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viso 於 2007-4-16 12:02 發表
天啊,笑到流淚.....雖說和馬大不熟,不過很想調侃一句:「令尊是奉令堂之命去搞破壞的嗎?」
開玩笑歸開玩笑,依我看馬大以後可能得先去公證再補辦婚宴,這樣狀況應該不致於太大才對。
原文由 matika 於 2007-4-16 15:26 發表 引用:
原文由 tkjoseph 於 2007-4-16 15:18 發表
這點我絕對相信(點頭如擣蒜)
最近也在忙結婚的事情,matika一起加油吧。
PIL集團結婚??
原文由 Roco 於 2007-4-16 17:59 發表
等我女友牙齒矯正完 才會考慮結婚的事 (這段時間 就不用擔心被逼婚嘍~)
原文由 GeorgeS 於 2007-4-16 17:43 發表
看來是暫時擱置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328/4/c68f.html
法部盼儀式婚與戶籍法同時修正
為符合世界潮流,法務部經多年研修,始將民法親屬編的「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但行政院 ...
原文由 camel 於 2007-4-16 18:13 發表
這...感覺很不重視喔~
雖然說只是拜訪不是提親,雖然結婚後可能可以選擇遠走他鄉而雙方家長見不到面(makita兄的家業主力應該都在中國),但是這樣的狀況外的情形實在很難請女方家人多擔待吧...
大家換個角度 ...
原文由 viso 於 2007-4-16 12:02 發表
天啊,笑到流淚.....雖說和馬大不熟,不過很想調侃一句:「令尊是奉令堂之命去搞破壞的嗎?」
開玩笑歸開玩笑,依我看馬大以後可能得先去公證再補辦婚宴,這樣狀況應該不致於太大才對。
原文由 matika 於 2007-4-17 00:21 發表
看到achen說得12禮, 我頭皮發麻, 不過我門男女兩方並沒有這麼多古禮好遵循就是.
我跟女有的天真想法是:
不必迎娶, 事前公證後就辦喜宴, 也不拍婚紗, 也不會在喜宴中換個5-6套禮服.
這樣有可能嗎?
原文由 Yada 於 2007-4-16 08:52 發表
其實很多禮俗,特別是男方給女方的,並不是女方說部需要就不需要,
因為,如果很多男方長輩,認為,如果沒有送XXX項鍊,聘金,XXX禮,
就顯得我們家(男風)小氣,沒派頭。
我當初也是想說12禮全免,金銀首飾全免,女方也ok,最後是我爸媽堅持,
我也只好認,最後隨便買了一些不起眼的首飾,有是十來萬,
其實我真想馬上去金飾店把她賣掉。
真希望有人可以有出租結婚金飾的服務。
免得這些不會帶,只有打仗的時候值錢的金飾,放在家裏浪費
原文由 matika 於 2007-4-17 00:21 發表
看到achen說得12禮, 我頭皮發麻, 不過我門男女兩方並沒有這麼多古禮好遵循就是.
我跟女有的天真想法是:
不必迎娶, 事前公證後就辦喜宴, 也不拍婚紗, 也不會在喜宴中換個5-6套禮服.
這樣有可能嗎?
原文由 iZERO 於 2007-4-17 01:14 發表
在婚禮籌備初期,就因為跟長輩的理念不同而翻臉
後來他就立志做個只負責當天到場的新郎,自己的朋友一個也沒邀去婚禮
(結果當然每個長輩講的都不同,那場婚禮當然是亂烘烘,不過他父母也只好自己摸摸鼻子算了)
然後,他和他老婆再自己辦一個小型的宴會,按照自己的想法,宴請自己的好友
當然辦得相當溫馨成功
原文由 Yada 於 2007-4-17 01:19 發表
深表同感,我也是這樣,
我朋友都來訂婚,因為訂婚是隨我跟我老婆稿。
結婚除了伴郎,沒有任何我的朋友到場。
結果呢,跟你一樣, 雖然無法完美,不過很滿意。
原文由 matika 於 2007-4-17 00:21 發表
看到achen說得12禮, 我頭皮發麻, 不過我門男女兩方並沒有這麼多古禮好遵循就是.
我跟女有的天真想法是:
不必迎娶, 事前公證後就辦喜宴, 也不拍婚紗, 也不會在喜宴中換個5-6套禮服.
這樣有可能嗎?
原文由 matika 於 2007-4-17 00:21 發表
看到achen說得12禮, 我頭皮發麻, 不過我門男女兩方並沒有這麼多古禮好遵循就是.
我跟女有的天真想法是:
不必迎娶, 事前公證後就辦喜宴, 也不拍婚紗, 也不會在喜宴中換個5-6套禮服.
這樣有可能嗎?
原文由 matika 於 2007-4-17 00:21 發表
看到achen說得12禮, 我頭皮發麻, 不過我門男女兩方並沒有這麼多古禮好遵循就是.
我跟女有的天真想法是:
不必迎娶, 事前公證後就辦喜宴, 也不拍婚紗, 也不會在喜宴中換個5-6套禮服.
這樣有可能嗎?
原文由 Yada 於 2007-4-17 01:14 發表
下面這一張圖是準備結婚初期的甘特圖,參考就好。請千萬別向我一樣,稿這個,浪費時間,在心中盤算一下就好。套句太陽浩劫的台詞結婚就像"太陽的中心一樣,變數限大,無法預測"
原文由 大鳥博德 於 2007-5-5 12:57 發表
依據現行法令
男女雙方在現場超過4個人的場合
由男方或女方口頭向對方邀婚,經由對方口頭同意
而在現場的另外2人以上之不相干人等見證(包含路過聽到或看到能為舉證行為者)
即推定男女雙方已結為法律上有效之夫妻
先前有一個實例
一對情侶在同學會的場合中
男方在同學的慫恿下鼓起勇氣向即將出國深造的女方求婚
男子:妳願意嫁給我嗎?(臉紅)
在現場師生及路人熱情的鼓譟下
女子:...... YES!(嬌羞)
之後女子便出國唸書,雙方等待女子學成歸國後即成就終身大事
========= 光陰似箭 ========== 歲月如梭 ==========
女子學成歸國不僅帶回文憑還帶回一個老公!
留給男子的伴手禮只有溫柔的一句:對不起。
苦守婚約的男子一狀告上法院,女子以重婚罪敗訴
只因為數年前的同學會現場有太多太多的見證人
一場輕鬆簡單的同學會,亦或是小貓二三隻的路邊攤
都有可能成為「儀式婚」的案發現場
原文由 viso 於 2007-5-6 18:00 發表
不過我覺得這部份有瑕疵吧?若是在同學會上起哄鬧也算數的話那太扯了,至少構成要件是要穿著禮服,有收發禮金的事實等等的,若這樣也算的話要娶老婆就不用為了儀式傷腦筋了.....這判例簡直是福音哪,只要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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