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bm2000 於 2006-9-6 14:19 發表
有些法律上的用語其實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
這個案子上我覺得這判決還OK!
重點是不要看記者所寫的斷章取義的報導,
如果真要瞭解的話,
可以搜尋這個判決書的原文及相關法條!
那就麻煩您作點好事吧。用這新聞裡的幾個詞條當貢品去拜谷歌大神,似乎沒有甚麼回應。
另外,您認為這個案子判決OK的理由是否可以開導一下?
在下怎麼想也覺得闖紅燈在先,就該背負第一肇事責任。除非能夠 ...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4:55 發表
其一:侵權行為是論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有否過失的評價,跟行政規範法令的違反並無決定的關聯性!
其二:就法規範目的而言,紅綠燈的警示不是為了防止車禍,而是為了保持交通秩序,防止車禍跟保持秩序是兩碼 ...
苗栗檢方勘驗現場,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金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右側來車,檢方並送請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都認定李秋節是因突遇黃的機車闖紅燈,措手不及,因此不起訴處分。
"台中高分檢發回,苗檢另名檢察官續行偵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認為李車肇事前是繼續行駛狀態且直接進入路口,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顯示雙方車速都很緩慢"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4:55 發表
其一:侵權行為是論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有否過失的評價,跟行政規範法令的違反並無絕對地關聯性!
其二:就法規範目的而言,紅綠燈的警示不是為了防止車禍,而是為了保持交通秩序,防止車禍跟保持秩序是兩碼 ...
法官的判決是一回事,那要看判決書沒錯啦
不過,制定法律就是要給大家用的
搞個神秘兮兮看不懂,或是跟社會想法不同
要怪誰呢?
說闖紅燈沒過失,誰會服氣呢?
原文由 alberthuang 於 2006-9-6 15:11 發表
我的想法是,當兩車車速都不快時,這場事故應是可以避免的,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5:42 發表
老大,紅綠燈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我倒覺得不論法理、論述(周邊視野…)到底怎麼刁鑽到讓受害者(小貨車車體、駕駛精神受損)在一審要付出這麼大的賠償
但法律不外乎規範秩序和保障守規矩人的權益為尚。 ...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5:50 發表
bm老大,律法是給人用的
如果設計或表述得讓人難以理解,實在是失去它的本意
要唸完法律系4年或研究所2、3年?我倒不這麼認為,現在知識普及,如果不要刁鑽或繞邏輯巷,或根本就是寫錯的話,一般大眾還是有能 ...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6:12 發表
由以上
我想,我有點知道這個判決的由來了
還有…法官和律師為什麼難考,只是因為難唸難懂嗎?
開放員額少才是關鍵-我的認知有錯嗎?
要唸到幾近瘋掉或痛苦?這不是法律難唸的錯,而是政策使然
那唸到什 ...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6:12 發表
由以上
我想,我有點知道這個判決的由來了
還有…法官和律師為什麼難考,只是因為難唸難懂嗎?
開放員額少才是關鍵-我的認知有錯嗎?
要唸到幾近瘋掉或痛苦?這不是法律難唸的錯,而是政策使然
那唸到什 ...
其二:就法規範目的而言,紅綠燈的警示不是為了防止車禍,而是為了保持交通秩序,防止車禍跟保持秩序是兩碼子事,因此,闖紅燈不等於有過失!
原文由 thomaschion094 於 2006-9-6 16:50 發表
我是覺得法律條文寫的太艱澀難懂了,這樣人民要如何去遵守呢?
難道就不能寫的讓一般市井小民都了解?這樣至少會減少許多人被騙或觸法的可能
原文由 polar168 於 2006-9-6 16:42 發表
所以, 闖紅燈會罰款是因為違反了交通秩序 =.=a (果然跟我想的不同)
那...如果是闖了平交道被火車撞死.... => 我不想爭辯, 但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6 17:22 發表
其實我不明白的是, 有什麼科學的根據來支持車主 "沒注意"?
是 "看起來" 沒注意, 還是因為計算 視角/相對車速/人在車內可視視野/附近外在條件 之下,
才達成 "車主沒注意外界" 這個 ...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6 17:22 發表
其實我不明白的是, 有什麼科學的根據來支持車主 "沒注意"?
是 "看起來" 沒注意, 還是因為計算 視角/相對車速/人在車內可視視野/附近外在條件 之下,
才達成 "車主沒注意外界" 這個 ...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6 17:22 發表
其實我不明白的是, 有什麼科學的根據來支持車主 "沒注意"?
是 "看起來" 沒注意, 還是因為計算 視角/相對車速/人在車內可視視野/附近外在條件 之下,
才達成 "車主沒注意外界" 這個 ...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44 發表
不好意思!(鞠躬!)職業病犯了! ~道歉!
這件事應該是這樣說的!
這在法庭上屬於雙方攻防的重點,翻譯成白話!就是電影中常看見的舉證問題!
就是看誰說得有理,誰贏!
於是乎,一堆證據、專 ...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7:40 發表
至於常律上常聽到的,「應注意」、「應注意而未注意」有寫在法律條文裡嗎?.
原文由 polar168 於 2006-9-6 16:42 發表
所以, 闖紅燈會罰款是因為違反了交通秩序 =.=a (果然跟我想的不同)
那...如果是闖了平交道被火車撞死.... => 我不想爭辯, 但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原文由 Luc 於 2006-9-6 17:54 發表
有啦, 就在刑法第14條...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59 發表
極地兄,更精確的描述是,所謂的法規範目的要從立法目的、立法原意、法學解釋方法中去解釋出來的,所以有多數人所認為的通說意見,但是沒有絕對的說法,所謂違闖紅燈這件事,是這樣說的,設立紅綠燈的目的是在 ...
原文由 jouston 於 2006-9-6 14:42 發表
那就麻煩您作點好事吧。用這新聞裡的幾個詞條當貢品去拜谷歌大神,似乎沒有甚麼回應。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6 18:41 發表
kageyama 不好意思, 沒有什麼炮轟的意思, 若造成誤會真是抱歉. @@"
只是我覺得 (我是個沒法學素養的人 XD) 在無客觀認定標準下,
"沒注意" 這點實在是太自由心證了.
大家都知道人眼雖然有約 ...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59 發表
那闖平交道呢?
也視差不多的情形,舉一個極端例子,如果火車在可以煞車停車避免撞到人的情形下,仍然撞到人,而這個人闖了平交道,火車司機仍有刑責跟民事責任的問題。推理同上!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44 發表
不好意思!(鞠躬!)職業病犯了! ~道歉!
這件事應該是這樣說的!
這在法庭上屬於雙方攻防的重點,翻譯成白話!就是電影中常看見的舉證問題!
就是看誰說得有理,誰贏!
於是乎,一堆證據、專 ...
原文由 sjackwu 於 2006-9-6 18:25 發表
離題一下,為「穀歌」正名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analysis/pat_B029.htm
”谷歌”是Google所新命名的的簡體商標,而”谷”就是”稻穀”中”穀”字的簡體字。換言之,”谷歌”即”穀歌”,亦 ...
SORRY,不是故意要嗆你,只是覺得你的論述中實在很多地方讓人質疑
紅綠燈(號誌)的目的,依照「公路法58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所以不只是為了維持行車秩序或順暢吧。至於誰輔誰主,你覺得當初立法會是以什麼為考量?文字出現先後順序或許不能代表什麼,但安全和暢通的確都是號誌的目的
2、在這裡,闖紅燈不等於過失?難道要歸類成故意?:
過失的定義照前提者刑法第14條,這才是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如果依照情節比例,是受害者應該去注意不特定、移動中的違法駕駛多呢?還是加害者機車騎士應該多注意號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合法駕駛人或車流為多呢?
闖紅燈已經是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雖說違法者亦享有一定的權利,但重判受害者30萬,又怎麼是保障合法的過失者權益?
※要天天注意非特定、不定時違法加害者可能帶來的自身過失責任,這是法律讓人民安居樂業的本意?
※仔細看了,還詭異的,這一條開宗明義規範的是汽車駕駛人…?!那機車呢?
又如果是過失,或你所言「…對環境狀況的一種輕忽因素,絕對不是判斷當事人有無過失的唯一因素…」該告的可能應該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設置單位,而不是小貨者駕駛人
又…如果某汽車停在合法停車格或靜止在紅燈停止線前,但有個酒鬼駕駛或騎士高速撞上導致死亡,該說汽車所有或停等駕駛人也該負過失責任嗎?
所以,法律或審判才不是為了發揚真相和正義,最多只能就有限和法官願採信的證據去判
君不見更高級審判常寫,「因新事證出現」…但這不代表前審判僅有的真實證據就該被糟踏呀
否則光是誤判或被逆轉的「證據不 ...
原文由 lcm3647 於 2006-9-6 19:10 發表
到底是先假設他是沒罪,除非出現犯罪證據;還是預設有錯,除非能證實他沒罪?
醫學教育要醫師不要只是看"病",而是要看"病人",法學教育難道最後只是在辨論法律?希望不是,要看法官的理由是 ...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5:50 發表
這個部份,略有研讀,學名曰:法律社會學。專門探討法律制定與社會間的關係!
簡單的說,叫與人民法感情不符!
推論、法感情、神秘兮兮應該是三件分開來討論的事!
如果回到私刑時代或所謂的自然法時代 ...
原文由 DV 於 2006-9-6 22:56 發表
依諸位法學理論家、實務家的開示
每個路口都要減速慢行、看左右有無闖紅燈的人
否則就有過失責任
那新莊開到南港大概要一天吧
有人會這麼開車嗎?不都綠燈就衝了,是吧
警察車、法院的黑頭車也沒有 ...
原文由 Katsuya 於 2006-9-6 23:46 發表
所以開車要開中線,不要開外線,有人闖紅燈就讓旁邊的車去撞吧~
原文由 linda045 於 2006-9-6 23:47 發表
之前不是聽說交通部打算自民國95年起推行"絕對路權"制?
不知道能不能用這點來抗辯.
原文由 jouston 於 2006-9-6 14:42 發表
那就麻煩您作點好事吧。用這新聞裡的幾個詞條當貢品去拜谷歌大神,似乎沒有甚麼回應。
另外,您認為這個案子判決OK的理由是否可以開導一下?
在下怎麼想也覺得闖紅燈在先,就該背負第一肇事責任。除非能夠 ...
真正對社會有益的法律人,都應該說人民能聽懂的話
拒絕法律與任何專業的神秘化,才是人類之福
謝謝KAGEYAMA兄的點名,不過第一、這兩天忙著記者會的事
原文由 maddux1 於 2006-9-7 11:59 發表
打個岔,
應該是「陳樸生」老師...不是「陳墣生」老師...
把這麼有名的老師名字打錯有點不妥...
原文由 Katsuya 於 2006-9-6 23:46 發表
所以開車要開中線,不要開外線,有人闖紅燈就讓旁邊的車去撞吧~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7 13:04 發表
這樣一路看下來, 似乎有點明白了.
原來法律是預設被告都有罪, 預設駕駛一定能閃而不能閃 (加上上面朋友有列對方逆向的例子),
除非自己能舉出證明自己是有注意而反應不及.
其實不戴安全帽又闖紅燈, 原本已經是 ...
原文由 maddux1 於 2006-9-7 14:38 發表
這件案子到底被告能不能看見死者闖紅燈
...
原文由 joe1073 於 2006-9-8 10:29 發表
能看見跟能避免也是兩回事
如果一般道路限速50或是60km/h
那即使看到有人闖紅燈也很難避免吧
若說因為駕駛沒有煞車痕便說是要負責任也說不過去
當發生狀況時駕駛應當權衡所有路況然後決定是煞車/不煞車 ...
原文由 joe1073 於 2006-9-8 10:29 發表
能看見跟能避免也是兩回事
如果一般道路限速50或是60km/h
那即使看到有人闖紅燈也很難避免吧
若說因為駕駛沒有煞車痕便說是要負責任也說不過去
當發生狀況時駕駛應當權衡所有路況然後決定是煞車/不煞車 ...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8 13:30 發表
看到這一段我又有點迷糊了. @@
那上面有位朋友提到, 他騎在路上, 對面有個酒駕的忽然衝過來結果撞上,
不僅要賠錢還要判刑...
這種情形都是視為沒死的人, 不管能不能閃過都有過失?
我出門都是用貨車較多, 視 ...
原文由 Katsuya 於 2006-9-6 23:46 發表
所以開車要開中線,不要開外線,有人闖紅燈就讓旁邊的車去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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