發表
『保留追訴權』一詞在10年前就在媒體上強力放送
當時讀法律系的朋友還跟我說沒有這個名詞
後來看到電視上越來越多人這樣講
甚至連一些名律師都這樣說之後
大概也約定成俗啦~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7-8-30 09:58 發表
有時候是說給當事人/外面的人聽啦~~~
跟當事人講太多,搞不好會讓他以為:你倒底行不行?!
為了省麻煩,就用當事人/外面的人聽的懂得話講給他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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