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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學生外宿費用得列舉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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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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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3-2-24 22:5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學生外宿費用得列舉為扣除額  
      
    有鑑於各級學校已陸續開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家長,子女如有在外租屋或租用學校宿舍,其繳交的租金或宿舍費,得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應妥為保存好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相關資料。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即不得扣除。另據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規定,自九十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住宿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住宿費的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資料來源──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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