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MisLIFE 討論區

標題: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列印本頁]

作者: mirorman    時間: 2005-6-28 17:18
標題: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法新社華盛頓二十七日電)美國最高法院今日為防止網路盜版注入一針強心劑,判定用來作為線上檔案交換(P2P,peer-to-peer)的軟體業者,將必須為可能發生的侵權負起責任。

詳見: http://news.yam.com/afp/computer/200506/20050628450045.html.
作者: tales    時間: 2005-6-29 01:03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如果是開放原始碼之類的集體創作呢?
作者: mirorman    時間: 2005-6-29 02:27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Originally posted by tales at 2005-6-29 01:03 AM:
如果是開放原始碼之類的集體創作呢?

我想你是指"如果P2P軟體是開放原始碼之類的集體創作"吧?

我認為比較合理的說法是指提供P2P平台或Server的業者須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所以不論是否為開放原始碼的P2P軟體, 不論是集中式或分散式Server, Server的提供者必須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完全沒有Server的, 大概就是在使用者之間直接交換與找尋資訊, 這時候的侵權行為就是使用者自己負責.

以往提供P2P Service的業者總是以"我只是提供一個平台或環境", 就想把使用者(第三方)的侵權撇乾淨. 根本就是狗屁說法, 沒有那麼多非法的內容, P2P根本沒有市場.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29 03:59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不知是通殺所有 P2P,或是只限有 C/S 架構的?
作者: simonpeng    時間: 2005-6-29 05:55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我對軟體不是很懂,但是一般的 IM 不是也有 P2P 的功能嗎?
還是這是我對軟體認識不足的錯誤?

而且要 P2P 軟體為第三方侵權負責,這個邏輯我覺得怪怪的。
生產槍枝,刀械,棍棒的廠商不就都要為殺人兇手負責,
應該是要抓侵權的人而不是抓提供工具的人。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05-6-29 06:50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基本上,美國的著作權法早已偏向保護賣方,因此....B)B)B)
作者: mirorman    時間: 2005-6-29 12:59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Originally posted by simonpeng at 2005-6-29 05:55 AM:
我對軟體不是很懂,但是一般的 IM 不是也有 P2P 的功能嗎?
還是這是我對軟體認識不足的錯誤?

P2P是Peer to Peer, 只是一種分享或找尋資訊的方式.
IM的P2P所要找尋的資訊, 可能只是使用者的位置.
但是像ezpeer, kuro, emule之類的, 則是被大量用來分享非法的內容(影片, 軟體, 音樂).

而且要 P2P 軟體為第三方侵權負責,這個邏輯我覺得怪怪的。
生產槍枝,刀械,棍棒的廠商不就都要為殺人兇手負責,
應該是要抓侵權的人而不是抓提供工具的人。

就像我說的, 目前大部分的P2P被廣為使用在分享非法的內容, 如果提供P2P平台的人不能管理使用者的行為, 就應該要負責. 而不能只是一邊賺使用者的錢, 另一邊又把法律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舉個例子, 開pub的人明知生意好是因顧客在店內開搖頭party, 又不禁止, 這樣開店的人要不要負責. (例子可能舉得不好).
作者: maxi    時間: 2005-6-29 17:25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在這個CASE.我只能說唱片公司和電影公會的斧鑿痕跡相當明顯
這個法律懲罰的不是犯罪行為人而是提供環境的第三者
在我眼裡還蠻可笑的...
EX. 難道租我家房子的的房客在家殺了人我要去賠錢然後蹲苦窯嗎?


非法P2P流行的原因是因為當年沒有合法的平台架構流通數位音樂
當初 NAPSTER關門後P2P也沒有萎縮的現象就可以說明立法禁止是毫無作用的|)
作者: bartslin    時間: 2005-6-29 18:07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顯然這種「連坐法」是要讓 P2P 業者一併負起管理使用者的責任。
可以想見 P2P 業者可能生意大受影響,或是慘一點就關門大吉。
作者: mirorman    時間: 2005-6-29 22:00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Originally posted by maxi at 2005-6-29 05:25 PM:
在這個CASE.我只能說唱片公司和電影公會的斧鑿痕跡相當明顯
這個法律懲罰的不是犯罪行為人而是提供環境的第三者
在我眼裡還蠻可笑的...
EX. 難道租我家房子的的房客在家殺了人我要去賠錢然後蹲苦窯嗎?

非法P2P流行的原因是因為當年沒有合法的平台架構流通數位音樂
當初 NAPSTER關門後P2P也沒有萎縮的現象就可以說明立法禁止是毫無作用的|)

我想這裡說"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是說除了使用者違法要罰之外, P2P軟體(或是我說的提供P2P Server者)<font color=red>也</font>需要負責.

現在要罰業者的原因是因為: 大家明知上面流通的東西大多是違法的, 業者卻只想賺錢卻不願加以管理與負則.

違法的行為不能因為立法禁止無作用就放任不管.

[ Last edited by mirorman on 2005-6-29 at 22:02 ]
作者: S.Snake    時間: 2005-6-30 07:44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生命會自己找出路,網路是無法管控的,除非政府盯住所有ISP,全面過濾網路內容,這種事也不是沒有國家幹過...
作者: diclee    時間: 2005-6-30 08:05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不是有傳出HINET等ISP有在鎖動物及變態的動作嗎?
為此還進了新機器~
作者: maxi    時間: 2005-7-1 01:21
標題: Re: 蕃薯藤-新聞-美最高法院: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Originally posted by mirorman at 2005-6-29 22:00:

我想這裡說"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是說除了使用者違法要罰之外, P2P軟體(或是我說的提供P2P Server者)<font color=red>也</font>需要負責.

現在要罰業者的原因是因為: 大家明知上面流通的東西大多是違法的, 業者卻只想賺錢卻不願加以管理與負則.

違法的行為不能因為立法禁止無作用就放任不管.

[ Last edited by mirorman on 2005-6-29 at 22:02 ]

有趣的是在itune music store出現之前沒有音樂廠商願意提供合法的數位音樂
當年NAPSTER大可成為第一個合法平台的...可惜沒有音樂廠商願意合作.
等到今天數位海嘯淹沒CD市場他們也不得不屈服在ITUNE之下啦|)

至於違法的行為我認為當然要管, 不過要管的也是犯罪的行為人吧??
連家人和房東都一起處罰是不對的




歡迎光臨 PALMisLIFE 討論區 (http://f.pil.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