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MisLIFE 討論區

搜索
鹹魚爸魅力四射舞蹈教室
查看: 284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新聞]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複製鏈接]

42

主題

3

好友

256

積分

該用戶從未簽到

文章
311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06-10-31 23: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06年11月1日起,若遇到有人被詐騙,可到任一金融機構請求協助報案,確認身分及填寫切結書後,金融機構會儘速通知受款行圈存止扣該帳戶與詐騙款項同額之存款,並同時協助報案,待檢警調受理確認後通知受款行為警示帳戶後,該帳戶將完全無法支取款項。

若民眾對於防詐騙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24小時防詐騙專線165詢問。

轉貼相關新聞如下:

www.cdnnews.com.tw/20061022/news ... 006102120013076.htm
為即時阻斷民眾受詐騙款項的流出,減少民眾損失,行政院金管會與警政署將自 11月 1日正式啟動「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聯合金融機構和警察機關,縮短對詐騙案件的處理時程,以即時阻斷民眾被詐騙款項被歹徒提領

金管會表示,所謂「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聯防機制」,就是當民眾發現自己遭詐騙時,可就近到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告知櫃檯人員自己遭到詐騙,金融機構人員在確認民眾身分、匯款 (轉帳 )單據後,就立即撥打警政署「 165」防詐騙專線電話報案。

而警察機關將在 2個小時內指派員警至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報案,並通知受款的金融機構,此時受款的金融機構就會對匯入金額,逕予圈存或止扣,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及正常交易。

其實為防堵金融詐騙,金管會分析自 2003年 7月至今年 5月底,遭通報警示帳戶達 6萬 6千多筆,其中有 90%以上是以真實資料開戶者,即自願人頭戶,且都符合銀行要求的雙重身分證明文件。

也因此,金管會要求銀行在幫民眾開戶時,應以認識客戶為原則,並在銀行法修法中,將提供人頭戶者加諸刑事及罰款的條文,目前金管會已發佈實施「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處理辦法」,要求銀行加強管理客戶存款帳戶,除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存款帳戶的認定標準、處理措施及對高風險客戶的管理措施有詳細規範外,也規定銀行應建立明確的認識客戶政策及加強管理客戶存款帳戶。

此外,為加強銀行注意疑似不法帳戶,金管會也請各銀行統計至 8月底疑似不法帳戶資料及 9月底被列為警示帳戶資料,比對被列為警示帳戶者是否也已被銀行列為異常交易戶,作為獎懲依據。


http://www.boaf.gov.tw/boafwww/i ... amp;ctNode=26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95年9月4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50148223號
主旨:檢送「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1),並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先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自實施日起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8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09500368760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本會於95年8月22日以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發布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如附件2,以下簡稱「該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另同點第4項規定,該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及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參照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銀行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辦理。爰依上開規定檢送旨揭作業程序規定供各農漁會信用部遵照辦理。
三、該作業程序第參項規定「圈存或止扣」款項,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超過24小時後,仍未接獲警方之警示帳戶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惟該帳戶若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得不予解除,或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即該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為必要之處理。各農漁會信用部對於帳戶是否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之研判,應小心謹慎,如無該等情事則應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以免影響客戶權益或滋生糾紛,該部分請自行評估是否應以電腦程式控管,以利作業。
四、有關該作業程序第柒項規定,各金融機構通報窗口之設置及異動時之通報方式乙節,依本會農業金融局於95年8月1日召集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及部分農會代表開會決議結果,參加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之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時間中由各農漁會信用部指定專人擔任通報窗口,營業時間外則由各資訊或共用中心指定專人擔任;另自有資訊室農會信用部請自行指定。為提高處理效率,請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彙整各參加單位之通報窗口資料連同本身專責人員資料,於本案實施前一併提供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倘各通報窗口人員有異動時,亦請透過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立即通報該公司。
五、副本抄送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請協助依說明四辦理。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頂0 踩0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免費註冊

與站長聯繫| PALMisLIFE 掌上生活      下載:更快、更棒、更好玩

GMT+8, 2024-11-17 01:29 , Processed in 0.049171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2 Comsenz Inc. style by eisdl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