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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剛收到的 email:
轉貼上來~我自己不是、但有人有提醒的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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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是安泰的保戶嗎?如果是, 可能要好好注意一下這篇文章喔!
內容重點在於安泰今年3月改制成安泰台灣子公司,一切的權利義務都由安泰台灣分公司移轉給子公司,包含求償責任,所以一旦台灣子公司倒了!保戶們是不能對安泰母公司求償的,所以保險業務員都說--
唉呀!安啦,安泰是世界級的大公司,就算台灣經營不善,還有一個強而有力的靠山可以
靠,看來現在似乎不是了!
我本來是不知道這件事的重要性,後來是我的部落格上有人來留言,才去看,也才知
道原來還會有這樣的影響,可是安泰都沒有說,我也是安泰的保戶,我會持續注意這件事的後續發展~~
今天重新檢視安泰改制一事和他公司往來的所有文件,大家最早收到的文件是九十五年一月六日的通知,主要是告知保戶該公司將於三月一日起將所有在台資產、負債、營業及保險契約一併移轉至子公司,並說明一切權利及義務皆不變,而你如有不同意見須於二月二十八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司。
當時收到文件後,我曾以此內容打去該公司客服部門詢問,信中所寫的權利不變是不是包含對母公司的求償權利,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子公司是獨立法人該公司一切依台灣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他們公司或許發現這在法律上是有爭議之處,所以在一月十二日又發出第二份通知修正,可以看出主要目的是修正以上之問題,很明確的告知保戶,全部的權利義務將由子公司概括承受,由這兩封信可以看出,該母公司是不願意負擔本來屬於他們的義務,只要你沒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存證信或律師函〉,以後求償僅止於台灣子公司,關於這相關法律你們可以去翻公司法第73到75條或是企業併購法第32條相關法律,在此不做詳敘。
因為本人早在該公司規定期限內寄出存證信和律師函,所以分別於一月二十四日收到理律法律事務所來函及一月二十五日安泰給本人的回函,主要是告知該公司依據公司法第75條及第319條之規定子公司必須概括承受原分公司之所有保險契約,並告知本人可以依企業併購法第32條之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異議之權利,而該公司將依據主管機關所核准〈核准文號為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金管保字第0940213393號〉之方案處
理。長期契約ING安泰分公司將於分割基準日前給付收到解約申請當日計算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保單持有人。真不懂那些金管會官員,難道他們只會吃飯沒有大腦嗎?保險契約是我和該公司訂立的,憑哪條法律
政府能不經我的同意核准他們可以這樣處理。
他們變更契約主體不是我違約,卻要我主動解約,天下有這種道理嗎?收到信後真的很生氣,我主動打電話給他公司客服告知我的不滿,並明確告知我不會笨到主動
解約,要求該公司給我政府核准的文件影本,看誰核准我就告誰,但他公司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你就算要判人死刑,難到不用給當事人看判決文嗎,真是其有此理。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只要債權人依期限內提
出異議,該母公司就不能以合併來對抗我的債權,也就是說如果將來子公司發生問題時我有權利向其母公司求償。
接著於二月二十一日收到該公司給我的個人來函,說明像我這樣有意見的人並不多只有約二十位客戶。對於要求解約的客戶將會公平處理,至於處理方案都提供給政府保險監管部門申請中。並主動告訴我三月起預定總經理將由陳丕耀換成韋立俊。
以這封信可以看出,該公司原擬定的處理方式是站不住腳的,不然
哪還要再申請。至於只有二十位客戶有意見,說真的我才不信,只是大多保戶就算有疑問頂多是打給客服人員而已,聽一聽他們那些事先演練過的說辭,就算不放心也只能這樣了,不然怎辦,對吧。看來跟我一
樣依法律程序走的就只有這些人,可惜阿!如果將來子公司發生財務問
題,200多萬的保戶將不能要求母公司做連帶賠償。從今天起開始拜佛禱告吧,希望該公司長命百歲。
你們想想為何在短短的一個月左右,總經理換人董事長突然退休,如果還相信
那套美麗的說辭,說真的,上帝祝福你們我的訴求很簡單,凡在今年3月1日台灣公司成立前的所有保單,荷商ING安泰都必須負完全連帶責任,因為那本來就是屬於他們的債務,不能以子公司獨立為藉口而撇清本來屬於他的義務。
PS於昨日收到台北縣消保官來函,全案已移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因為消保官沒有行政裁量權,當該公司置之不理時他們也沒輒,看來他們已經吃了秤陀鐵了心準備硬幹到底,保戶看來得自救了。
如果保戶你認同我的看法,請告訴你的親朋好友此事的嚴重性,去媒體投訴、找民意代表、幫忙網路傳遞此一訊息,如果是新式投資型保單可以好好考慮是否要繼續,至於跟我一樣保單都是10多年前買的舊保
單,請勿急於解約或結清。訴求很簡單,凡在3月1日台灣公司成立前所買的保單,荷商ING安泰必須以書面保證會負完全連帶責任。看來該好好教這隻獅子,什麼是商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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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有個疑問:
「為甚麼看到的都是有限公司呢?.......那有沒有無限公司?」...
老爸告訴我........保險公司就是一種無限公司.... ......現在看來~未必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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