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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奇怪的菸害防治法---到底是誰定的法!? [列印本頁]

作者: vic0001    時間: 2009-1-21 18:40
標題: 奇怪的菸害防治法---到底是誰定的法!?
最近有客人要我們代購日本的電子香菸
才發現台灣幾乎沒有人販售
後來找了一下條文才發現菸害防治法內有這樣一項法條

[fly]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fly]

我實在搞不懂是什麼人訂的法律?
可以販售香菸
卻不能販售跟香煙外觀相同的其他商品
原因竟然是這種商品具誘導性?

就是說可以賣陽具蛋糕,五星旗糖果,裸女蛋糕等
卻不能賣香菸糖(小時候應該很多人吃過)

真是神奇的法律.........
作者: xdavid    時間: 2009-1-21 21:26
嗯, 之前同事們閒聊也是在笑這條...XD
作者: QEKJORSVE    時間: 2009-1-21 21:52
怕小孩子從小玩到大,覺得這樣很酷?
作者: orson    時間: 2009-1-21 23:14
這會不會是XX基金會當初在推動立法的時候想到的自認是 釜底抽薪 的條文?
廣告禁不掉 買賣禁不掉 就想讓長的像的都消失


香菸糖的製造商 以後就只能說是做脆笛酥形狀囉?
作者: Ruronimomo    時間: 2009-1-21 23:18
菸害防治法我是沒有拜讀,不過不知道有沒有限制電視或是電影中出現抽菸的畫面....
作者: viso    時間: 2009-1-21 23:41

香菸糖的製造商 以後就只能說是做脆笛酥形狀囉?
orson 發表於 2009-1-21 23:14


有創意一點的,學「正露丸」做個喇叭形狀的,不知道會不會罰哦?
作者: ychao    時間: 2009-1-22 03:54
電子香菸如果被歸類為「醫療器材」的話,代購進來問題會更大條吧?
小弟倒是覺得,做香菸玩具本來就有很大的爭議,從小潛移默化的力量不可忽視啊。
作者: xdavid    時間: 2009-1-22 08:50
其實我覺得不會, 小時侯吃過不少香菸巧克力, 不過也從沒想因此去抽香菸, 會抽菸多半是受同學或同事影響才會去抽.
脆笛酥應該不可以賣, 我就看過有人好玩叨著它當雪茄來玩, 代表它會讓人聯想到菸類, 白色/黃色筆桿原子筆也應下架
作者: GeorgeS    時間: 2009-1-22 09:12
那我建議煙商把煙做成 RAM module 的樣子,
這樣我們就沒有電腦可以用了
哈哈哈
作者: vic0001    時間: 2009-1-22 11:47
不能說外型類似就要禁止
那玩具槍,玩具刀劍這些呢??
不是更具誘導性

這些反而可以製造,販賣...
真是不懂制定法律的人的腦袋!
作者: viso    時間: 2009-1-22 17:52
基本上會不會抽煙跟形狀無關,而是跟環境有關,家裡有人抽煙或是同儕間有人抽煙,耳濡目染之下就被牽著去學抽煙了,我國中時也是一堆同學聳恿我抽,我就是偏不抽,笑讓他們笑,我不會少塊肉,不會抽煙不代表就是「東方不敗」不是男人。

記得看過羅賓威廉斯演的「風雲人物」裡,主人翁的經理(克里斯多佛-華肯 飾)是個大煙槍,當女主角「蘿拉琳妮」問他為何煙抽這麼大時,他的回答蠻讓人震驚:「在他那個年代,電視廣告裡,連醫生都說抽煙有益」,這也是煙害防治為什麼在美國歷經這麼多年的奮鬥才能走到今日的成果,就連「不願面對的真相」的高爾,他父親以前也是種菸草的。

煙害防治法的用意,就是使「禁煙」成為一股浪潮、成為全民運動、進而成為「普世價值」,我想它的立法用意在此吧?
作者: player    時間: 2009-1-22 18:00
菸害防治法我是沒有拜讀,不過不知道有沒有限制電視或是電影中出現抽菸的畫面....
Ruronimomo 發表於 2009-1-21 23:18

我也沒看過,目前應該是沒有,若真的有的話,也有以下途徑可解決
1. 打馬賽克好了.
2. 只有壞蛋那一方可以抽煙.
3. 壞蛋那一方不是被好人終結掉,下場都是在醫院掛掉.
作者: james2mac    時間: 2009-1-23 00:01
不知道這邊可以團購嗎?
作者: vic0001    時間: 2009-1-23 11:43
14# james2mac

不知道在這邊團購會不會被抓去關或罰款....
作者: egegtgtg    時間: 2009-1-23 11:46
12# viso


我覺得其實也不一定。
我爹從我出生到他躺進棺材裡都煙不離手,我家裡的兄弟姊妹沒有一個抽煙的....
有時候會有模仿是有可能啦,但是我覺得並不是那麼容易模仿。
作者: czh    時間: 2009-1-23 11:47
本來海賊王的香吉士出現只是旁邊加警語
現在可能要打馬賽克了
作者: xdavid    時間: 2009-1-23 16:10
那日劇Hero應該要禁播了...XD
作者: 苦力爺    時間: 2009-1-24 07:53
14# james2mac

不知道在這邊團購會不會被抓去關或罰款....
vic0001 發表於 2009-1-23 11:43


第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作者: viso    時間: 2009-1-26 00:04
16# egegtgtg

這我覺得就是教育和「信念」的問題了,當你認為抽煙是不對的時候,你可以不跟著人家去學抽煙,但若覺得抽煙很帥的話那就會去學,也有的人是因為職業(當業務)的關係而學抽煙。以我和我認識的親友為例,長輩們絕大部份都有抽煙,但是我們這些下一代卻都不抽,基本上這就要看個人堅不堅持了。

菸害防治法我是覺得有必要禁煙,畢竟有的人吸了二手菸會致癌,學習尊重他人,從禁煙開始做起也不錯。
作者: willyhuang    時間: 2009-1-26 02:12
香菸糖現在得要改名稱了。
也曾經跟國健局一堆官僚周旋過(當初事務所是受託研究單位),
國健局的制式說法是,
因為如果讓小朋友從小接觸這些東西,
日後耳濡目染,就很可能會染上拿煙的習慣,因此必須要禁止。
據說有報告支撐這項說法。(不過我們沒看過,因為身為受託研究單位,只是要幫委託機關背書而已...)

禁煙的標準,我個人始終是認為,在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應該是自由的。
不幸的是,立法以及戒煙團體希望的標準,卻是高過此一界線的。
作者: willyhuang    時間: 2009-1-26 02:19
對了,原PO問到電子菸為什麼沒人賣,
這點倒跟國健局、菸害防制法比較無關,而是跟藥政處比較有關。

因為電子菸一旦宣稱可以幫助戒煙,就涉及療效,之前衛生主管機關特別為此有發函,表示此種商品是不允許的。
現在如果要處罰,也會是依照藥事法來處罰,因為藥事法的罰則是比較重的。

http://tw.mb.yahoo.com/auction/n ... nce&mesg_id=662
作者: color1    時間: 2009-2-2 17:33
本文最後由 color1 於 2009-2-2 17:42 編輯

以我跟公務單位打混多年經驗
他們想法我們是不會懂
安逸生活.優厚退休金.有錯也是大家的錯.反正單子上按了幾十個人的章
大事小事都是廠商的事..........打電話call廠商就對了
合約錯了也是廠商吸收
作者: azazabc123    時間: 2009-2-5 21:33
我第一次看到也嚇一跳,不過接下來的是笑聲...
據說是怕兒童會覺得這樣很酷而誘使他們抽煙?
那以後新聞播立法委員們摔麥克風跟噴口水也要馬賽克囉?[洋蔥time]
作者: simonpeng    時間: 2009-2-6 11:58
所以這條法律是訂來給人違法用的。

我是不抽煙的人而且也是很討厭煙味的人,
不過我不會把抽煙的人當作鬼來看,
推動禁煙、戒菸是很好的事也是很好的政策,
不懂的是為甚麼每次好的政策,
政府總是作成爛政策,不管誰執政都是這個樣子。

要推這條法律,很簡單的方式,就是先把菸酒健康捐加上去,
每半年加10~15元,加到一包煙150元的時候,抽煙的人就少很多了,
酒的價格政府稅收也多很多

先推動室內公共場合禁煙,私人場所用宣導的,要大力宣導,
最後才是非個人場所一律禁煙。
作者: azazabc123    時間: 2009-2-7 21:48
我也沒看過,目前應該是沒有,若真的有的話,也有以下途徑可解決
1. 打馬賽克好了.
2. 只有壞蛋那一方可以抽煙.
3. 壞蛋那一方不是被好人終結掉,下場都是在醫院掛掉.
player 發表於 2009-1-22 06:00 PM

現在的兒童對於「死亡」這個概念...只能說他們普遍認為「被脫褲子打屁股」比較可怕。葛屁只是玩笑話。
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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