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稿單位 * 國民教育司
* 單位聯絡人 * 吳林輝
* 發布日期 * 9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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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明(98)年元月發放消費券,可否用於繳交學校學雜費、營養午餐等項目,教育部12月16日表示,凡學校教科書、制服、營養午餐、交通費等代收待辦項目,或者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物品,因其合作廠商具備「營業人」身分,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因此在廠商同意收受的狀況下,在學校是可以使用消費券的。其他未具體條列項目,雖無合作廠商,學校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但可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流通,若學校考量學生家長經濟條件及便利性,願意收受消費券,法令並沒有限制。
對於大家關心是否可以繳交學校學雜費的問題,教育部表示,因公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收入,涉及學校年度歲入預算之執行,都是經過民意機關審查通過的,所收學雜費必須結繳國庫,所需支出則編列預算支應,但依據財政部所訂「振興消費券兌付辦法」第三條規定:「持消費券向辦理兌付金融機構兌領款項之營業人,應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1日前申請兌領」,第二款「營業人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由於學校並非為營業人,依法無法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所以受限於預算相關法規,公立學校學雜費之收取,無法以消費券抵用。
至於私立學校部分,則考量且學雜費多用於學校人事或校務運作經費,校方在後續轉消費流通上,也將面臨非常大的技術困難,因此並不宜使用消費券繳交學雜費。不過,學校除了收受學雜費外,尚有代辦相關費用,如支付對象為有營業登記之廠商者,在廠商同意收受的狀況下,是可以使用消費券的。
教育部強調,消費券使用於學校的議題,受到各界關注,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20次教育文化委員會還曾於12月11日決議:請教育部積極爭取讓學費或營養午餐能納入消費券使用範圍,教育部特別於在12月12日行政院經建會召開的實施辦法草案會議當中爭取,決議為學校原則得收取消費券,但因非屬營業人,僅能轉消費使用,其實施細節由教育部另行開會研議。因此,為求審慎起見,教育部特別於日前邀請行政院經建會、財政部、金管會及部內各相關司處、大學校院協進會、縣市及學校代表研商,做成下列結論: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所繳交之學雜費,因非屬「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所規範必須使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捐贈範疇,且依據「振興消費券兌付辦法草案」規範,學校非為營業人,無法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考量學雜費涉及學校歲入預算之執行,且學雜費多用於學校人事或校務運作經費,校方無法再轉消費流通,是以學雜費部分不宜使用消費券。
二、學校相關代收代付項目諸如教科書、制服、營養午餐、交通費等以及員生消費合作社,因合作廠商具有營業登記,具備「振興消費券兌付辦法草案」之營業人身分,得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之廠商,在廠商同意收受的狀況下,得使用消費券。其他未具體條列之項目,如學校及合作廠商考量學生家長經濟條件及便利性,願意收受消費券,雖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流通者,則不在此限。
三、為考量學生學期繳費單據均包含雜費及代收代付項目,如有意持消費券繳費之學生,得持單據向學校出納組繳費(僅可繳說明二項目),如學校收取過多之消費券,超過學校零用金上限者,得向附近金融機構租借保險櫃存放,惟租借保險櫃所需租金,則協商由學校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補助。
四、為方便學校調配人力,學校出納得限制持消費券到校繳費期限,繳費期間如有加班事實,得核實申請加班費,且不受每月20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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