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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司借錢給員工是否可以加收利息?
Originally posted by chrispinyang at 2006-3-27 05:59 PM:
這裡的員工三不五時會跟公司借錢
小錢就算了, 若是 EUR8,000 (TWD320,000) 且分期償還公司(一年期按月還)
公司若向員工要利息, 在台灣算是合理 (於法有據) 嗎 ?
小弟就獻醜了....
關於公司借錢的規定,就實務及理論上方面來探討,真的蠻好玩的
1.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公司法),公司是不可以借貸給個人的,但如果是員工,按經濟部的解釋如果是薪資預支的借貸卻是可以的.有作出解釋函,只限薪資
2.就實務而言,一般上市櫃公司,大都不敢光明正大向公司借貸(因為公司法規定),所以就只好用其它手法,當然表面上是看不出來的...所以不會被經濟部捉包
但是非上市櫃公司的老闆,大都比較有法律概念,老闆都會認為公司是他的,要拿多少錢就拿多少錢,員工借錢也是一樣,老闆說OK,就行...事實上,這是違反公司法,但非市櫃公司,人管,所以經濟部不會去理它,放心,你愛借多少,就借多少.
我想chrispinyang兄,遇到問題應該是非上市櫃公司,所以我就以自己處理的經驗來回答,竟然非上市櫃公司,經濟部是不管你的,但有一個單位,最喜歡管,那就是國稅局,就算你是非法借貸,也要查稅
公司借錢給個人,不管真借錢或假借錢,稅法規定,公司要設算利息收入,如果公司借錢給員工有拿到員工的利息,就要設算收入.也是就會計上所稱的帳外調整,當然如果有跟員工收利息,就不要調整了(一般都不會跟員工收啦)
所以你問公司若向員工要利息, 在台灣算是合理 (於法有據) 嗎 ??公司借錢要不要收利息,是公司決定,人管你的.但在稅法上,因為國稅局要拼業績,所以就算你不收,也當成你公司有收,所以公司收入變增加了,當然稅就繳多了.
這種利息費用, 公司與員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 有什麼特別的處理方式嗎 ?
前面,已說到公司如果不收利息,報稅時要帳外調整,個人的話,很可悲...如果你有付利息給公司,個人所得稅是不能減除的.....台灣的個人綜所稅是很不仁道的....
說了,這麼多,當然要說一下秘技,如何不向員工收利息,又不會被國稅局查稅,這可是秘殺技哦!!
一般國稅局,發覺公司有資金缺口,才會有設算利息的查核,所以如果你公司資金缺口不大的話,找個科目來塞,如:作一個暫付款科目,不要笨笨在帳簿上說你借員工,不然會計師查帳,一看就知道,菜鳥Auditor看到就會想把你設算利息.
不然,就跟會計師商量一下,不要設算利息,公司少繳一點稅.
我看你的金額是不大啦,不知還有其它的嗎?? 其實,我一般不會去設算的,如果你真的笨笨的在帳簿上寫說你借員工,而又不小心被我看到....我就要給你設算利息了...辦法,我也是要在底稿上簽名的,不能睜眼說瞎話.
好久查法條了,順便訓練自己找法條的能力,涉汲相關法令如下:
稅法規定
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 之一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
,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
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個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
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釋示函令內容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營利事業如確未收取者,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或同法第76條之1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9/02/24台財稅第0890451484號函)
公司法規定
第十五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
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5條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 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之規定。(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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