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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列印本頁]

作者: skyhark    時間: 2006-11-25 15:57
標題: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請問各位一件不了解的事情, 大樓的車位分為所有權及使用權兩種, 所有權一定是有所有權狀證明自己的所有權, 但若是僅有使用權的車位呢? 哪種文件可以確保車位的使用權呢?

本人目前和台灣一家大的仲介公司在方面非常大的岐見, 由於該車位的所有人因欠稅而被國稅局限制登記無法轉讓, 所以購買合約中註明車位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仲介公司主張車位的使用權只由管委會出具證明即可證明其使用權, 但我認為既然被國稅局限制登記就有可能會有被法院強制執行的一天, 屆時如何可以確保我車位之使用權?

現在仲介公司以沒收訂金做要脅, 真讓人感歎無權無勢的悲哀

請教各位, 或是提供可以找到確切答案的方向

謝謝
作者: palmPeter    時間: 2006-11-25 16:18
標題: Re: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感覺起來車位的所有權不在這次合約中,如果房價在你接收的範圍內.那何不換個角度想,有個免費的暫時車位使用.

無權無勢的悲哀? 很多事情跟權勢無關,仲介公司應該也沒有用權勢對你如何?
如果你覺得仲介刻意隱瞞可以主張合約無效.
作者: skyhark    時間: 2006-11-25 16:43
標題: Re: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合約中所說的車位使用權在我的認知應該是永久的吧? 而且在當初的房價是含一個車位的使用權的, 在我主張無效的同時仲介即以沒入訂金做為要脅,

所謂的悲哀在於消費者必需花時間和精力和這些擁有大批法務人員的公司週旋, 只為了取回屬於自己的金錢
作者: palmPeter    時間: 2006-11-25 17:13
標題: Re: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在簽約之前以定要審慎阿.對於有疑問的地方不能馬虎.
不然一定簽約之後,很多麻煩事也跟著來.

小弟不是法律人員,只是出個主意,希望對你有幫助.
請賣方或是仲介提出"使用權"證明,為妨口說無憑請以書面方式的證明
最好有法院公證,不然如何保障你的權利.
如果不能提出證明,那合約中所著明的項目就無效.應可主張合約無效
===============================
你PO的文章中就有提到使用權的證明了,不過我想這應該是你跟仲介
最大的爭議吧..:<

[ 本文最後由 palmPeter 於 2006-11-25 17:17 編輯 ]
作者: jjsaa    時間: 2006-11-27 11:45
標題: Re: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不懂的是   管委會又沒有車位所有權,如何就其沒有的東西,准你使用?

又如果國稅局/行政執行處將該車位拍賣(如黃x中的例子財產被拍賣),如你又如何能繼續使用該車位?

就如PalmPeter兄所言,你在這次的買賣中是不含車位的。我想仲介是想要成交,而提出有一個可免費使用的車位,好使案子賣像佳,好成交吧。

建議自己到地政機關將該物件的謄本請出來,將物件的真正狀況搞清楚,不要只聽仲介單方之言。大樓規約也建議先看一下。先了解未來的權利及義務。

[ 本文最後由 jjsaa 於 2006-11-27 11:48 編輯 ]
作者: achen    時間: 2006-11-27 12:06
標題: Re: Re: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原文由 skyhark 於 2006-11-25 00:43 發表
合約中所說的車位使用權在我的認知應該是永久的吧? 而且在當初的房價是含一個車位的使用權的, 在我主張無效的同時仲介即以沒入訂金做為要脅,


這整件事看起來很奇怪,

1.
我只聽過房價含購買車位的價錢, 沒聽過房價含車位的使用權, 如果真的是只有使用權, 那是不是就和租貸一樣的意思?  你購屋的價錢有提到這部分的單獨費用嗎 (用另一個角度說, 如果你跟他們說不需要車位, 那價錢會 go down 嗎?)

2.
如果車位的所有人欠稅的問題解決之後, 這車位是 (1) 歸國家, (2) 歸仲介公司, 還是 (3)歸你?

(1) 和 (2) 的話你就沒得坳了, 因為畢竟這車位從頭到尾都不是你的, 被收回之前就當成是租或是免費的車位使用吧.

(3) 的話你要確定價錢先談好, 以免到時後被大敲一筆, 當然他們現在不能賣你, 也不會請你付清, 只是當這車位可以賣的時候, 不要原本 200 的行情變成 300 .....
作者: minghsu    時間: 2006-11-27 12:49
標題: Re: 哪種文件才可以證明車位的使用權???
這個交易有問題,買"使用權"做什麼?只會造成未來不必要的困擾。
只要被限制登記後,不動產就不能移轉了。將來如果被拍賣的話,你絕對無法對抗法院?

一般沒有獨立權狀的話,也會在共同使用的持分增加一些面積才對,管委會只是依照所有權作登記而宜,沒有那麼大的權利吧。

這樣的交易,未來不確定因素太多,非常不認同。想想不如用租的,比較沒有爭議。
作者: 天涯過客    時間: 2013-7-4 01:22
有段時間住集大樓建築法規有規定停車位不以分割獨立產權買賣,而是以多戶共同持有某個建號的停車空間,然後建商以「分管協議書」的方式指定某車位為某人專用。這樣的方式車位購買者為和多人共同持有一大塊停車場面積,但自己所有的車位也是和其他那些共同持有人共有。只是使用權是約定專屬於購買者專有~~~這有個法律名稱叫做約定專用。以這樣的模式買賣的車位您有停放車輛的專屬使用權~~但是是和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所有權~~所持有的範圍不只您自己的停車位面積~~而是那個建號的一大片停車場面積!!也可以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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