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2011.01.05)
「高明貨櫃碼頭(股)有限公司」舉辦公司形象標語有獎徵選
陽明海運集團子公司「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KMCT)」所投資之BOT案「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一期計畫」,已於民國99年底完工,並在民國100年1月1日舉行開工儀式。高明貨櫃碼頭配備各項先進的自動化系統及高效能的機具,可以大幅縮減交提櫃及船舶滯港時間,並為全台首座利用太陽能光電板發電、及具有岸電系統的環保綠能碼頭。
為突顯高明特點使其易於被人記憶及認識,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特舉辦公司形象標語徵選活動。希能藉由全國民眾集思廣益,讓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的環保經營理念及作為清楚的展現。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象標語徵選活動自99年12月31日起至100年1月20日截止,本次活動將選出優選獎乙名,可獨得新台幣5萬元整,另選出乙名佳作獎,可得新台幣3萬元整。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安排獲獎者參觀全新的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體驗首座綠能碼頭的環保設備並參加頒獎典禮。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簡介、新完工之貨櫃碼頭介紹及公司形象標語徵選活動辦法可以上網閱讀。網址為:http://www.kmct.com.tw/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標語徵選活動辦法
一、
宗旨:
陽明海運集團子公司「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KMCT)」所投資之BOT案「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一期計畫」,已於日前順利完工,為全台首座利用太陽能光電板發電、及具有岸電系統的環保綠能碼頭,為加深對高明公司之意象與認識,本公司特舉辦「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KMCT)」標語徵選活動,歡迎全國民眾集思廣益,共襄盛舉。
二、
主辦單位: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三、
徵選主題: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KMCT)」標語希能清楚展現該公司企業的環保經營理念及作為,文字力求精練、活潑、醒目(不限中英文);參加作品每人限送乙件,並請於送件時將創作理念在二百字以內敘明。
四、參加資格及方式:
(一)參加資格:所有民眾皆可參與。
(二)參加方式:
1.
網路投稿:請於收件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您所提供之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KMCT)標語及姓名、連絡方式(含電話及電子郵件),Mail至 stanyeh@yml.com.tw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葉先生收。
2.
郵寄投稿:於收件截止日前,請以明信片方式將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KMCT)標語及連絡方式填寫完整後寄至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 (812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2800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辦理。如有投稿標語文字相同者,則採用登入網站時間或郵戳時間在前者。
五、
活動日期:
99年12月31日凌晨0時0分至100年1月20日晚間11時59分59秒止。
六、評審方式:
(一)初選:由主辦單位組成活動規劃小組初選出5組入圍標語。
(二)決選:由主辦單位擇優選定優選獎乙名作為高明貨櫃碼頭(股)公司標語及佳作獎乙名。
七、活動獎勵:
(一)優選獎乙名:獲選為高明貨櫃碼頭(股)公司標語者,獨得新台幣5萬元。
(二)佳作獎乙名:投稿作品入圍獲選為佳作者,可得新台幣3萬元。
每名得獎者可攜伴(至多三位)至高雄高明貨櫃碼頭(股)公司,參觀該座綠能碼頭及參加頒獎典禮。獎項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且獲選者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如領獎單、勞報單)方可領獎。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八、得獎公佈時間及方式:
得獎名單將於徵稿活動截止後一星期(7個工作天)內公布於本公司網站及陽明海運月刊,頒獎擇期舉行。
九、附則:
(一) 參賽作品均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二) 參加作品須為國內外首次公開發布之原創作品,絕無抄襲、盜用、冒名頂替或侵犯他人權益與著作權等情事。一經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屬實,取消該作品參賽或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獎勵。如因此涉有法律責任或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概由參賽者負全責,與本公司或主(承)辦單位無關,不得異議。
(三) 得獎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全部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修改、重製、編輯、利用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大型輸出圖、印製圖表與相關之權利,均不另通知及給酬。如本公司認為有業務需要,得比照得獎作品,於提供一定未得獎作品獎勵後,取得該未得獎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 參加本活動如因 e-mail錯誤、未收 e-mail或經審核得獎者資料不完整、資格不符時,主(承)辦單位保有取消該參賽者資格之權利。任何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所寄送之資料,有遺失、遲延、錯誤、毀損或無法辨識等情事產生,主(承)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與補償責任。
(五) 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將從缺。
(六) 本活動因故無法舉行,主辦單位有權取消、終止、修改活動內容或暫停本活動之進行。
(七)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遵守本活動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任何爭議部分,主辦單位擁有最終決定權。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主(承)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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