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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從大陸帶藥物回來的問題(雲南白藥氣霧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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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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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表於 2011-4-4 09:02 |顯示全部樓層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基本上,大陸地區藥品,除非有申請主觀機關許可,
    不然全部都算是第22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全部都算是禁藥,
    只要輸入,就觸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刑度算是很重,
    至於坊間還有所謂「五塔散」、「雲南白藥」、日本藥品在流通,
    是因為第22條有:
    「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所以自己放置托運、隨身行李,自己帶進來而且是供自己使用者,
    是例外許可的,
    但還是要注意法條規定是「自用」,所以認定是否為自用的標準,
    就是數量,數量少,不會有問題,數量多,就會被關稅局、航警局攔下來,
    甚至移送法辦,這種個案在實務上 很常見,很容易觸法,
    至於多少數量是自用,這倒是沒有一定標準,
    大概4、5瓶是自用我想應該沒問題,
    如果一次要帶20幾瓶以上,那可就不一定了...

    至於包裝要不要拆掉,倒不是最重要的關鍵,
    拆掉包裝應該是為了規避檢查,
    如果數量真的超多,
    就算把包裝通通都拆掉也是違法...

    另外,寄包裹也是不行,
    因為與藥事法第22條的例外規定不合,
    不算是旅客自己帶的,
    用包裹方式郵寄而沒有發生問題,
    是因為數量不是很多,查緝人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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