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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處理愈來愈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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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6 00:41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前情提要:

7/29晚上7:20左右天氣下雨我騎大型重機從北安路停止線後面等紅綠燈準備上新生高架,大約半分鐘後變綠燈,我起步剛經過右邊的柱子就變小飛俠了......這時綠燈應該有3~4秒了吧.....

我變小飛俠後在我後面的SLK55緊急剎車,還是被白色BMW親到右前方大燈,當下白色BMW有倒車退到停止線左右,我車跟SLK皆未移動。

交通隊來了現場圖畫一畫拍一拍後,三方移動到圓山所外面做筆錄,此時三方酒測酒測值皆為0,此時BMW車主已經有各修各的、上法院鑑定他不一定有錯以及他沒有錢賠之類的話語出現,SLK車主認為傷勢不大不想再耗下去自行認賠,剩我及BMW車主做筆錄。其間還一直在543,做完筆錄後自行離開,剩我做完最後的筆錄後自行至馬偕急診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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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大約一週大概就是跑醫院/連絡保險之類的.......直到今天.......讓我得知肇事車為註銷車牌後,一整個火大!

以下為市長信箱/警政署長信箱投書內容,之後還有會丟哪裡目前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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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99年7月29日於台北市中山橋/新生高架匝道口遇對方闖紅燈發生事故,報案請交通隊協助處理,本人除車損之外另有受傷。幾日後重回事故現場發生該路口有一監視器,查証之後應為台北市交控中心所管理,連絡交控中心承辦人說明轄區分局行文即可索取事故發生時之監控狀況,無法由私人進行調閱,但連絡事故地點之圓山派出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皆無人表示可協助行文處理,欲協請事故當時之承辦員警也無法連絡到人。也透過1999市民熱線但處理需7~10個工作天不含假日。交控中心當時表示監控影片保存時間為1~2週,超過後則會被覆蓋掉。本人事故當時為綠燈號誌應為100%無肇責,若監控影片因行政作業流程疏失無法取得影片,日後交通判決下來雙方皆有責任導致我方權益受損,該由誰來負責?且我方透過保險公司查詢對方強制險為哪間保險公司承保,查詢出來的車籍狀態竟然為註銷車牌當然也無投保強制險。在事發當日筆錄時員警為何允許
讓對方車行拖走維修而非扣車處理?明顯有處理疏失。若不是本人當日因護具齊全僅皮肉傷(人車飛行3~4公尺,後腦及左半身直接撞擊地面),尚有能力自行維護已方的權利,事發隔日也至轄區分局提刑事傷害告訴,截至目前為止警政署網頁上仍查不到該案號。原是很單純的車禍案件愈來愈誇張,整件事情希望XX可以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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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7 00:42 |顯示全部樓層
今天官方(1999/市長信箱)有來電......內容大致如下

1.對方註銷車牌這件事,交通隊當下是無權利扣車的←老實說我不太相信......照這樣講事故當時只要有駕/行照及強制險卡登記好就ok,不用做任何查証動作?
2.因為有提刑事告訴,所以交通隊不行文要影片的部份也會從刑事偵察隊這邊去要
3.官網上查不到刑案處理狀態,是因為系統部份的轉換啥鬼的......案子確定在某員警手上沒錯←三聯單上面寫的2日可查詢到是寫好玩的喔
4.今天去完馬偕後同時去到中山分局偵查隊,值班的長官說我找不到可以行文的人是因為我找錯人了......鬼知道官方的流程及負責人員是誰嗎?前幾天的電話中已表示我需要行文索取影片,既然無法幫忙也該給我一個對應窗口之類的,我才知道要找誰幫忙這事阿.......另外也表明說交通隊的部份不歸偵察隊管,所以像是找承辦員警及註銷車牌的部份要找交通大隊等等等.......他們只有看刑事案件的部份......一樣是誰會知道哪個單位歸誰管阿......
5.對方註銷車牌目前看來是因為欠稅所以被註銷......換言之如果他有錢的話應該也是會先還國家.......之後才輪的到我.......所以這件事看起來最後很可能只有一張債權証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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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2 20:55 |顯示全部樓層
真是沒有人盯就不會做事......一定要這樣搞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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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99年8月6日致行政院轉市長信箱反映本市中山橋/新生高架匝道口交通事故乙案,市長非常重視,本分局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查您請求備份99年7月29日中山橋/新生高架匝道口交通事故現場監視器錄影資料1案,本分局業於99年8月11日發文函請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惠予協助調閱本市中山北路與新生高架北往南(圓山涵洞口)附近監視錄影資料,俾利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二、有關您指陳本分局交通分隊員警處理99年7月29日中山橋/新生高架匝道口交通事故未詳查肇事車輛車牌已註銷一事,經查x員未依標準作業程序確實查證雙方車輛之行車執照,致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駕駛人張xx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車輛(車號:CU-2998)依法告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及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尚欠周延,本分局業依規定予以懲處;另該自用小客車懸掛已註銷牌照行使部分,本分局業移請交通警察大隊逕予製單舉發。
三、另查您於99年7月30日至本分局圓山派出所對張xx先生提出傷害告訴1案,經查圓山均依規定受理並移請偵查隊偵辦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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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2 20:57 |顯示全部樓層
對方的車是86年領牌,89年就因欠稅被註銷車牌,到目前為此欠稅已達6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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