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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effhung at 2004-9-16 01:17 PM: 個人看法。老實說,亂創名字又如何? 這些名字只不過是「微軟自己的對這類型手持裝置的區分與定義」,並不是「普世的原則」,也不是學術界或科技界「公認的名稱」。如果今天我在賣有使用微軟軟體的機子,亦或是我是微軟的員工,我才有需要依循「微軟的講法」,因為拿錢嘴軟。但如果今天我不是,亦或是當下我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我又「有何義務」必須要「遵照微軟的遊戲規則」? 隨便亂說一通?有這麼嚴重嗎?嚴重到需要當個紅衛兵,站在路上把所有相干或不相干的人,抓過來教訓一遍? ps. 當然,若 smartphone 是個註冊商標,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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