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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車禍發生時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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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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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3-1-26 17: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車禍發生時如何自保?
      
      沒有一個駕駛人希望發生車禍,但是車禍卻隨時可能在我們身邊發生,車禍一旦發生,最重要的當然是〝救治傷者〞,其次,才是責任歸屬的認定,正確的責任歸屬認定,除了給受害者一個公道,也可以提醒、教育車輛駕駛者正確的駕車觀念。
      
    然而,要對車禍肇事責任作出〝完全正確〞的鑑定,基本上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因為責任鑑定者不是目擊者,他們不可能在所有肇事現場目睹整件車禍的發生,他們只能針對現場跡證、目擊者及雙方肇事者的陳述作判斷,在極少數的案例裡,我們可以找到現場的目擊者,拼湊出車禍發生的原委,但是在大多數的案例裡,肇事責任鑑定者只能從肇事雙方各說各話的陳述中作出判斷,這個時候,現場跡證就成為最可靠的線索。因此,在車禍發生時最好的〝自保策略〞,就是盡量地保留現場完整。  
      
    ‧ 教戰守則:  
      
    保留現場完整這項動作,可以分兩個方面說明,第一是不移動、破壞現場,其次則是萬不得已、必須移動現場時,記得要先用照相器材及油漆(噴漆),記錄被移動的物品原先的位置。  
      
    為了方便讀者們閱讀,接下來我們就將注意事項分項敘述如下:  
      
    1.車禍發生後,應立即將傷者位置以油漆(或噴漆、粉筆之類的可做記號物品)標示後將其送醫,車輛如有阻礙交通,標示其位置後再予排除。  
      
    2.製作現場圖及照片:除了警方例行的繪圖外,建議讀者自行製作現場圖,將現場車輛相對位置、碎片位置、人員倒地位置、零件散落位置、煞車痕跡及車道標線等一一標示清楚、並拍攝照片。  
      
    3.尋找現場目擊證人,並留下證人資料、以供日後連絡之用。  
      
    4.將自己製作的現場圖〝複製〞後交給警方供參考。  
      
    5.連絡保險公司人員,傷者或死者只要備齊肇事證明文件(請警方開具)及醫療費用單,不需透過肇事者即可直接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6.請千萬注意!傷害罪的告訴期間為自車禍發生日起算的六個月,若不能和解,為了保障權利,仍應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鑑定程序概要:  
      
    通常,警方會在事故發生後三到五日內,完成現場初步肇事責任判定,當事人讀友可以向警局索取,作為索賠的依據,若讀友不服初步判定的結論,可以向「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是各縣市類似的單位申請鑑定。這種委員會採合議制,在開會時邀請雙方出席聽取意見,待秘密評議後再將鑑定結論寄給雙方,委員會是〝公家機關〞,其公信力較民間單位為強,在筆者處理車禍案件的經驗中,法院大多是將車禍案件交由該單位鑑定。若讀者仍不能接受鑑定結論,還可以向「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覆鑑一次。一般而言,法院都會尊重鑑定委員會的意見,但是讀者若有具說服力的證據,仍然可以說服法官推翻鑑定結論。  
      
    受限於警方專業知識及人力的問題,目前車禍現場的採證工作,往往只是〝虛應故事〞,因而造成法院在事故責任鑑定上的困難,也使得判斷錯誤的機率升高,要避免這個現象,其實非常簡單,只要每個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多留心保護現場的跡證,就可以大大降低責任鑑定的錯誤,同時,也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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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文章轉貼自Car&Life雜誌八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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