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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電話行銷一定要顯示號碼保留錄音 [列印本頁]

作者: funnyto    時間: 2005-8-10 23:21
標題: 電話行銷一定要顯示號碼保留錄音
電話行銷一定要顯示號碼保留錄音
不少銀行為推銷信用卡或現金卡,拚命打電話向民眾推銷,氣惱的是,這些推銷電話往往無法顯示號碼,受話人一時間無法判斷該不該接,這種情形已經讓許多人不勝其擾,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今(94)年8月1日訂定發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將發話人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顯示於受話人之接收設備,且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發話之目的、發話人、電話行銷業者及其所代表之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人,讓受話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接受電話行銷。倘若受話人表明不願接受電話行銷後,業者不得再以煩擾之方式為商品或服務之推廣。公平會強調,如果透過電話行銷成立契約時,業者也必須保存錄音紀錄或書面契約,避免將來實務爭議與執法困擾。
公平會也明文規範五種行為違反電話行銷之公平交易秩序,包括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及數量;不實陳述關於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限制條件;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服務的限定時間優惠價格;不實陳述關於贈獎活動內容或其與行銷標的關連;攀附慈善或公益活動等。此原則將在3個月的緩衝期後正式實施。如業者違反電話行銷處理原則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台幣2千5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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