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willyhuang 於 2006-10-24 12:47 發表
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原文由 kentdong 於 2006-10-24 13:23 發表
不過漏水的處理是最難的,如果屋齡超過15年以上
其實屋頂應要重新處理
有些是實在找不出原因,乾脆在上面加上棚子擋雨
原文由 cls426 於 2006-10-24 13:41 發表
「約定使用」並不能包括加蓋「佔用」吧,況且漏水的屋頂屬於加蓋部份,管委會負責的應是大樓的頂樓,也就是你的地板部份,所以認定上難獲得多數人同意。管委會願意出一半應已考慮人情問題,我覺得已很不錯了。
原文由 Harvey 於 2006-10-31 19:53 發表
那個是最後的手段。
但是既然依法有據的話,還是可以努力跟管委會溝通~
重點是說,如果管委會不處理的話,一旦因為樓頂漏水造成住戶內部的損失的話,住戶依法可以要求賠償。
原文由 nancyst7412 於 2006-11-1 06:41 發表
說這些都沒用的,重點是管委會是漏哪修哪,告不贏的,你的建議只能用在不處理的管委會,但是不處理的管委會,收的到管理費嗎
由於日曬雨淋,熱脹冷縮屋頂防水層約5 ~7年自然會產生漏水, 樓主別想太多,直接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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