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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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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4:00 |顯示全部樓層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這個~ㄟ~可能又要重頭講起了!

    只能說,別相信記者所寫的,這種片面擷取部份資訊的報導方式是很差勁的!這件案子的道理,並不是像記者所說得那樣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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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4:55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那就麻煩您作點好事吧。用這新聞裡的幾個詞條當貢品去拜谷歌大神,似乎沒有甚麼回應。
    另外,您認為這個案子判決OK的理由是否可以開導一下?

    在下怎麼想也覺得闖紅燈在先,就該背負第一肇事責任。除非能夠 ...


    其一:侵權行為是論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有否過失的評價,跟行政規範法令的違反並無絕對地關聯性!
    其二:就法規範目的而言,紅綠燈的警示不是為了防止車禍,而是為了保持交通秩序,防止車禍跟保持秩序是兩碼子事,因此,闖紅燈不等於有過失!
    其三:如果不懂,請上法律系痛苦四到五年(加研究所再痛苦3年半),唸完所有的基礎法理論後(或專題),就會懂!

    補充:就算很用功痛苦地唸完,也不見的會懂,有時算是已經瘋掉了,我算是把所有法理論唸了幾十遍之後,才略有小小的心得。
    另,業界有一句名言:當妳念到覺得你已經快要瘋掉的時候,妳就會考上了(律師或法官)。

    其四:基本上,講這些都是要收費的!

    那個~willy兄要不要補充一下啊!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5: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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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5:50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法官的判決是一回事,那要看判決書沒錯啦
    不過,制定法律就是要給大家用的
    搞個神秘兮兮看不懂,或是跟社會想法不同
    要怪誰呢?
    說闖紅燈沒過失,誰會服氣呢?


    這個部份,略有研讀,學名曰:法律社會學。專門探討法律制定與社會間的關係!

    簡單的說,叫與人民法感情不符!
    推論、法感情、神秘兮兮應該是三件分開來討論的事!

    如果回到私刑時代或所謂的自然法時代,例如:殺人者死,盜竊者刑,這種簡單一加一的方式處理人的紛爭,法律人就不用這麼痛苦、花這麼久的時間去學習法律了!但是,這要做確定民眾會服氣嗎?

    制定法律是給人用的:這句話說的好!但是一定會跟(或要跟)社會想法一致嗎?
    我認為:如果社會想法可以有一致性、可常可久的標準,這時法律會跟這個標準一致,(恕我不多贅述,這可能要用五千到一萬字闡述),但是,實際確是不然!

    簡單說到這裡,其實裡面已經含有幾個題目可以寫論文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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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5:55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5:42 發表



    老大,紅綠燈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我倒覺得不論法理、論述(周邊視野…)到底怎麼刁鑽到讓受害者(小貨車車體、駕駛精神受損)在一審要付出這麼大的賠償
    但法律不外乎規範秩序和保障守規矩人的權益為尚。 ...

    唉~
    這是基本的法律推理,叫做「法規範目的說」,我當初花了兩個學年才弄懂(通)這是甚麼。
    我承認我沒辦法說到你了解,上述的說明已經是白話了,請參考!

    立場不同,就無法互動!

    我是就法論法,我相信我有資格說這句話!
    相反地,要是要民眾的立場我會贊同你的話,但是,就一個法律人的立場,是無法說服我自己的!

    如果你可以用法理論推翻我說的,我會非常高興法律界前輩對我的錯誤加以指正,畢竟才疏學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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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6:10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5:50 發表
    bm老大,律法是給人用的
    如果設計或表述得讓人難以理解,實在是失去它的本意

    要唸完法律系4年或研究所2、3年?我倒不這麼認為,現在知識普及,如果不要刁鑽或繞邏輯巷,或根本就是寫錯的話,一般大眾還是有能 ...


    沒錯啦~你說得完全正確!

    我們也不想弄到大家都不懂!但是這個系統成形是已經幾百年甚至千年的事(自羅馬法以來),經過不同文化的推演、消化,變成今天的模樣!大家都看不懂了。
    我記得研究所的時候,老師出了一個題目:為甚麼法律會變成象牙塔裡的學問!那個時候我答不出來,我只是想說,這些民眾用簡單情感就反應出來的事(或以爽不爽為標準)的事情,我們認真看待!當作社會學這門大科學來看待的分支來看待法律。

    一件事情的發生,不是用直覺判斷的,這是我所受的訓練,法律的專業訓練,有沒有爽或不爽的問題呢?我只能說法律人盡量避免 這種情緒的產生!

    我們常說,「這是個法制社會」、或「台灣是有法律的」!
    我不懂的是,突然有一件事發生了,這些老生常談就統統被遺忘了!
    就不用法律去思考了~這種道理或邏輯,我真的不懂!

    難道,法律是在對自己有利或跟自己價值觀相同時的時後才存在的嗎?

    不說了!安安靜靜賺我的錢比較重要!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6: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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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6:19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6:12 發表
    由以上
    我想,我有點知道這個判決的由來了

    還有…法官和律師為什麼難考,只是因為難唸難懂嗎?
    開放員額少才是關鍵-我的認知有錯嗎?
    要唸到幾近瘋掉或痛苦?這不是法律難唸的錯,而是政策使然

    那唸到什 ...

    抱歉,這個表達有誤!造成誤會!
    不過,真的是很難念,同時,國考的時候,每年大概都會有一兩個人在試場崩潰,這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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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6 17:22 發表
    其實我不明白的是, 有什麼科學的根據來支持車主 "沒注意"?
    是 "看起來" 沒注意, 還是因為計算 視角/相對車速/人在車內可視視野/附近外在條件 之下,
    才達成 "車主沒注意外界" 這個 ...


    不好意思!(鞠躬!)職業病犯了!  ~道歉!

    這件事應該是這樣說的!
    這在法庭上屬於雙方攻防的重點,翻譯成白話!就是電影中常看見的舉證問題!
    就是看誰說得有理,誰贏!
    於是乎,一堆證據、專家證人、證人、說詞就出現了,也就是你在電影中常看見的場面!

    有一句老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概可以粗略的描述這種狀況!

    這也是常常會被抨擊司法不公的一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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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7:59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polar168 於 2006-9-6 16:42 發表


    所以, 闖紅燈會罰款是因為違反了交通秩序 =.=a (果然跟我想的不同)

    那...如果是闖了平交道被火車撞死....   => 我不想爭辯, 但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極地兄,更精確的描述是,所謂的法規範目的要從立法目的、立法原意、法學解釋方法中去解釋出來的,所以有多數人所認為的通說意見,但是沒有絕對的說法,所謂違闖紅燈這件事,是這樣說的,設立紅綠燈的目的是在於管制車流及維護交通正常往來上,並不是為了去防止一輛車撞上另一輛車或人,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他會有這種功能,但是,就整體立法目的的規範意義上,並不是主要的立法目的。
    抱歉,我真的沒辦法再說白話一點了!我為了這個問題,用了兩個學年才想通他的真正含義!在上研究所的時候才比較知道要怎麼運用!

    因此,闖紅燈並不等於過失,但是,闖紅燈可以解釋成對環境狀況的一種輕忽因素,絕對不是判斷當事人有無過失的唯一因素,當事人有無過失,仍要綜合各項現狀綜合判斷。
    因此這個部份,會跟一般人的法感情出現差異。

    舉例:無照駕駛撞到人的情況也是差不多解釋方式!有興趣的話,我找時間再說詳細一點!

    那闖平交道呢?
    也視差不多的情形,舉一個極端例子,如果火車在可以煞車停車避免撞到人的情形下,仍然撞到人,而這個人闖了平交道,火車司機仍有刑責跟民事責任的問題。推理同上!
    只是死者為大,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另外,法律論理並沒有一定的答案,這些只是照我就基本法學訓練推論出來的,法官有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或推論,這裡並沒有誰對或誰錯的問題!
    以上。

    ps:整人狀元嗎?昨天我剛看完說~~~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8: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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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9:56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SORRY,不是故意要嗆你,只是覺得你的論述中實在很多地方讓人質疑

    沒問題的!歡迎討論,我說的也不一定對!

    紅綠燈(號誌)的目的,依照「公路法58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所以不只是為了維持行車秩序或順暢吧。至於誰輔誰主,你覺得當初立法會是以什麼為考量?文字出現先後順序或許不能代表什麼,但安全和暢通的確都是號誌的目的

    這邊我說的是通說,也就是一般學者的說法,並且理由方面也可以說服我,如要更精細內容,可以查判決書或教科書,就不贅述了!

    2、在這裡,闖紅燈不等於過失?難道要歸類成故意?:

    這裡不適宜用非黑即白的觀念,是要綜合所有情狀判斷!

    過失的定義照前提者刑法第14條,這才是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如果依照情節比例,是受害者應該去注意不特定、移動中的違法駕駛多呢?還是加害者機車騎士應該多注意號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合法駕駛人或車流為多呢?
    闖紅燈已經是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雖說違法者亦享有一定的權利,但重判受害者30萬,又怎麼是保障合法的過失者權益?
    ※要天天注意非特定、不定時違法加害者可能帶來的自身過失責任,這是法律讓人民安居樂業的本意?

    簡單的說,這是屬於證明的問題,舉證的問題!
    另,關於過失部分並不是像法條中說明的,定義的部分,有興趣可以參考黃榮堅老師、林山田老師的教科書,個人比較推崇黃老師,不過他的刑法法學方法論跟國內主流及實務通說不同,有時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請注意!
    我這裡採的是實務界及通說的三段論法。

    ※仔細看了,還詭異的,這一條開宗明義規範的是汽車駕駛人…?!那機車呢?

    對!如果刑法的法條這麼規定構成要件的話,就是只限定汽車駕駛人,這裡有所謂罪刑法定的問題!
    不好意思!偷個懶,沒去翻六法~~~

    但是行政法令的的話又另當別論,解釋方法與刑法不太相同,主要是行政法令可以擴大解釋範圍,刑法有罪刑法定的問題,所以解釋方法有限制。

    又如果是過失,或你所言「…對環境狀況的一種輕忽因素,絕對不是判斷當事人有無過失的唯一因素…」該告的可能應該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設置單位,而不是小貨者駕駛人
    又…如果某汽車停在合法停車格或靜止在紅燈停止線前,但有個酒鬼駕駛或騎士高速撞上導致死亡,該說汽車所有或停等駕駛人也該負過失責任嗎?


    對!必須綜合所有情狀加以判斷!
    法律判斷事物時的確會令人覺得冷血,原因在於並不會將你受傷或你損失財物等因素加入判斷!因為那和法律的評價,原則上是無關的!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6 20: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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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0:08 |顯示全部樓層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司機兄、極地兄、小小白兄(是嗎?)還有其他先進!
    沒問題的啦~在學校的時候砲火比至還猛,可以從三樓的法律系教室吵到一樓都聽的到,害得學弟妹都不敢靠近教室,嚴重的時候可以搞到院長來關切!!

    我只是多嘴啦,沒別的!還不到年紀就只剩一張嘴的男人啦!
    我也常常會說錯啊~~~~

    剛剛忘記「用文字表達與面對面對談」時,對人的反應及情緒的認知會有誤差這件事,尚請見諒!有冒犯之處,還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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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所以,法律或審判才不是為了發揚真相和正義,最多只能就有限和法官願採信的證據去判
    君不見更高級審判常寫,「因新事證出現」…但這不代表前審判僅有的真實證據就該被糟踏呀
    否則光是誤判或被逆轉的「證據不 ...


    唉~
    對法官而言,老實說,
    還好啦,記點而已,考績不好看罷了!
    目前為止,只要不作奸犯法,職務沒問題(還是終身職喔)、薪水沒問題(還是六位數起跳),可能考績獎金少領一點,升官慢一點!(其實官已經夠大啦)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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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真正對社會有益的法律人,都應該說人民能聽懂的話

    拒絕法律與任何專業的神秘化,才是人類之福


    對!說得沒錯!
    我不敢說對什麼人會有甚麼幫助,最少在「用一般大眾可以理解的語彙」上已經盡了最大努力!
    就我的「法律使用經驗」,我會分成兩種:一種是非專業人士,一種是法律本科生!
    非專業人士通常我只會講結論跟大概的推論,完全不涉及專業學術領域,有時候連專業用語都不會出現,所以每次我會說的非常非常的囉唆,用一句法律專業術語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常常就是要用這麼長的篇幅才能交代完畢!用白話講:「就是要講到你懂!」,但是,真的要追問,就不得不要搬出專業的東西出來了,白話畢竟有其極限,並且,用四年甚至需要用一生研究的東西,很難在短短的時間內,甚或幾百字的短文中,完全交待清楚!

    其實,真要論述的話,以上的爭點,已經是十幾篇甚或幾十篇論文才解釋的完。
    那民眾有沒有必要知道呢?或者說,民眾應該知道到甚麼程度?
    當然是越多越好!

    但是這樣對民眾太累了而且有一點不太必要,所以,這裡的重點應該在於法條文字本身讓人民可以理解,讓人民可以預測法律的走向跟立法目的!

    法律為甚麼神秘,其一:用語簡略(或稱精確)、其二:概念的複雜。
    為甚麼?以我國而言,早年的法曹或學者,文學造詣太好了,又深受德國、美國、日本等留學國法學訓練的影響,開始演繹自己的法學思想,結果就是出現很多生澀難懂得文字跟概念出現。

    舉個例:早些年法律人都會知道一本書,叫刑事訴訟法,作者是陳墣生,書皮是紅色硬皮。
    那本書的特色就是,全部是繁體字,但是加起來你就是看不懂!是老先生寫得不好嗎?不是,那本可是經典,傑作。是我們程度太低加中文不好所以看不懂。

    但是這種現象,在近十幾年已經改變了,出現了你所說法律白話化的運動,可能非業界的人是不知道的或不清楚的,但是,這項白話化思考已經漸漸改變了這個業界,只是外界有無察覺到的問題,也許你們只是覺得有些東西更容易懂了,但,只是覺得是理所當然,但是要改變一個殭了這麼多年的封閉體制,也是花了前輩們多少的血汗,這裡面很多的爭鬥,也許不如「白色巨塔」的戲劇性,但是,也絕非外人所能想像。

    另外,我會道歉的原因,除了我覺得自己衝了點外,也是覺得自己沒做好以上角色,一個解說者的角色,出現了專業的傲慢,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

    另外,要說清楚的是,真的不要用「望文生義」的方式看待法律條文,文義解釋是一種解釋方式,但是不是全部,所有的法律推論都有非常嚴密的思考模式跟推演方式。

    我想這並不是神不神秘的問題,而是適用法條、解釋法律就交給專業人士,至於政府有必要讓人民知道、了解法條中的歸制與規範,讓人民可預測自己行為的合不合乎這個社會的預定標準,我想,問題應該這邊!

    本案,我想已經進入適用、解釋法律的階段,還是交給專業人士吧,至於,社會感情的問題,應該是另案討論。
    以上。

    謝謝KAGEYAMA兄的點名,不過第一、這兩天忙著記者會的事


    不要說「點名」啦~~~
    你才是大喀的,我只是先幫你暖場而已~~~
    而且,你都還沒出手,我只是在前面胡亂揮刀而已!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7 09: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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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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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7 14:02 |顯示全部樓層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maddux1 於 2006-9-7 11:59 發表
    打個岔,
    應該是「陳樸生」老師...不是「陳墣生」老師...
    把這麼有名的老師名字打錯有點不妥...


    哈哈哈~~(真尷尬~~~~)
    今天哭、明天笑、不求有人能明瞭、一身驕傲。
    歌在唱、舞在跳、長夜漫漫不覺曉、將快樂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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