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tales at 2005-6-29 01:03 AM:
如果是開放原始碼之類的集體創作呢?
Originally posted by simonpeng at 2005-6-29 05:55 AM:
我對軟體不是很懂,但是一般的 IM 不是也有 P2P 的功能嗎?
還是這是我對軟體認識不足的錯誤?
而且要 P2P 軟體為第三方侵權負責,這個邏輯我覺得怪怪的。
生產槍枝,刀械,棍棒的廠商不就都要為殺人兇手負責,
應該是要抓侵權的人而不是抓提供工具的人。
Originally posted by maxi at 2005-6-29 05:25 PM:
在這個CASE.我只能說唱片公司和電影公會的斧鑿痕跡相當明顯
這個法律懲罰的不是犯罪行為人而是提供環境的第三者
在我眼裡還蠻可笑的...
EX. 難道租我家房子的的房客在家殺了人我要去賠錢然後蹲苦窯嗎?
非法P2P流行的原因是因為當年沒有合法的平台架構流通數位音樂
當初 NAPSTER關門後P2P也沒有萎縮的現象就可以說明立法禁止是毫無作用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mirorman at 2005-6-29 22:00:
我想這裡說"P2P軟體需為第三方侵權負責", 是說除了使用者違法要罰之外, P2P軟體(或是我說的提供P2P Server者)<font color=red>也</font>需要負責.
現在要罰業者的原因是因為: 大家明知上面流通的東西大多是違法的, 業者卻只想賺錢卻不願加以管理與負則.
違法的行為不能因為立法禁止無作用就放任不管.
[ Last edited by mirorman on 2005-6-29 at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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