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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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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3 10:28 |只看該作者

Re: [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5-1-2 17:09:
現在好像根本變成在講不一樣的東西了...

我們現在是討論「對 user 的 data mining 是否涉及侵犯隱私權」,right?

另外關於報告資料部份,以點擊率來評估網路廣告的效能似乎也不夠具說服力,因為我們之前看電視、看報紙廣告也從沒去「點」過。我們都會知道感冒買斯斯,但是它當年也沒上網路;我們都聽過貴婦人傳奇,但是它也不是靠網路起家的。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1-2 at 18:45 ]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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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1-3 11:10 |只看該作者

    Re: [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我們現在是討論「對 user 的 data mining 是否涉及侵犯隱私權」,right?


    ok.. 那我想我已經分離了這個問題
    因為對於 user 的資料將不會於 server 端進行任何的 data mining 的動作

    不過我想我的前提以把『server 對 user 的 data mining 動作視為有侵犯隱私權的爭議』
    對於第一方 (接受廣告者) 可以用免責條約來進行,另一方面第三方則不行 <-- 以 GMail 案例來說第三方的問題為爭議的主因
    不過在我提出的方面則兩者都會同樣碰上此點的一律,因此在我提出的方面則是以『伺服器/客戶端的分離來釐清責任的歸屬』


    另外關於報告資料部份,以點擊率來評估網路廣告的效能似乎也不夠具說服力,因為我們之前看電視、看報紙廣告也從沒去「點」過。我們都會知道感冒買斯斯,但是它當年也沒上網路;我們都聽過貴婦人傳奇,但是它也不是靠網路起家的。


    當然這點沒錯,不過因為這能說是其中的一樣評估要素
    我提這點也是主要以這點『提高點擊率』的出發點來改善

    分析部分的資料等如果我要投期刊的話,再交給比較專精這部分的學長或同學負責好了
    畢竟這方面我並不擅長 (不過這篇想要掛名的同學倒是已經出現了 orz 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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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1-3 11:23 |只看該作者

    Re: [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輝 at 2005-1-2 19:10:
    對於第一方 (接受廣告者) 可以用免責條約來進行,另一方面第三方則不行 <-- 以 GMail 案例來說第三方的問題為爭議的主因

    但信件寄到 GMail user 之後,所有權就轉移至該收件人,此時應已受 GMail 免責條款的規範。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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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1-3 11:27 |只看該作者

    Re: [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11:23 AM:

    但信件寄到 GMail user 之後,所有權就轉移至該收件人,此時應已受 GMail 免責條款的規範。


    所以等於就是問題歸屬於該收件人的操作動作?

    不過查了一些網路上的資料,大部分的確後續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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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1-3 12:08 |只看該作者

    Re: [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11:23 AM:

    但信件寄到 GMail user 之後,所有權就轉移至該收件人,此時應已受 GMail 免責條款的規範。


    小弟一直很好奇 像這種e-mail的所有權轉移 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明確的規範?

    比如A寄e-mail給B
    B是否能在未經A的同意之下 公開A所寫的e-mail內容 或是將A所寫的e-mail給第3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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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1-3 13:14 |只看該作者

    Re: [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1-3 11:23 AM:

    但信件寄到 GMail user 之後,所有權就轉移至該收件人,此時應已受 GMail 免責條款的規範。


    酒蟲兄的法律感情相當精準,您說的這句話依法而言,一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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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1-3 13:24 |只看該作者

    Re: [求助] 關於類似 Gmail 廣告技術的法律方面

    Originally posted by Elize at 2005-1-3 12:08 PM:


    小弟一直很好奇 像這種e-mail的所有權轉移 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明確的規範?

    比如A寄e-mail給B
    B是否能在未經A的同意之下 公開A所寫的e-mail內容 或是將A所寫的e-mail給第3者看?


    不管e-mail,你把他想成一般信件,答案就比較簡單。

    能不能公開別人寄給你的e-mail內容?原則上沒有問題。但是某些特殊情況還是會有麻煩,如果信件內容是依法令、契約或業務上必須遵守的秘密,或者是別人的商業秘密,甚至會造成侵害別人權利的情形時,就不能公開。

    再一個,如果不只是給別人看,另外還轉寄,就要考慮著作權的問題。

    先睡午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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