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tacchang at 2004-6-6 01:50 PM:
喔,就是平常我們有機會捐錢出去(不是孝敬上級的那種)到各種各樣的機關團體(什麼醫院學校寺院或者什麼董氏基金會之類的),在所得稅當中明訂如果你是使用列舉扣除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拿有立案的機關團體收據作為扣抵。也就是說,如果你對納稅不是很歡喜做甘願受(大概沒有人吧),但是又不想逃稅,那麼捐錢支助這些單位,是一個很好的選項。當然,這是有一定上限的,只是我忘記是多少。
林口體育學院的那個超大空洞體育館就是王董在某一年突然不爽交稅,拿出自己的地,拿出自己的公司資源,蓋了這麼一個東西孝敬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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