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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律問題] 修法後首宗虛擬遊戲盜寶案 法院判決免刑
Originally posted by tales at 2003-12-8 10:22 PM:
不過....告訴乃論的話,要是被害人有遭報復的疑慮,不敢提出告訴怎麼辦?
這或許也與修法過程的粗糙有關...
以竊盜罪來說,侵害的雖是個人財產法益,但在非親屬相盜之間仍屬於非告訴乃論.
如以侵入電腦來說,就與竊盜競合的部份,我認為在立法體系上,也應該有相同的定位.不過,立法者顯然作了不一樣的規範.
或許立法者可能認為侵入的行為事屬輕微,
但如果是利用電腦侵入行為作大規模的經濟犯罪,卻也同樣認為必須告訴乃論,
我認為會有問題.
畢竟,電腦侵入的行為百百種,可造成的結果也未必相同,但其法律效果卻不加以區分,其實不甚妥當.
不過,以受不受報復疑慮要作為反對告訴乃論的基礎,
也可能要考量個人權利是否應由國家出面保障的問題.
例如強制性交罪當初也是基於報復疑慮的問題而改為非告訴乃論,
但實際上,的確是有婦女被二次傷害卻不得不上法庭...
個人認為,問題的癥節或許在於法律如何將對被害人事後可能的傷害減到最低,
並尊重當事人自主的意思.
至於要以罪名是不是告訴乃論來防止被害人受威脅撤回告訴,
個人之見,似乎是對於告訴制度功能的過份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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