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進口上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僅供自用,無從事販賣行為。
依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違法者依電信法第65條及67條處罰緩新台幣10-50萬元(低功率射頻電機)及3-30萬元(電信終端設備)
以上切結事項正確屬實,如有錯誤或虛偽不實,願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切結人簽名及蓋章:(頇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之章或機關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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