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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討論] 有人了解"本票"的意思嗎??
我覺得蔡惠琇律師說得還太保守
在我的看法 利用這種手法借錢給別人 本身就可能構成犯罪
而且 若提起告訴 反訴誣告也容易成罪
east_mount wrote:
轉貼kingnet皇家法院http://law.kingnet.com.tw/
一個法律小常識,寄給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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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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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不建議這樣做法,以刑事侵占罪提出告訴,檢察官如查明為民事債務糾紛,還是會不起訴的,這套作法是地下錢莊作法,如果被發現利息過高,告人不成,還會構成重利罪。借錢的時候本來就要自行做好徵信,不建議「以刑逼民」,浪費檢警司法資源,我認為法院並不是討債公司。
蔡惠琇律師 2003/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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