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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易疏失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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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3-2-27 00: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易疏失的項目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了,國稅局針對納稅義務人較易疏失的項目特別彙整說明如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不諳稅法而遭處罰。 
      
    一、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
      
      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業已分居」字樣;如此,當
      
      另一方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時,則以未申
      
      報之一方為違章主體補稅並處罰。但若分居單獨申報時,未載明
      
      配偶基本資料,稽徵機關將會把配偶所得合併向納稅義務人補稅
      
      並處罰。
      
     
    二、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時,不得將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列報為扶養親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他
      
      人列報扶養,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不重複扶養即可列報上述身分
      
      者之子女為扶養親屬。
     
      
    三、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單位寄發之扣繳憑單,
      
      納稅義務人應補辦申報以免漏報該筆所得,致被稽徵機關核定補
      
      稅並處罰。類此情形,納稅義務人應再填寫一份申報書,寫明納
      
      稅義務人正確基本資料,並於所得資料欄填入該筆漏報之所得,
      
      註明「補報所得」,在申報書右上角寫上「第二次申報」及第一
      
      次辦理申報日期、收件號碼等字樣。
      
    四、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扣繳憑單之「所得
      
      總額」金額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情形,致稽徵機關審核後尚須
      
      補稅。
      
    五、納稅義務人若有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應
      
      一併申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
      
      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即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
      
      。如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
      
      除額廿七萬元,而漏未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
      
      罰。
      
    如果還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32111查詢。
      
    資料來源──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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