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外票據有效期限大部份為六個月,美國地區付款之支票(無論係銀行、公司或個人簽發),有效提示期亦為六個月,除非在支票上有特別註明其他的有效期限,如一年內提示有效(Void After One Year)、或三個月等。
(2)旅行支票無提示期限。
(3)美國政府簽發之國庫支票,自1989年10月起期票面均有「Void After One Year」字樣,即受款人須在發票日起一年內提示。此外,此類票據一定要以Cash Letter之方式收取款項。
(4)美國郵局出售之郵政匯票(Postal Money Order),自1995年7月起,其正面右下角均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樣,係因郵局對購買者並不保留任何記錄,美國政府為防制違法及販毒集團以此進行跨國洗錢而有此規定,故不可承作。惟美國郵局出售之另一種特殊之國際郵政匯票(International Postal Money Order)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